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2019〕1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5月6日
北京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嚴格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全面提高行政執法效能,結合本市實際,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依法規範、執法為民、務實高效、改革創新、統籌協調的原則,在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以下簡稱“三項制度”),不斷完善執法程式、創新執法方式、加強執法監督,全面提高執法效能,推動形成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系和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為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法治中國首善之區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二、主要任務
(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施行《北京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建立行政執法公示的資訊審核、發佈、撤銷和更新制度,以政府網站公示、辦公場所現場公示、政務新媒體公示等多種方式,將與行政執法相關的資訊主動向社會公開,提高行政執法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二)全面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施行《北京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並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三)全面推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施行《北京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要嚴格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三、工作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
2019年5月底前,召開全市全面推行“三項制度”動員部署會議,對涉及的任務、具體措施和工作要求等進行全面部署。
(二)完善制度階段
2019年7月底前,各市級行政執法部門細化本系統全面推行“三項制度”的具體措施,報送市司法局備案;各區政府組織所屬街道、鄉鎮細化全面推行“三項制度”的具體措施,匯總後報送市司法局備案。
(三)實施準備階段
2019年9月底前,各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完成本系統全面推行“三項制度”的專題培訓等實施準備工作;各區政府完成對所屬街道、鄉鎮全面推行“三項制度”的專題培訓等實施準備工作。
2019年12月底前,各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實現行政執法基本資訊和動態資訊全面、及時、準確公示,實現行政執法全過程的文字記錄統一規範,對納入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的重大執法決定全部進行法制審核;各區政府組織所屬街道、鄉鎮,按照上述標準完成相關工作;市司法局會同市財政局完成執法裝備配備標準制定工作。
(四)全面推行階段
2020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三項制度”,正式施行《北京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北京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北京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各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各區政府要按照相關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嚴格、規範實施“三項制度”,並對本系統、本地區落實情況開展自查評估;其中,各市級行政執法部門要於2020年2月15日前將評估結果和驗收申報材料報送市司法局,各區政府要於2020年2月底前組織完成所屬街道、鄉鎮落實情況的評估工作,並將評估結果報送市司法局。市政府將於2020年2月底前組織對各系統全面推行“三項制度”情況進行評估,並提出整改意見。
(五)整改驗收階段
2020年3月底前,各市級行政執法部門要完成整改任務,各區政府要督促所屬街道、鄉鎮抓好整改落實;市政府、各區政府分別對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所屬街道或鄉鎮的整改落實情況開展驗收。由市司法局牽頭,對本市全面推行“三項制度”情況進行總結,經市政府審定後報市委和司法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北京市全面推進“三項制度”工作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全面推進“三項制度”工作;小組組長由分管市領導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市司法局、市政務服務局等部門。各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全面推行“三項制度”的重要意義,建立健全全面推行“三項制度”統籌協調機制;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工作情況彙報,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進度、推進有標準、結果有考核。
(二)健全制度體系。各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案例指導、行政執法裁量基準、行政執法案卷管理和評查、行政執法投訴舉報以及行政執法考核監督等制度建設,持續強化行政執法崗位、資格和證件管理,形成與“三項制度”銜接配套、統籌行政執法各個環節的制度體系。
(三)做好執法保障。各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管理規範、投入穩定的執法經費保障機制,按照因地制宜、務實高效的原則,制定裝備配備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並將行政執法裝備採購、維護等費用納入預算;要保障執法人員待遇,健全完善執法人員人身意外傷害和工傷保險制度,落實國家撫恤政策,提高執法人員履職積極性,增強執法隊伍穩定性。
(四)強化輿論宣傳。各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通過政府網站以及報刊、廣播、電視、新媒體等渠道,全方位宣傳全面推行“三項制度”的重要意義、主要做法、典型經驗和實施效果,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合理引導社會預期,為全面推行“三項制度”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五)加強信息化建設。依託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平臺建設,着力推進執法資訊互聯互通共用,切實做到執法資訊網上錄入、執法程式網上流轉、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執法決定實時推送、執法資訊統一公示、執法資訊網上查詢,實現對行政執法活動的即時性、過程性、系統性管理;加快推動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推行網上受理、網上審批、網上辦公,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從而使行政執法更規範、群眾辦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營商環境更優化。
(六)加強督促檢查。要把“三項制度”推進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和年度績效考評體系,堅持鼓勵先進與鞭策落後相結合,充分調動全面推行“三項制度”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嚴格執行督促整改和通報制度,對工作不力的要及時督促整改,對工作中出現問題造成不良後果的單位及人員要通報批評,依紀依法問責。
附件:1.北京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2.北京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
3.北京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附件1
北京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依法受委託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公示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公示是指各級行政執法機關通過特定載體和方式,將與行政執法相關的資訊主動向社會公示,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的活動。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公示資訊分為基本資訊和動態資訊。
行政執法公示以政府或者部門網站公示為主,以辦公場所現場公示、政務新媒體公示等為輔。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要求建立行政執法公示的資訊審核、發佈、撤銷和更新制度。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主動、及時、準確。
第六條 除依法屬於國家秘密的資訊外,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主動公示以下行政執法基本資訊:
(一)機構職能、執法主體、辦公地點、辦公時間、通信地址、諮詢電話、監督電話。
(二)各執法主體的權責清單、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三)執法人員資訊,包括:姓名、單位、執法證號碼、執法證是否有效等資訊;有行政執法服裝、標誌、標識、證件的,還應當公示服裝、標誌、標識、證件的樣式資訊。
(四)政務服務事項的服務對象、辦理條件、辦理方式、辦理流程、法定時限、承諾時限、收費方式、收費依據以及申辦材料的目錄、表格、填寫説明、示範文本。
(五)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執法流程。
(六)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聽證標準。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主動公示的基本資訊。
前款規定的行政執法基本資訊,有條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在辦公場所採取設置專欄、自助查詢終端等方式公示,並提供諮詢服務。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聘用輔助人員從事執法輔助活動的,應當主動公示輔助人員的工作職責、輔助許可權等基本資訊;行政執法機關為聘用輔助人員配發服裝、標誌、標識、工作證件的,還應當主動公示相關服裝、標誌、標識、工作證件的樣式資訊。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人員和輔助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應當佩戴相關標誌標識、主動出示證件。
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採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送達文書等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具行政執法文書,並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救濟方式和救濟渠道等內容。
第九條 政務服務窗口應當設置資訊公示牌或者電子資訊屏,主動公示窗口辦理業務名稱和辦理人員資訊。
第十條 行政執法動態資訊公示主要包括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公示、特定執法過程資訊公示、執法結果公示和執法統計年報公示。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於每年一季度公示當年的執法檢查(含雙隨機抽查)計劃。
年度執法檢查計劃應當包括檢查主體、檢查方式、管理對象基數和對應的檢查比例等內容。
第十二條 下列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資訊應當主動公示:
(一)根據考試成績實施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的,應當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確認前公示考試成績資訊。
(二)採取搖號、抽籤等方式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給付的,應當在搖號或者抽籤之日前,公示符合條件的相對人資訊。
(三)採取招標、拍賣方式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強制執行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採取發佈招標或者拍賣公告的方式公示相關資訊。
(四)需要組織公開聽證的,應當採取發佈聽證公告的方式,公示聽證時間、地點、聽證事項等資訊。
(五)其他執法過程中應當依法公示的資訊。
第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執法檢查的結果應當按月或者按季主動公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結果應當在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主動公示;其他行政執法結果應當在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主動公示。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結果公示可以採取公示執法決定文書或者公示執法決定摘要的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結果採取公示執法決定文書方式的,應當隱去執法決定文書中有關銀行賬號、動産或者不動産權屬證書編號、單位或者個人財産狀況等涉及財産的資訊以及個人的姓名、年齡、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等隱私資訊。
行政執法結果採取公示執法決定摘要方式的,應當包括執法主體、執法類別、執法對象(個人隱去真實姓名)、執法日期、執法結果等內容。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還應當公示執法決定書的文號和決定的內容。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執法結果不予公示:
(一)當事人屬於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的;
(三)公示後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社會穩定的;
(四)公示後可能影響系列案件調查處理的;
(五)案件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或者正在公安機關調查處理中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每年1月31日前主動公示上年度行政執法情況,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行政執法統計年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主體名稱和數量情況;
(二)各執法主體的執法崗位設置及執法人員在崗情況;
(三)執法力量投入情況;
(四)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情況;
(五)執法檢查計劃執行情況;
(六)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案件的辦理情況;
(七)投訴、舉報案件的受理和分類辦理情況;
(八)行政執法機關認為需要公示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基本資訊發生變化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更新。
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部分撤銷、確認違法、確認無效或者被依法變更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撤下已公示的相關行政執法結果資訊。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公示的內容存在合法性、適當性問題並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監督建議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研究;確實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糾正。
行政執法相對人認為公示的行政執法資訊侵犯其合法權益並要求行政執法機關更正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確需更正的,應當及時更正;不予更正的,向當事人説明理由。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示行政執法資訊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辦理。屬於申請查詢特定第三人信用資訊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信用資訊歸集管理的規定查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北京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程式,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依法受委託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記錄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是指從行政執法程式啟動直至執法程式完結經歷的過程。
第四條 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規費徵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的全過程自接收相關辦理材料開始,包括接收、受理、審查決定、送達等一般程式環節和補正、勘驗、中止、延期、聽證等特別程式環節。
行政檢查的全過程自檢查活動開始,包括現場核查、送達、復查等一般程式環節和詢問、勘驗、抽樣、鑒定、責令改正等特別程式環節。
實物徵收徵用的全過程自論證和徵求意見開始,包括論證、徵求意見、審查決定、送達、實施、補償、終結等一般程式環節和中止、延期等特別程式環節。
行政處罰的全過程自獲取違法線索開始,包括受案、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終結等一般程式環節和抽樣調查、先行登記保存、聽證、中止、延期等特別程式環節。
行政強制的全過程自呈報審批開始,包括審查決定、催告、送達、實施、終結等一般程式環節和中止、延期等特別程式環節。
第五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全面、客觀、準確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採取文字記錄、音像記錄等方式。
文字記錄可以採用紙質文書或者電子文書進行記錄。音像記錄可以採用執法記錄儀、錄影機、音視頻監控等設備進行記錄。
第七條 紙質文書記錄應當使用行政執法機關印製的制式文書,過程記錄的要素應當包括時間、地點、執法人員、執法對象、執法事項等過程性資訊。
紙質文書記錄的製作、歸檔、保管、使用,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行政執法檔案或者文書檔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鼓勵行政執法機關採用電子文書並結合電子簽章等信息化技術對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和管理。
第九條 對查封扣押財産、強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産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記錄。
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鼓勵行政執法機關在辦事窗口、詢問室、聽證室等場所安裝音視頻監控系統,對執法過程進行記錄。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部門對使用音像設備記錄執法過程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音像記錄設備使用前,執法人員應當檢查音像設備的性能、電量和存儲空間使用情況,並對系統時間進行校準。
音像記錄應當包含記錄時間、記錄地點、執法人員、執法對象等基本資訊。有條件的可以使用多臺音像設備從不同角度,同時進行不間斷記錄。
音像記錄過程中,因天氣惡劣、設備故障、設備損壞等原因造成音像記錄中斷的,應當在重新開啟設備後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説明;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事後書面説明情況。
第十一條 導出和存儲執法音像設備中的音像記錄應當使用專用存儲設備進行。
行政執法記錄的保管、借閱、複製和使用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執法過程的文字記錄保存期限按照行政執法檔案或文書檔案的保存期限執行。專用設備存儲的音像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6個月,具體期限由各市級行政執法機關確定。
音像記錄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刻製光碟並註明製作人、提取人、提取時間等資訊,與檔案一併歸檔。光碟保存期限按照行政執法檔案或文書檔案保存期限執行。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偽造、篡改、編輯、剪輯執法過程的原始記錄;不得在保存期內銷毀執法過程的文字記錄和專用存儲設備中的音像記錄。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為行政執法機關內部資料,不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監察、司法、審計等國家機關基於辦案需要,依法調閱、複製相關案件執法過程記錄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協助提供。
行政執法相對人要求查閱、複製與其相關的執法過程記錄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協助提供,但不得洩露國家秘密或者舉報人、投訴人以及其他第三人的資訊。已經結案歸檔的執法過程記錄,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查閱、複製手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北京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程式,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依法受委託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進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適用本辦法。
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決定的法制審核,按照國家或者相關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屬於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工作機制。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經過集體討論。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進行。未經法制審核,行政執法機關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主體、事實、依據、程式存在合法性問題的,應當在糾正或者改正後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四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是推動落實本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第一責任人,並對以本機關名義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負責。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或者承擔法制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法制機構)負責本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工作並對審核意見負責。
經行政執法機關授權或者委託,相對集中執法權的機構(含政務服務機構)和受委託執法的組織,可以由其法制機構在授權或者委託範圍內具體承擔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職責。
第五條 下列行政許可決定屬於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一)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二)經過聽證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三)撤回或者撤銷行政許可的決定;
(四)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屬於重大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
第六條 下列行政處罰決定屬於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一)暫扣、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許可證件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責令停産停業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案情複雜或者罰款數額較大且經過聽證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四)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屬於重大的其他行政處罰決定。
第七條 下列行政強制決定屬於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一)劃撥存款、匯款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二)拆除建築物、構築物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三)拍賣或者變賣當事人合法財物用以抵繳罰款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四)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屬於重大的其他行政強制決定。
第八條 下列行政徵收徵用決定屬於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一)徵收或者徵用房屋、土地的決定;
(二)徵收或者徵用車輛、設施、設備等合法財産的決定;
(三)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屬於重大的其他行政徵收徵用決定。
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監察機關移送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的決定,屬於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收費、行政裁決、行政獎勵等重大執法決定的範圍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各行政執法機關自行確定。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事項目錄管理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條的規定,制定本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事項目錄,報市、區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因法律變更、機構職能調整等原因需要對目錄進行調整的,應當及時調整並重新備案。
第十二條 具體承擔案件或者政務服務事項辦理的機構(以下簡稱辦案機構)應當將下列材料提交法制機構審核,並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一)完整的卷宗材料;
(二)辦理建議及理由、依據;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證據、證明材料。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時限有明確規定的,辦案機構應當在法定時限屆滿前5個工作日提交法制審核。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材料是否完整、文書是否完備、製作是否規範;
(二)執法主體和執法許可權是否合法;
(三)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四)執法對像是否認定準確;
(五)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確鑿;
(六)執法程式是否合法;
(七)法律法規規章是否適用準確;
(八)辦理意見或者裁量建議是否明確、適當;
(九)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四條 法制機構應當在辦案機構提交審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逐項對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提出明確、具體的書面審核意見。
法制審核書面意見一式兩份,一份反饋辦案機構存入執法案卷,一份由法制機構留存歸檔。
第十五條 辦案機構應當對法制機構審核中提出的合法性、合理性意見進行研究並提出是否採納的意見;存在異議的,可以與法制機構協商溝通;經溝通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請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