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環發〔2016〕2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第408號令,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我局負責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事項通知如下:
一、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許可條件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2.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3.具有符合國家或者本市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轉机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4.有符合國家或者本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本市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6.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辦理所需材料
按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規定,申請單位應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三)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的證明材料;包括:
1.環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測試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學歷和學位證書、職稱證書複印件;
2.技術人員具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證明材料;
3.技術人員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等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間社保證明等。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的證明材料,包括:
1.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允許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複印件;
2.危險廢物運輸車輛運營證、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證和押運員證的複印件;
3.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申請單位應提供與擁有相關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單位簽訂的運輸協議(或合同)的複印件,並同時提供上述證明材料;
4.從事收集、貯存、處置醫療廢物的單位還應提供轉運車符合《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試行)》(GB19217-2003)的詳細證明材料。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五)有符合國家或者本市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轉机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包括:
1.包裝工具照片或圖樣及文字説明;
2.轉机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貯存設施、設備的照片、設計文件及文字説明、施工報告等;
3.貯存設施、設備經環保、衛生、消防安全等部門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的複印件;
4.轉机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貯存設施的名稱、貯存能力、數量、貯存危險廢物的種類、其他技術參數。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六)有符合國家或者本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本市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的證明材料,以及關於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證明材料,包括: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2.關於選址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等相關標準的材料。
3.廠區平面佈置圖(應繪出:設施法定邊界;進貨和出貨裝置的地點;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貯存設施、配套污染防治設施以及事故應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監測井的位置等)。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確保有足夠道路空間,以保障在緊急狀態下,相關的救援人員,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設備通行無阻。
4.處置設施、設備,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文件及文字説明。
對於填埋設施,應當提供有關施工品質保證書、施工和監理情況的報告;以及地下水監測井設計方案的依據(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5.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複印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意見的複印件。
6.現有設施最近一年內監測報告的複印件。提供企業自行監測報告的,應當提供關於其符合相關監測品質要求的證明材料。
7.現有危險廢物焚燒爐,應提供論證其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關於焚燒爐的技術性能指標(包括焚燒爐溫度、煙氣停留時間、燃燒效率、焚燬去除率、焚燒殘渣的熱灼減率等)、焚燒爐出口煙氣中的氧氣含量等的證明材料。
如為證明焚燒爐滿足《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關於溫度大於1100℃要求,應當提供焚燒爐的設計溫度、實際運作溫度(對已運作設施)、耐火材料的規格(如能夠耐受的溫度範圍);並書面解釋焚燒過程如何達到要求的溫度。書面解釋如何控制氧氣濃度使之滿足《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關於焚燒爐出口煙氣中的氧氣含量應為6%-10%(幹氣)的要求。書面解釋如何在最大氣體流量時達到負壓(計算公式),並提供有關抽風機額定流量及壓降的數據。
8.新建危險廢物焚燒爐,應提供試焚燒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以及試焚燒結果的報告。
9.分析實驗儀器的名稱、照片或圖紙、文字説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監測的項目。
10.有關應急裝備、設施和器材的清單,包括種類、名稱、數量、存放位置、規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資訊。
11.經營易燃易爆化學品廢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門的證明材料。
12.經營劇毒化學品廢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門的證明材料。
13.經營危險化學品廢物的,需提供經營安全生産評估報告及備案的證明材料。
14.建設項目工程品質、消防和安全驗收的相關證明材料。
1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七)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的證明材料,包括:
1.詳細描述危險廢物預處理和處置工藝及操作要求。
2.危險廢物預處理和處置主要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設計能力、數量、其他技術參數。
3.危險廢物預處理和處置主要設備所能預處理和處置的廢物名稱、類別、形態和危險特性。
4.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提供:(1)符合北京市總體佈局規劃、城市功能定位、産業調控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等有關政策、制度及標準要求的相關文件;(2)品質技術監督部門對其産品的認定文件;(3)經營期內的發展規劃。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八)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證明材料;包括:
1.廢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廢物的目的是確保持證單位僅接收許可經營的危險廢物,從而確保危險廢物得到正確的貯存或處置。廢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1)持證單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險廢物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所列危險廢物相一致;(2)對各危險廢物擬分析的參數/成分及理由。(3)擬採用的取樣方法;(4)擬採用的分析測試方法;(5)重復測試的頻率;(6)每批廢物的接收標準和拒絕標準。
2.安保措施。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廠區,特別是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區。比如:控制進入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的安全措施。如設置24小時監控系統,對進出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進行不間斷監控;或在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周圍設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礙物(如柵欄),控制出入;在設施的入口處設置中英文標示:“危險-非授權人員不得進入”(Danger-Unau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等等。
3.內部監督管理措施和制度。為及時糾正問題防止危害環境和人體健康,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檢查方案,針對可能導致危險廢物組分泄漏到環境中,以及對人體健康造成威脅的設備故障和老化,操作錯誤,有意或無意的危險廢物溢出、泄漏等情況,以及預防、偵測或應對有關環境或人體健康威脅的重要設施和設備(如監測設備、安全及應急設備、保安設施、操作設備(如泵)等)進行檢查。檢查方案應當包括擬檢查的問題類型及檢查頻率。如:對危險廢物裝卸區等易發生泄漏的區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燒爐及附屬設備(如泵、閥門、傳送設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無組織排放(可肉眼觀察)等每天至少檢查一次。對防火通道是否暢通,去污設備是否充足等每週至少檢查一次;等等。
4.意外突發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及相關設備。可參見《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48號)。
5.關於易燃性、反應性和不相容廢物的特別防範措施。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採取特別措施,防範易燃性、反應性和不相容廢物的安全風險。比如:關於確保這些廢物遠離火源和反應源的措施。在貯存處理易燃、反應性或不相容廢物的場所設置“禁止吸煙(No Smoking)”的標識。設置隔離的吸煙區域。防止將彼此或與貯存設施或設備起劇烈反應(如起火,爆炸、釋放有毒粉塵,氣體或煙氣)的不相容廢物混合貯存的措施。
6.有關預防風險的措施(包括相關應對程式和硬體設施)。如:在危險廢物裝卸操作時預防風險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車)。防止危險廢物處理區域的廢水流入其他區域或環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險廢物處理區域的措施(如排水溝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設備故障或斷電影響的措施。防止人體不適當暴露於危險廢物的措施(如防護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鹼手套及長統靴等)。
7.人員培訓制度。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清晰描述涉及危險廢物管理的每個崗位的職責,並依此制定各個崗位從業人員的培訓計劃,培訓計劃應當包括針對該崗位的危險廢物管理程式和應急預案的實施等。培訓可分為課堂培訓和現場操作培訓。應急培訓應當使得受訓人員能夠有效地應對緊急狀態,受訓人員應熟悉:(1)應急程式、應急設備、應急系統,包括使用、檢查、修理和更換設施內應急及監測設備的程式;(2)自動進料切斷系統的主要參數;(3)通訊聯絡或警報系統;(4)火災或爆炸的應對;(5)地表水污染事件的應對等。
8.環境監測制度。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環境監測方案,對廢水處理、大氣污染物排放、噪聲、地下水等定期監測。環境監測方案應確定監測指標和頻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自行監測的,還應當制定監測儀器的維護和標定方案,定期維護,標定並記錄結果。
9.新産生危險廢物的管理計劃。
10.發生意外突發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環境污染時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九)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須提交關於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的證明材料;包括: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複印件。
2.建設用地廠區用地界限圖的複印件。
3.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權利證書的複印件。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材料(包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和證明材料)一式六份並附電子文件;所有證明材料所附的複印件均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
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文本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1份正本和1份副本。
四、申請方式
現場受理,申請材料送至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
五、審批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許可或不準予許可的決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過程中依法需要聽證、檢測、鑒定、徵詢有關部門意見和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20個工作日內。
六、有關要求
(一)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變更申請
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在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變更申請。
申請變更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應提交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報告,並附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正、副本。申請報告應説明變更理由和需要變更的具體事項。
(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延續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
1.換證申請;
2.上一經營期內的經營報告(應包括經營廢物的種類、數量以及來源的統計匯總、經營期內設施運作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各項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執行情況、技術和設備改造情況以及突發事故的處理情況等);
3.上一經營期內的環保監測報告;
4.下一經營期的發展規劃;
5.從業人員培訓紀錄;
6.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重新申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1.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2.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3.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4.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准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四)申請單位具有多處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應就各處設施分別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特此通知。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