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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價格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2019-08-15
  5. [成文日期] 2019-08-15
  6. [發文字號] 京發改規〔2019〕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8-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31期(總第619期)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軌道交通機場專線定價機制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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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發改規〔2019〕2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政府制定價格行為,在軌道交通機場專線定價中探索 從制定具體價格水準向制定定價機制轉變,提高價格調整的科學性、可預見性和透明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廣泛徵求社會意見,並報請市政府批准,現將《北京市軌道交通機場專線定價機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19年8月15日


北京市軌道交通機場專線定價機制

  為規範政府制定價格行為,探索政府從制定具體價格水準向制定定價機制轉變,使價格及時反映運營成本變化,提高價格調整的科學性、可預見性和透明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管理實際,制定北京市軌道交通機場專線定價機制。

  一、根據《北京市定價目錄》,本市軌道交通機場專線基礎票價實行政府定價。

  二、本市軌道交通機場專線票價政策堅持體現功能定位、體現公平公益、體現共用共擔原則,保障目標乘客能承受、企業運營可持續、政府財力能保障、綠色出行有引導。

  三、本市軌道交通機場專線基礎票價由市價格管理部門綜合考慮線路運營成本、社會承受力、運營服務品質、線路客流變化、政府資金投入等因素,按照以下公式確定。

  P≤C/L,公式中:

  P:為軌道交通機場專線基礎票價;

  C:為軌道交通機場專線年度運營成本,主要包括:人工費用、電力費用、維修費用、營運管理費用、車輛折舊費用等,不包括洞體等土建類和信號等系統類設施設備折舊費用、財務費用;

  L:為軌道交通機場專線年度客流量。

  四、軌道交通機場專線運營企業可以根據線路運營需要、線路客流狀況、社會需求情況等因素,研究確定運營線路實行單一票制或計程票制,制定具體票制票價(包括起步里程、起步費用,加價里程、加價費用等)以及多樣化票種和票價。同時,在軌道交通機場專線能夠保障航空旅客出行、運力允許的情況下,運營企業應當制定針對經常乘坐線路乘客的優惠政策。軌道交通機場專線運營企業制定的具體票制票價,按照客流加權平均後,不得高於基礎票價水準。

  五、軌道交通機場專線運營企業制定或調整具體票制票價,應當在實施前30個自然日向社會公示,並在公示前向市價格、交通和財政管理部門報告。

  六、軌道交通機場專線運營企業要加強成本控制,完善內部管理,提高運作效率,每年在官方網站或其他媒介公示線路運營情況、經合法審計後的年度成本費用數據及變動情況説明、解答相關問題的聯繫方式(如電子郵箱)等內容,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個自然日。同時,軌道交通機場專線運營企業應當加強票價政策執行情況的評估分析,並在每年5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價格政策執行情況及年度收支情況報送市價格、交通和財政管理部門。

  七、市價格、交通和財政管理部門適時組織對運營企業政策執行情況報告的評估分析,並定期開展軌道交通機場專線年度運營成本監審(或調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八、軌道交通機場專線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對符合免費乘車條件的乘客免費。

  九、本市軌道交通機場專線基礎票價根據定期成本監審(或調查)情況實行動態調整。當軌道交通機場專線年度運營成本累計變動幅度超過15%,且軌道交通機場專線運營服務企業在市交通管理部門每年開展的社會滿意度調查中,社會滿意度均高於90%以上時,市價格管理部門可根據第三條的公式重新測算調整基礎票價,並對外公佈,基礎票價調整幅度原則上不高於周期內成本變動幅度和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增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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