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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2-01
  5. [成文日期] 2020-01-13
  6. [發文字號] 京綠辦發〔2020〕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2-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28期(總第664期)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共綠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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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綠辦發〔2020〕9號

各區園林綠化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公共綠地建設管理,依據《北京市綠化條例》,市園林綠化局對《北京市公共綠地建設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遇有關問題,請及時反饋市園林綠化局。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20年1月13日

  (聯繫人:曹睿;聯繫電話:84236531)


北京市公共綠地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共綠地建設和管理,規範公共綠地建設管理行為,根據《北京市綠化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城鎮綠地養護管理規範》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公共綠地是指按照《北京市綠地系統規劃》建設的面向社會公眾開放,以發揮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為主,發揮休閒游憩等公共服務功能的綠地,包括市和區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帶狀公園、街旁綠地、隔離地區公共綠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範圍內的公共綠地。

  第三條 市、區園林綠化部門負責公共綠地建設管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或者區園林綠化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範圍內的公共綠地建設和管護工作。

  第四條 公共綠地建設依法應當實行招標投標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北京市綠化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政策文件執行。

  第五條 綠化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參照《公園設計規範》編制綠化工程設計方案,並報市園林綠化部門進行論證。綠地設計方案通過論證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六條 公共綠地中設置管理建築和配套服務建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園林綠化部門論證通過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報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批通過後,方可實施建設。公園中的配套用房按照《北京市公園配套用房管理辦法》執行,其他公共綠地中可以按照服務需要設置公共廁所,並根據管理需要設置小型員工臨時休息點及工具存放處。

  第七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公共綠地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品質監督。

  市、區園林綠化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負責對公共綠地建設中責任主體履責、工程品質、施工資料、工程驗收等內容,實施品質監督。

  工程建設實體品質、參建各方品質行為,以及工程品質文件管理應當符合《北京市綠化工程品質監督實施辦法》的規定。

  第八條 公共綠地施工標準、品質控制和驗收要求,按照《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DB11/T212-2017)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公共綠地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設計、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應當經市或區園林綠化部門進行交付使用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驗收資料按照《北京市綠化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和有關規定報市或區園林綠化部門備案。

  跨區建設的公共綠地,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範圍內的公共綠地及列入當年市政府重大項目的公共綠地由市園林綠化部門組織交付使用驗收;其他公共綠地由所在區園林綠化部門組織交付使用驗收。

  第十條 建設單位申請交付使用驗收時,應當向市和區園林綠化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綠地工程建設驗收申請;

  (二)公共綠地工程設計方案、市和區關於綠地方案批復文件、竣工圖(含電子文件);

  (三)工程品質竣工驗收報告及單位工程品質驗收記錄。

  第十一條 市和區園林綠化部門受理交付使用驗收申請後,組織驗收組聽取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情況的彙報,審核工程圖紙及資料,實地勘驗項目現場,必要時可邀請專家參與驗收評價,出具驗收結論。

  第十二條 公共綠地建設工程交付使用驗收合格的,市或區園林綠化部門應當下發《公共綠地驗收許可決定》。

  第十三條 公共綠地建設工程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在整改完成後,重新申報驗收。

  第十四條 公共綠地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管理,按照《園林綠化工程資料管理規程》(DB11/T 712-2019)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公共綠地驗收合格後,公共綠地建設工程驗收資料由建設單位負責收集整理。其中,市屬或跨區項目將下列資料納入市城建檔案館管理;其他項目將下列資料納入區城建檔案館管理:

  (一)批准的立項文件及附圖;

  (二)初步設計審核文件(方案論證意見)及附圖;

  (三)工程概況表;

  (四)工程品質監督登記表;

  (五)工程竣工圖及工程結、決算書;

  (六)建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七)施工單位工程竣工報告;

  (八)設計單位品質檢查報告;

  (九)監理單位工程品質評估報告;

  (十)單位(子單位)工程品質竣工驗收記錄;

  (十一)分部(子分部)工程品質驗收記錄;

  (十二)其他需要納入檔案管理的資料材料。

  第十六條 公共綠地驗收後,市屬或跨區公共綠地,由市園林綠化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確定後統一向社會公佈。其他公共綠地由區園林綠化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確定後統一向社會公佈。

  第十七條 公共綠地養護標準和管理依據《北京市城鎮綠地分級分類辦法》《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投資標準的意見》執行。

  第十八條 公共綠地應當確保對公眾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綠地的性質和用途。因基礎設施建設等特殊原因需要改變公共綠地性質和用途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該綠地周邊補建相應面積的綠地。未經許可擅自改變公共綠地性質和用途的,移交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同時可採取納入行業不良信用資訊歸集、向相關部門通報情況等措施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實施。2010年10月27日《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共綠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京綠城發〔2010〕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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