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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5-01
  5. [成文日期] 2019-05-13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就發〔2019〕7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5-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21期(總第609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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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就發〔2019〕72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號令修改),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批准,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檔增加170元。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失業保險金調整後的標準: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706元;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733元;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760元;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787元;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815元;

  (六)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1706元發放。

  二、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標準由1372元調整到1542元。

  三、調整後的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自2019年5月1日起執行。

  四、在2019年5月1日前,對已經辦理了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手續的人員,不再補發。

  五、各區、街道(鄉鎮)人力社保部門要認真做好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宣傳、核定工作,確保失業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給失業人員。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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