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房公積金髮〔2020〕9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人:
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和人民銀行《關於妥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援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號)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在2020年6月30日前緩繳住房公積金,緩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2020年6月30日前,以提供租房合同、房租發票方式申請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額度調整為以繳存人實際支付的房租金額確定,不受繳存人月繳存額的限制。
三、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未能正常還款的,不作逾期處理,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徵信部門,已報送的予以調整。
四、本通知執行至2020年6月30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北京鐵路分中心參照執行。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