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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人事工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6-18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勞發〔2015〕14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6-2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發佈北京市2015年企業工資指導線有關問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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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勞發〔2015〕144號

各有關委、辦、局,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市屬集團、總公司,中央在京單位及各類企業: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核、市政府批准,現發佈我市2015年企業工資指導線,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5年北京市企業工資指導線

  綜合考慮我市2014年經濟發展狀況和2015年經濟社會發展預期目標,以及當前我市經濟發展情況、物價水準、就業狀況和工資增長幅度等因素,確定我市企業工資指導線為:

  (一)企業工資指導線的基準線為10.5%。

  (二)企業工資指導線的上線(預警線)為16%。

  (三)企業工資指導線的下線為3.5%。

  二、實施意見

  (一)企業工資指導線的基準線為10.5%。生産經營正常、經濟效益增長的企業,可結合自身實際參照基準線安排本企業的工資增長水準。北京市屬承擔公共服務及享受國家財政補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得突破基準線,具體增長幅度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核定。

  (二)企業工資指導線的上線(預警線)為16%。2013年、2014年效益增長較快,2015年預計效益增長依然較快的企業,原則上應低於上線安排本企業工資增長水準。北京市屬競爭性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一般不得突破上線(預警線)。

  (三)企業工資指導線的下線為3.5%。效益情況與往年持平或略有下降的企業,可結合自身實際參照下線安排本企業的工資增長水準。

  對於經營虧損、職工工資發放出現困難的企業,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工資可以零增長,但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四)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資增長水準擬突破上線(預警線)的,應符合以下幾項基本條件,並按隸屬關係,分別經市國資委或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於2016年1月底前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1.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低於全市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準60%;

  2.2015年預計企業經濟效益將實現顯著增長;

  3.企業人工成本狀況(三項比重指標),勞動生産率指標處於同行業較好水準;

  4.完成當年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指標。

  各審批單位根據以上原則,認真審核上述企業的申請。對近兩年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過快的企業,我局將會同市有關綜合部門加大監督管理的力度,列為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的重點。

  (五)各類企業應當參照發佈的工資指導線等政策,積極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着重體現勞動生産要素在分配中的價值,努力實現職工工資增長與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同步,充分激發勞動者的生産熱情和創造活力,切實尊重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各類企業應合理確定企業內部薪酬體系,綜合運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佈的2015年勞動力市場職業(工種)工資指導價位資訊和行業人工成本資訊,合理確定和調整企業各崗位人員的工資水準,不斷完善企業內部分配製度。

  (七)企業應當消除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着力提高工資水準偏低、工資增長緩慢的普通職工,特別是生産一線及技術工人崗位人員工資水準。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上述崗位人員工資增幅應高於經營者和管理層工資增幅,普通職工工資不增長的企業,經營者和管理層工資不得增長。

  三、工資指導線的執行時間為本年度。

  四、北京市工資指導線適用於中央在京企業。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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