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醫保發〔2019〕30號
各區醫保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人力社保局、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的意見》(國辦發〔2019〕10號),做好本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統稱“兩項保險”)合併實施工作,現將《北京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按照“保留險種、保障待遇、統一管理、降低成本”的工作思路,通過整合兩項保險基金及管理資源,強化基金共濟能力,提升管理服務綜合效能,建立兩項保險長期穩定可持續發展的制度體系和運作機制。
二、目標任務
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全面實現兩項保險參保同步登記、基金合併運作、徵繳管理一致、監督管理統一、經辦服務一體化。確保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確保制度可持續。
三、主要工作及職責分工
(一)統一參保登記。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結合全民參保登記計劃摸清底數,促進實現應保盡保。
(二)統一基金徵繳和管理。生育保險基金併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徵繳,全市統籌。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的9.8%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仍由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的1%繳納。職工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計算。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月繳費基數下限的,按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月繳費基數下限為職工繳費基數;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月繳費基數上限的,按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月繳費基數上限為職工繳費基數。
根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情況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適時調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調整時由市醫保局會同市財政局研究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兩項保險合併實施後,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設置生育待遇支出項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加強收支預算管理,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風險預警機制,堅持基金運作情況公開,加強內部控制,強化基金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確保基金安全運作。
(三)統一醫療服務管理。兩項保險合併實施後,實行統一定點醫療服務管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相關醫療服務協議時,要將生育醫療服務有關要求和指標增加到協議內容中,並充分利用協議管理,強化對生育醫療服務的監控。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
將生育醫療費用納入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範圍,推進和完善住院分娩等醫療費用按病種、産前檢查按人頭以及計劃生育服務項目付費等改革。生育醫療費用實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充分利用醫保智慧監控系統,強化監控和審核,控制生育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促進生育醫療服務行為規範。
(四)統一經辦和資訊服務。統一經辦資訊系統,確保生育保險歷史數據平穩遷移。兩項保險合併實施後,經辦統一管理。充分利用醫療保險資訊系統平臺,實行資訊系統一體化運作。完善統計資訊系統,確保全面準確反映生育保險制度運作、待遇享受人員、待遇支付等方面情況。
(五)確保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兩項保險合併實施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不變,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六)確保制度可持續。兩項保險合併實施後,要加強研判當前和今後人口形勢對生育保險支出的影響,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和制度保障能力;要按照“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適當調整待遇政策標準,堅持從實際出發,合理引導預期;要跟蹤分析合併實施後基金運作情況和支出結構,完善生育保險監測指標;要根據生育保險支出需求,建立費率動態調整機制,實現制度可持續發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兩項保險合併實施是黨中央、國務院做出的一項重要部署,也是推動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稅務局、市人力社保局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落實責任、協同配合,加強工作調度,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相關工作銜接順暢,確保兩項保險合併任務如期完成。
(二)精心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兩項保險合併實施工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建立任務清單、責任清單、進度清單,周密組織實施,逐項抓好落實,並保障兩項保險合併實施期間參保登記、費用徵繳、待遇支付、服務管理等相關工作平穩運作、順利過渡。
(三)加強政策宣傳。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人員培訓,進一步提高相關人員政策水準和業務能力,同時要齊心協力大力宣傳兩項保險合併實施的重要意義,堅持正確輿論導向,準確解讀相關政策,為推進兩項保險合併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