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科發〔2019〕17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大數據在城市交通治理中的應用,通過交通出行數據向社會開放共用,促進交通行業和網際網路企業深度融合,優化和改善出行引導服務,為市民合理選擇出行時間、出行方式和出行路線提供高品質、精細化服務,按照《關於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2015〕50號)、《北京市政務數據資訊資源管理辦法(試行)》(京政發〔2017〕37號)和《北京市交通政務數據資訊資源共用管理辦法(試行)》(京交科發〔2018〕6號)等大數據管理相關規定,並結合本市交通行業實際情況,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制定本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19年11月1日
北京市交通出行數據開放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深化大數據在城市交通治理中的應用,通過推動交通出行數據向社會開放共用,促進交通行業和網際網路企業深度融合,優化和改善出行引導服務,為市民合理選擇出行時間、出行方式和出行路線提供高品質、精細化服務。按照《關於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2015〕50號)、《北京市政務數據資訊資源管理辦法(試行)》(京政發〔2017〕37號)和《北京市交通政務數據資訊資源共用管理辦法(試行)》(京交科發〔2018〕6號)等大數據管理的相關規定,並結合本市交通行業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一、數據開放內容
(一)由市交通委統籌編制北京市交通出行數據開放目錄清單(附件),並依據清單內所列數據目錄,向社會開放出行數據。
(二)數據開放目錄清單主要包括北京市地面公交、軌道交通、靜態交通、路網運作等涉及社會出行服務所需數據,數據類型包括靜態數據和動態數據。
(三)數據開放目錄清單隨著北京市智慧交通資訊化建設發展進程定期更新。
(四)由市交通委有關部門在原始來源數據基礎上,進行必要的清洗、脫敏和加工處理,形成開放數據。開放數據須保證與原始來源數據具有相同的更新頻率和資訊一致性。
二、數據開放方式與途徑
(一)交通出行數據開放方式分為無條件開放和依申請開放兩種方式。
(二)無條件開放數據獲取渠道為網站下載,依申請開放數據獲取渠道為介面訪問方式。
(三)無條件開放對象包括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於無條件開放的交通出行數據,可通過北京市交通委外網網站或北京市統一開放平臺直接下載。
(三)依申請開放對象包括向社會提供出行資訊服務的單位,並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向社會提供北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出行資訊服務;
3.具備開展社會化出行資訊服務的平臺,且平臺伺服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相應等級保護要求的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4.在北京市設立服務機構,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擁有保障服務的辦公場所和相應數量的工程技術、投訴處理及運營管理服務方面的工作人員;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依申請開放的交通出行數據,申請單位須通過正式來函方式向市交通委提出申請;市交通委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市交通委與申請單位簽訂數據開放保密協議,通過北京市交通行業大數據中心的數據介面進行開放。
三、數據開放要求
(一)原始數據的來源單位應保證原始數據的穩定性和可靠性,並根據開放清單明確的更新頻率及時更新數據。
(二)開放數據的使用單位應保證其所獲得數據的使用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任何其他方的合法權益,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披露或出售得到的數據;在使用數據過程中應當落實數據安全管理要求,防止數據被非法獲取或者不當利用,並對可能發生的資訊洩露、資訊遭篡改等責任事故負責。
(三)通過依申請開放獲得數據的單位,應當履行數據開放保密協議有關規定,一旦發生違反規定的行為,市交通委有權終止數據開放。
(四)通過依申請開放獲得數據的單位,每年1月份,應當向市交通委提交數據應用情況報告,市交通委組織相關部門對數據應用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不合格的,交通委將督查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市交通委有權單方面關閉數據開放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