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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市政府審改辦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9-04-28
  6. [發文字號] 京審改辦發〔2019〕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4-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推動本市不動産登記領域申請材料精簡工作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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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審改辦發〔2019〕2號

各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優化本市營商環境,規範不動産登記、房屋交易及稅收徵管綜合窗口業務,提升不動産登記辦理便利化程度,方便企業群眾辦事,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1.精簡申請材料。凡是沒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依據、擅自增設的,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凡是一個部門在相關工作中已經收取的材料、産生的審批結果、批復或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獲取的,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申請材料原則上只能要求申請人提供1份,因存檔等需要若干份的,由受理部門自行複印;需現場查驗證照原件的,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複印件,由受理部門自行複印;凡是與審批無關或關聯度不大的、申請人無法提供的、不適應形勢需要的,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提供。

  2.編制申請材料總清單。房屋交易、稅收徵管和不動産登記推行綜合受理,編制不動産登記領域綜合受理申請材料總清單。總清單採取分類編制方式,根據申請人自身買賣條件和服務需求,分為"一般情形申請材料"和"其他情形申請材料"兩部分,為申請人辦事提供清晰指引和多樣化服務。

  總清單由市政府審改辦負責管理,實行動態調整。未納入總清單的申請材料原則上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確需增加的,由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政府審改辦審核通過後,方可列入。

  3.統一審批服務標準。按照國家政務服務平臺標準,總清單所列申請材料名稱採用規範表述。全市各級不動産登記大廳綜合窗口根據總清單所列申請材料,修改辦事指南,面向企業群眾公佈,並按照總清單統一標準規範,開展業務受理和業務審批,確保為企業群眾提供無差別不動産登記服務。對於申請人分階段辦理交易、繳稅、登記的情況,研究建立房屋交易、稅收徵管和不動産登記業務部門間申請材料協同推送機制,前端已收取的材料,通過內部流轉至後續階段,不再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

  各區政府,各部門要抓緊做好不動産登記領域材料精簡工作,加快建立相關工作機制,進一步規範經紀機構操作流程,確保企業群眾辦理不動産登記業務更便捷。市級不動産登記改革牽頭部門要做好綜合窗口工作人員和審批服務人員的培訓工作,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市政府審改辦要根據政務服務流程優化、資訊共用程度等改革推進情況,持續推動不動産領域申請材料精簡工作。

  附件:1.北京市不動産登記綜合受理申請材料精簡目錄

     2.北京市不動産登記綜合受理申請材料保留目錄

市政府審改辦

(市政務服務局代章)

2019年4月28日


附件1

北京市不動産登記綜合受理申請材料精簡目錄

  一、個人間存量房買賣申請材料精簡情況(自行成交)

  (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1.買賣雙方身份證件;

  2.不動産權屬證書;

  3.央産房應提交《在京中央單位已購住房産權變更登記通知單》;

  4.原購房合同為2008年4月11日以後的經濟適用房需提交《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見》;

  5.授權委託書原件及受託人身份證件。

  (二)稅收徵管部門

  1.買賣雙方身份證件;

  2.不動産權屬證書;

  3.登記部門開具的滿5年證明材料;

  4.授權委託書原件及受託人身份證件。

  (三)規劃自然資源部門

  1.買賣雙方身份證件;

  2.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3.若買方需要核驗購房資格的,精簡以下材料:

  (1)家庭購房申請表及承諾書;

  (2)買方家庭情況材料;

  (3)購房資格核驗結果;

  (4)按"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家庭"通過資格審核的,還需提供軍官證(或警官證)、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資訊説明;

  (5)2012年5月1日前,按"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家庭"通過資格審核的,還需提供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4.授權委託書原件及受託人身份證件。

  二、個人間存量住房買賣申請材料精簡情況(經紀成交)

  (一)稅收徵管部門

  1.買賣雙方身份證件;

  2.不動産權屬證書;

  3.登記部門開具的滿5年證明材料;

  4.授權委託書原件及受託人身份證件。

  (二)規劃自然資源部門

  1.買賣雙方身份證件;

  2.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3.授權委託書原件及受託人身份證件;

  4.若買方需要核驗購房資格的,精簡以下材料:

  (1)家庭購房申請表及承諾書;

  (2)購房資格核驗結果;

  (3)按已婚家庭通過資格審核,且錄入未成年子女資訊的,需提交家庭情況材料;

  (4)2012年5月1日前,按"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家庭"通過資格審核的,還需提供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三、企業間存量非住房買賣申請材料精簡情況

  (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1.買賣雙方身份證明材料;

  2.産業類項目需提交區行政管理部門或園區管理部門出具的批准意見;

  3.房屋性質為商業配套和其他商業服務的房屋需提交商務委出具的批准意見;

  4.授權委託書原件及受託人身份證件。

  (二)稅收徵管部門

  1.買賣雙方身份證明材料;

  2.不動産權屬證書;

  3.企業間自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5.授權委託書原件及受託人身份證件。

  (三)規劃自然資源部門

  1.買賣雙方身份證明材料;

  2.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3.授權委託書原件及受託人身份證件。


附件2

北京市不動産登記綜合受理申請材料保留目錄

  一、個人間存量住房買賣申請材料保留情況(自行成交)

  (一)一般情形申請材料

  1.買賣雙方身份證件;

  2.不動産權屬證書原件;

  3.房屋買賣合同原件(2008年10月15日以後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的,提交網上簽訂的買賣合同,也可僅提交該合同簽字頁;已辦理不動産轉移預告登記的,提交不動産登記證明原件,不再提交房屋買賣合同);

  4.《存量房買賣合同資訊表(納稅)》;

  5.授權委託書原件及受託人身份證件。

  (二)其他情形申請材料

  1.房屋交易

  若買方需要核驗購房資格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未錄入未成年子女資訊通過資格審核的購房家庭,需提交家庭情況材料;

  (2)按"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家庭"通過資格審核的,還需提供軍官證(或警官證)、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資訊説明。

  2.稅收徵管

  (1)若賣方或買方申請享受"家庭唯一住房"稅收減免優惠,可按自身家庭情況提供戶口本、結(離)婚證等"家庭情況申請材料",不申請此類優惠時不需提交;

  (2)若賣方或買方申請享受"家庭唯一住房"稅收減免優惠,可提交《家庭唯一住房承諾表》,不申請此類優惠時不需提交;

  (3)若賣方納稅人申請用購房貸款利息抵扣房屋原值,可提交銀行提供的貸款合同、結清説明、利息清單等原值抵扣申請材料,不申請此類抵扣時不需提交;

  (4)若賣方銷售公有住房,但房屋産權證或契稅完稅憑證時間不滿五年的,可提交"購房合同或房款收據",不申請此類業務時不需提交;

  (5)若賣方申請使用發票抵扣房屋原值,可提交原購房發票,不申請此類抵扣時不需提交;

  (6)若賣方申請用契稅完稅憑證確認購房時間,或申請用契稅完稅憑證抵扣房屋原值,可提交原購房契稅完稅憑證,無此類申請時不需提交。

  3.不動産登記

  若住房設有轉讓限制條件的,按情形提交以下材料:

  (1)2008年4月11日之後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的,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上市出售意見原件(重點工程拆遷對接安置經濟適用住房除外);

  (2)已購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住房、房改房,及符合轉讓期限等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房屋轉移登記的,提交補交土地收益的材料原件,但房屋性質不變的情形除外。其中,重點工程對接安置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出售價格10%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的,還應提交《北京市重點工程和危改區被拆遷居民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核表》或者區拆遷管理部門的認定意見;

  (3)已購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房屋轉移登記,産權性質不變的,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部門出具的批准意見;

  (4)已購標準價、優惠價房改房轉移登記的,提交補交房屋差價或者滿65年工齡的説明;

  (5)已購城六區央産房及其他區央産按經濟適用住房産權管理的住房轉移登記的,提交《在京中央單位已購住房産權變更登記通知單》;

  若買方為境外自然人的,需提供涉外安全審批材料。其中2015年6月1日前審核通過的,還需提供境外個人在境內居留狀況材料,不涉及此類情形時不需提交。

  二、個人間存量住房買賣申請材料保留情況(經紀成交)

  (一)一般情形申請材料

  1.買賣雙方身份證件;

  2.不動産權屬證書原件;

  3.房屋買賣合同原件(2008年10月15日以後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的,提交網上簽訂的買賣合同,也可僅提交該合同簽字頁;已辦理不動産轉移預告登記的,提交不動産登記證明原件,不再提交房屋買賣合同);

  4.《存量房買賣合同資訊表(納稅)》;

  5.授權委託書原件及受託人身份證件。

  (二)其他情形申請材料

  1.稅收徵管

  (1)若賣方或買方申請享受"家庭唯一住房"稅收減免優惠,可按自身家庭情況提供戶口本、結(離)婚證等"家庭情況申請材料",不申請此類優惠時不需提交;

  (2)若賣方或買方申請享受"家庭唯一住房"稅收減免優惠,可提交《家庭唯一住房承諾表》,不申請此類優惠時不需提交;

  (3)若賣方納稅人申請用購房貸款利息抵扣房屋原值,可提交銀行提供的貸款合同、結清説明、利息清單等原值抵扣申請材料,不申請此類抵扣時不需提交;

  (4)若賣方銷售公有住房,但房屋産權證或契稅完稅憑證時間不滿五年的,可提交"購房合同或房款收據",不申請此類業務時不需提交;

  (5)若賣方申請使用發票抵扣房屋原值,可提交原購房發票,不申請此類抵扣時不需提交;

  (6)若賣方申請用契稅完稅憑證確認購房時間,或申請用契稅完稅憑證抵扣房屋原值,可提交原購房契稅完稅憑證,無此類申請時不需提交。

  2.不動産登記

  若買方需要核驗購房資格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未錄入未成年子女資訊通過資格審核的購房家庭,需提交家庭情況材料;

  (2)按"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家庭"通過資格審核的,還需提供軍官證(或警官證)、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資訊説明;

  若買方境外自然人的,需提供涉外安全審批材料。其中2015年6月1日前審核通過的,還需提供境外個人在境內居留狀況材料,不涉及此類情形時不需提交;

  若住房設有轉讓限制條件的,按情形提交以下材料:

  (1)2008年4月11日之後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的,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上市出售意見原件(重點工程拆遷對接安置經濟適用住房除外);

  (2)已購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住房、房改房,及符合轉讓期限等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房屋轉移登記的,提交補交土地收益的材料原件,但房屋性質不變的情形除外。其中,重點工程對接安置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出售價格10%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的,還應提交《北京市重點工程和危改區被拆遷居民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核表》或者區拆遷管理部門的認定意見;

  (3)已購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房屋轉移登記,産權性質不變的,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部門出具的批准意見;

  (4)已購標準價、優惠價房改房轉移登記的,提交補交房屋差價或者滿65年工齡的説明;

  (5)已購城六區央産房及其他區央産按經濟適用住房産權管理的住房轉移登記的,提交《在京中央單位已購住房産權變更登記通知單》。

  三、企業間存量非住房買賣申請材料保留情況

  (一)一般情形申請材料

  1.買賣雙方身份證明材料;

  2.不動産權屬證書原件;

  3.房屋買賣合同原件;

  4.授權委託書原件及受託人身份證件。

  (二)其他情形申請材料

  1.稅收徵管

  (1)若賣方申請按照差額計徵增值稅及附加,需提供原購房發票或原購房契稅完稅憑證;

  (2)若賣方申請以發票金額作為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的,需提供原購房發票;

  (3)若賣方申請以評估報告金額作為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的,需提供房地産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法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評估報告;

  (4)若賣方申請在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中扣除原購房契稅金額,需提供原購房契稅完稅憑證;

  (5)若企業申請辦理跨區稅源登記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證明、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及股東身份證件。

  2.不動産登記

  (1)若規劃用途為科研、工業、酒店、旅游、文化、娛樂等産業項目,需提交産業項目所在區行政主管部門或園區管理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

  (2)若房屋規劃用途為商業配套和其他商業服務等,屬於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房屋,需提交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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