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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關於調整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的通知》

日期:2019-05-24 00:00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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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據

  (一)《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號令修改)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71號)

  二、目標任務

  提高失業人員收入水準,保障其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

  三、主要內容

  2019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檔增加170元。

  四、涉及範圍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

  五、執行標準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706元;(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733元;(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760元;(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787元;(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815元;(六)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1706元發放。

  六、其他

  調整後的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自2019年5月1日起執行。在2019年5月1日前,對已經辦理了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手續的人員,不再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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