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園發〔2019〕24號
各有關單位: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提升創新能力優化創新環境支援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已經我委2019年第3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19年4月15日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提升創新能力優化創新環境支援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主要載體,加快建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範區”),提升中關村示範區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各類創新主體創新能力,促進新技術、新産業、新業態發展,根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提升創新能力優化創新環境支援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9〕21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企業是指在申報創新支援資金時註冊在中關村示範區內的企業(含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
所指社會組織,是指主要在中關村示範區內開展工作或會員大部分在中關村示範區,有利於自主創新和示範區建設發展的,並已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含産業技術聯盟)、民辦非企業單位。
本細則對於企業的支援內容,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細則支援的重點産業為北京市加快科技創新發展新一代資訊技術等十個高精尖産業指導意見確定的産業領域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建設規劃(2016-2020年)》(中示區組發〔2016〕1號)及《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創新引領高品質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2年)》(中示區組發〔2018〕4號)確定的重點發展産業,主要包括新一代資訊技術、醫藥健康、智慧製造、新材料、新能源與節能環保、智慧交通和現代服務業等。
第四條 本細則支援項目金額,根據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年度財政資金預算情況,在最高限額內進行適當調整。
第二章 知識産權
第五條 支援對象及條件。
(一)企業,符合本細則第二條規定。
申請發明專利支援資金的企業,應為發明專利第一申請人;當與高校、科研院所聯合申請發明專利時,應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為第一且總排名不超過第三的申請人。
申請國際商標支援資金的企業,應為商標第一申請人。
(二)本章所稱的知識産權服務機構,應為在北京市註冊,所服務企業應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企業條件。服務機構年度應為不少於5家企業提供向國外申請發明專利服務,且服務企業的國外申請發明專利進入國家階段的專利數量總和不少於5件。
(三)中關村知識産權領軍企業,應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的重點産業領域,近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企業內部知識産權管理制度健全,設有專門的知識産權管理部門且配備了專職管理人員,經濟效益良好,具有較強的核心競爭力,處於國內同行業綜合排名前列,在制定知識産權戰略、開展海外知識産權佈局、提升知識産權品質等方面能夠發揮示範帶動作用,並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上年度國內專利申請量達到1000件以上且國內發明專利授權量達到100件以上。
2.上年度國內專利申請量達到500件以上,發明專利授權量達到50件以上且上年度國內商標申請量達到500件以上,註冊量達到200件以上。
3.上年度PCT專利申請量達到100件以上,或上年度通過馬德里途徑申請的國際商標達到50件以上。
(四)中關村知識産權重點示範企業,應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的重點産業領域,近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企業內部知識産權管理制度健全,設有專門的知識産權管理部門且配備了專職管理人員,企業具有較強的核心競爭力,並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上年度國內專利申請量達到100件以上且國內發明專利授權量達到10件以上。
2.上年度國內專利申請量達到50件以上,發明專利授權量達到5件以上且上年度國內商標申請量達到50件以上,註冊量達到20件以上。
3.上年度PCT專利申請量達到10件以上,或上年度通過馬德里途徑申請的國際商標達到5件以上。
第六條 支援內容及額度。
(一)支援企業創制發明專利
對企業上年度獲得授權的國內發明專利(含中國台灣發明專利和中國香港發明專利),每件給予不超過3000元資金支援,每年每家企業國內發明專利支援金額累計不超過300萬元。對企業上年度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途徑向國外申請發明專利並進入國家階段的,每進入一個國家或地區最高支援3萬元,每件專利最多支援其進入6個國家或地區。其中,對從未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向國外申請發明專利並進入國家階段的企業,該企業上年度獲得前5件進入國家階段的國外發明專利(PCT途徑),每進入一個國家或地區再支援1萬元。每家企業年度國外發明專利支援金額累計不超過600萬元。
(二)支援企業註冊國際商標
對企業上年度通過馬德里途徑、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途徑新註冊的國際商標,每件給予不超過5000元資金支援。每年每家企業國際註冊商標支援金額累計不超過50萬元。
(三)支援企業開展知識産權高端推進工作
對中關村知識産權領軍企業和重點示範企業上年度開展的知識産權戰略制定、數據挖掘、資訊檢索分析、法律服務、佈局、預警、運營、專利導航以及高價值專利轉化等知識産權高端推進工作,每家領軍企業支援金額不超過200萬元,重點示範企業支援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支援比例均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支援經費認定範圍包括:企業開展高端推進工作的數據採集和加工費、高價值專利受讓費、資料費、會議費、印刷費、知識産權服務費、法律服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國際合作交流費等。專利及商標申請官費和代理費用不屬於認定範圍。企業開展知識産權高端推進工作,經審計認定年度經費支出少於20萬元(含)的不予支援。
(四)支援知識産權服務機構為企業服務
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國外發明專利申請服務並進入國家階段(通過專利合作條約或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途徑),每進入一個國家或地區最高支援3000元,每件發明專利最多支援其進入6個國家或地區。服務機構出資或以“服務入股”等方式參與企業國外發明專利申請服務並進入國家階段(通過專利合作條約或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途徑),且出資額或入股服務費佔實際支出金額不低於40%,每進入一個國家或地區最高支援5000元,每件發明專利最多支援其進入6個國家或地區。服務機構採取上述兩種方式為企業服務,不予重復支援。每年每家服務機構支援金額累計不超過200萬元。
第七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
(二)申報本細則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資金支援需提供《中關村專利支援資金項目企業申報書》或《中關村商標支援資金項目企業申報書》、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複印件、國內發明專利授權證書複印件、國外發明專利進入國家階段受理通知書複印件、通過逐一國家途徑註冊的國際商標在該國註冊證書複印件和翻譯件;
(三)申報本細則第六條第三款資金支援需提供《中關村知識産權領軍企業和重點示範企業工作總結報告》;
(四)申報本細則第六條第四款資金支援需提供《中關村專利支援資金項目知識産權服務機構申報書》;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國外發明專利申請服務並進入國家階段的需提供所代理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複印件、所代理專利進入國家階段受理通知書複印件、體現代理服務關係的合同複印件、服務機構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服務機構出資或以“服務入股”的方式參與企業國外專利創制的需提供所合作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體現合作關係的合同複印件、所合作專利進入國家階段受理通知書複印件、服務機構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第三章 技術標準
第八條 支援對象及條件。
(一)企業及社會組織,應符合本細則第二條規定,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的重點産業領域,在標準起草單位中,應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為前五且總排名在前八的單位。
(二)中關村標準化試點示範單位,是指圍繞國際國內標準創制、國內外標準化組織工作、國內外標準化活動、標準高端推進工作等方面積極開展標準化工作,且在財務收入狀況、研發和知識産權投入等方面表現良好,經評價納入中關村標準化試點示範單位範圍的企業。
第九條 支援內容及額度。
(一)支援企業制定技術標準
對企業上年度制定的、已立項的國際標準提案,每項給予不超過30萬元資金支援;已公佈的國際標準,每項給予不超過50萬元資金支援,已在立項階段獲得資金支援的項目,按照減去已支援金額的數額給予支援;已公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每項給予不超過30萬元資金支援;已公佈的“中關村標準”,每項給予不超過20萬元資金支援。
每年每家企業支援金額累計不超過100萬元,每家社會組織支援金額累計不超過200萬元。
申報企業制定的系列標準原則上視為一項技術標準;同一項技術標準為多家單位共同制定的,支援金額由符合支援條件的單位在標準文本中的排序確定:排名1、2、3、4、5的單位,分別按照當年支援額度的30%、25%、20%、15%、10%給予支援。國際標準編制單位無排序的,按照當年支援額度的10%給予支援。標準編制單位總數不足5家的,按參與單位數量平均分配。
(二)支援開展標準高端推進工作
對中關村標準化試點示範單位上年度開展的標準超前佈局、專利標準協同創新、團體標準制定、標準示範推廣、標準評價、標準驗證等高端推進工作,每家示範單位支援金額不超過200萬元,試點單位支援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支援比例均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支援經費認定範圍包括:開展標準高端推進工作的專家諮詢費、數據採集和加工費、資料費、會議費、印刷費、標準服務費、知識産權服務費和國際合作交流費等與標準高端推進工作相關經費支出。專利及商標申請官費和代理費用不屬於認定範圍。中關村標準化試點示範單位開展標準高端推進工作,經審計認定年度經費支出少於10萬元(含)的不予支援。
(三)支援參與國際標準化工作
1.支援企業承擔國際知名標準化組織工作。
對企業和社會組織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工作組秘書處工作,在工作期內分別給予所在企業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和2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援;擔任國際標準化組織或技術委員會主席、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副主席或分技術委員會主席、分技術委員會副主席或工作組組長,在任期內分別給予所在企業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和2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援。
同一企業和社會組織有多人擔任同一國際標準化組織職務,由企業自主選擇一項(人)進行申報。
國際知名標準化組織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等國際標準化組織。
2.支援企業在北京組織、承辦實質性國際標準化會議,按照會議規模和重要程度,每年每家企業支援金額不超過30萬元。支援經費認定範圍包括:場地租金、會務組織、翻譯費用、設備租賃、宣傳費用以及外籍或港澳臺籍演講嘉賓國際往返旅費等相關費用,支援比例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
支援企業參加國際標準化會議,每年每家企業支援金額不超過10萬元。支援經費認定範圍包括:參加境外會議發生的註冊費、國際往返旅費等相關費用,支援比例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
第十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單位均需提交:
1.《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
2.《中關村技術標準支援資金項目申報書》。
3.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或社會組織法人證書複印件。
(二)申請本細則第九條第一款技術標準項目支援資金對應申報項目,還需提交:
1.國際標準提案(立項)或國際標準公佈的支撐材料,包括:被國際標準組織接受的提案稿或國際標準正式公佈文本、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內對口單位(或分支機構)出具的證明函或國際標準化組織網站公示截圖(加蓋公章)。
2.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公佈的支撐材料,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發佈公告及標準正式文本。
3.中關村標準公佈的支撐材料,包括:中關村標準的發佈公告及標準正式文本。
(三)申請本細則第九條第二款標準高端推進工作支援資金,除需提交第九條第二款中支援經費認定範圍內的費用支出憑證複印件,還需提交:
1.標準超前佈局的支撐材料,包括:標準體系研究報告、標準超前佈局工作報告。
2.專利標準協同創新的支撐材料,包括: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標準必要專利研究工作的合同複印件、必要專利資訊披露表、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表和標準必要專利研究報告。
3.團體標準制定的支撐材料,包括:團體標準的發佈公告及標準正式文本、社會團體法人證書複印件、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的內部工作部門及工作人員資訊、團體標準制修訂程式和全國團體標準資訊平臺上的標準發佈截圖。
4.標準示範推廣的支撐材料,包括:標準示範推廣項目實施報告、標準示範推廣項目實施合同及合作協議複印件、標準宣貫培訓會議支撐材料(會議通知、簽到表、會議資訊等)。
5.標準評價的支撐材料,包括:標準比對評價報告複印件、標準比對評價委託合同複印件。
6.標準驗證的支撐材料,包括:標準驗證評價報告複印件、標準驗證評價委託合同複印件。
(四)申請本細則第九條第三款參與國際標準化工作支援資金對應申報項目,還需提交:
1.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工作的支撐材料,包括: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或國際標準化組織批准申報單位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或工作組秘書處的正式文件複印件(加蓋公章),或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內對口單位(或分支機構)出具的證明函,或國際標準化組織網站公示截圖(加蓋公章)。
2.擔任國際標準化組織相關職務的支撐材料,包括: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或國際標準化組織批准申報人員擔任國際標準化組織、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或工作組組長的正式文件複印件(加蓋公章),或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內對口單位(或分支機構)出具的證明函,或國際標準化組織網站公示截圖(加蓋公章);任職人員與申報單位簽訂的正式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加蓋公章)。
3.在京組織、承辦國際標準化會議項目的支撐材料,包括:會議完成情況報告、會議議程、會議參會人員簽到表、會議紀要、會議現場照片;會議場地租賃合同、會務合同、翻譯合同、設備租賃合同、外籍或港澳臺籍演講嘉賓國際往返旅費電子客票行程單、付款憑證等材料的複印件。
4.參加境外標準化會議項目的材料,包括:會議主辦方邀請函、參會情況報告、會議現場照片;參會人員與申報單位簽訂的正式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加蓋公章);差旅、住宿費用支出憑證複印件。
第四章 新興産業發展
第一節 支援顛覆性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
第十一條 支援對象及條件。
(一)支援對象
符合本細則第二條規定或即將註冊企業的創新團隊。
(二)支援條件
本辦法所指顛覆性技術是採用新科學原理應用或由技術整合創新産生的新技術,能夠催生潛力巨大的市場,並引發産業組織模式、産品製造模式、商業運作模式的重大變革。
原則上,項目和團隊應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完成項目必備的人才團隊、技術裝備、軟硬體基礎設施和空間場所。
2.項目團隊必須擁有與核心顛覆性技術領域相關的基礎專利或核心專利,或在Nature、Science等國際頂級期刊發表的論文,且無知識産權糾紛。
3.項目已經完成基礎理論創新,進入技術概念驗證或者科技成果轉化階段。
4.項目負責人年齡須在60周歲以內。
5.必須得到至少一位專家實名推薦(實名推薦專家須為來自研究機構,在行業內具有較強影響力的正高級教授或研究員)。
6.創新團隊在立項後必須在中關村示範區範圍內註冊企業,並及時申請納入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庫。
第十二條 支援內容及額度。
支援創新主體開展顛覆性技術的研發、成果轉化和産業化。第一年,按照項目設備購置、房租、研發投入等預算審定金額分檔予以支援,支援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第二至三年,按照項目設備購置、房租、研發投入等預算審定金額分檔予以支援,支援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三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
(二)《中關村顛覆性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項目申報書》;
(三)申報通知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節 支援開展前沿技術成果轉化和産業化
第十四條 支援對象及條件。
(一)支援對象
符合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企業。
(二)支援條件
1.成立年限:截至申報時間,申報主體註冊成立時間不超過3年,對從事積體電路、醫藥健康、新材料領域以及智慧裝備領域關鍵核心器件研發的企業,成立時間可放寬至5年。
2.技術先進性:項目技術創新達到引領産業發展或對行業産生重要影響、替代進口或填補國內空白等水準。
3.市場潛力與社會效益:項目市場潛力大,發展前景好,企業增長性強;或具有良好社會效益,有助於解決國家和北京市重大關切問題。
4.人才團隊:項目團隊核心人員包含國家或省部級人才計劃入選者,或國內外知名企業、高校、研究院所等機構高端人才或行業資深專家。
第十五條 支援內容及額度。
支援中關村創新主體開展前沿原創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按照設備購置、房租、研發投入等給予3年累計不超過500萬元資金支援。
第一年,按照不超過前一年度企業設備購置、房租、研發投入等實際支出費用30%的比例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援。第二至三年,依據項目任務書中約定的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企業的成長性、研發進展、融資等情況,按照“創新指標考核為主、經濟指標考核為輔”的原則動態調整支援方案。如考核指標均達標,企業發展情況良好,則按照不超過前一年度企業實際支出費用30%的比例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援;對於企業發展情況良好、創新指標和主要經濟指標均已完成但部分經濟指標考核未達標的情況,採取該年度支援資金減半的措施,即按照不超過前一年度企業實際支出費用15%的比例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十六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
(二)《中關村前沿技術成果轉化和産業化項目申報表》;
(三)申報單位資質、技術成果支撐材料等。
第三節 支援首臺(套)、首購産品示範應用
第十七條 支援對象及條件。
(一)支援對象
符合本細則第二條規定,中關村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購産品的研製單位。
“中關村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是指認定為“中關村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示範項目”中的裝備産品。
“首購産品”是指列入“首購産品資訊庫”的産品。
(二)支援條件
1.示範應用項目應圍繞國家和北京市重大需求及關係國計民生和社會關切的重點領域所實施,項目的社會效益顯著、經濟效益好、示範帶動作用強且應用中關村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購産品。
2.所應用的中關村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購産品應具有自主知識産權,技術水準處於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準,在技術、産品、裝備、工藝等環節實現重大突破,且處於産業鏈關鍵環節,對産業發展具有較強的帶動作用。
3.示範應用主要領域包括:機場建設、鐵路建設、公路建設、軌道交通、城市道路、能源設施、水務工程、垃圾處理、政府行政辦公、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公共安全、文化旅游、醫療衛生、體育項目、教育項目、養老項目等。
4.所應用的中關村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購産品應在有效期內(有效期3年)。
5.所應用的中關村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購産品應在國內或北京地區初步應用。其中,中關村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支援前3台或首批次裝備的示範應用;首購産品支援前3個或首批次産品的示範應用。已成熟商業化的産品不予支援。
6.示範應用項目應為按照合同規定日期完成驗收的項目,項目合同簽訂時間為近3年內,項目建設周期不超過3年。
第十八條 支援內容及額度。
根據示範應用項目技術先進性、項目規模、實施成效和社會效益等,給予中關村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購産品研製單位資金支援。單個項目的支援比例不超過項目合同金額的30%,支援資金上限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九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
(二)《中關村首臺(套)、首購産品示範應用項目申報書》;
(三) 中關村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或首購産品認定證明;
(四) 示範應用項目合同、項目驗收報告;
(五) 國家、北京市或外省市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示範應用項目證明材料;
(六)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
第四節 首臺套、首購産品保險補貼支援
第二十條 支援對象及條件。
(一)支援對象
符合本細則第二條規定,中關村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購産品的研製單位。
“中關村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是指認定為“中關村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示範項目”中的裝備産品。
“首購産品”是指列入“首購産品資訊庫”的産品。
(二)支援條件
1.保險補貼項目所應用的中關村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購産品應在有效期內(有效期3年)。
2.中關村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支援的險種包括:品質保證保險、産品責任保險、運輸保險、安裝工程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器損壞保險、財産一切保險、職業責任保險7類險種。
3.首購産品支援的險種包括:品質保證保險、産品責任保險、運輸保險、財産一切保險、職業責任保險5類險種。
4.企業可根據項目實際需要進行投保,同一中關村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或首購産品可同時投保多個險種,非本細則規定的保險險種,不享受保險費補貼支援。
第二十一條 支援內容及額度。
對中關村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購産品研製單位給予保險費補貼支援。對已投保或續保的企業按照所投保險費80%的比例給予補貼支援,每年每家企業支援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二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
(二)《中關村首臺(套)、首購産品保險補貼申報書》;
(三)中關村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或首購産品認定證明;
(四)參保項目合同;
(五)保單及保險費發票;
(六)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
第五節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醫療器械
註冊人制度試點
第二十三條 支援對象及條件。
(一)支援對象
符合本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件,參與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試點的企業。
(二)支援條件
1.提交臨床試驗申請且已開展臨床試驗的藥品/醫療器械研發企業,購買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責任保險,享受保費補貼支援。
2.已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核發的上市許可批准證明文件的藥品持有人/醫療器械註冊人,在藥品醫療器械上市銷售前,購買藥品/醫療器械品質綜合責任保險及其附加險,享受保費補貼支援。
第二十四條 支援內容及額度。
對參與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試點的企業給予保費補貼支援。按照所投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責任保險、藥品/醫療器械品質綜合責任保險及其附加險等保費80%的比例給予補貼支援,每年每家企業支援資金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五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
(二)《中關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試點保費補貼申報書》;
(三)參保項目合同;
(四)保單及保費發票;
(五)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
第五章 國際創新資源
第一節 支援參與“一帶一路”建設
第二十六條 支援對象與支援條件。
(一)支援對象
支援在海外建設特色科技園區和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含與該企業有直接股權關係且達到絕對控股的子公司)與社會組織。
(二)支援條件
1.支援建設海外科技園區的條件
(1)園區應符合駐在國(地區)和中關村示範區的産業發展方向,有明確的發展規劃;
(2)園區建設主體與中關村管委會建立了戰略合作關係;
(3)園區總建築規模不低於8000平方米;
(4)入駐園區的北京市科技型企業不少於5家;或不少於5家園區內企業與北京市科技型企業有研發合作、股權並購、市場拓展等關係;
(5)首次申報滿足條件的園區,需與中關村管委會簽訂項目協議書,後續申報時需已履行項目協議書約定的內容。
2.支援設立海外研發中心的條件
(1)應在上一年度完成海外研發中心的設立工作,取得國內商務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和駐在國(地區)政府頒發的註冊文件;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研發設備;
(3)研發人員需佔研發中心總人數的60%以上。
3.支援設立離岸孵化器、中關村海外孵化器的條件
(1)應在申報前三年內完成設立工作,在境外設有固定辦公場所,總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孵化面積不少於總建築面積的60%;
(2)為不少於10家企業提供了入駐及孵化服務;
(3)上一年度至少服務2家境外企業或人才(團隊)到中關村落地孵化;
(4)申報中關村海外孵化器,需為經中關村管委會認定的“中關村海外孵化器”,且不可與離岸孵化器支援資金重復獲得。
4.支援設立知識産權服務機構分支機構的條件
(1)知識産權服務機構應為在北京註冊,有固定辦公場所,以知識産權相關服務為主營業務的法人單位,擁有30名及以上工作人員,其中有20名及以上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人員;
(2)知識産權服務機構應在上一年度完成分支機構的設立工作,取得國內商務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和駐在國(地區)政府頒發的註冊文件;
(3)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應擁有3名及以上從事知識産權主營業務的專業工作人員,上年度應為不少於5家企業提供服務,為企業在所在國家或地區提供知識産權服務項目不少於10項。
第二十七條 支援內容及額度。
(一)支援建設海外科技園區
對申報單位上一年度海外科技園區建設産生的場地購置或租賃費用、設備購置或租賃費用給予支援。支援比例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30%,每年每家申報單位支援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支援設立海外分支機構
對申報單位的海外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産生的場地購置或租賃費、設備購置或租賃費給予支援。支援比例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30%,每家申報單位設立的每個分支機構一次性支援金額不超過60萬元,對新認定的中關村海外孵化器給予每個項目一次性支援不超過100萬元,每年每個申報單位累計支援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二十八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單位均需提交:
1.《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
2.《中關村國際創新資源支援資金項目申報書》;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社會組織法人證書複印件;
4.國內商務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複印件(僅企業提供)和當地政府部門頒發的註冊文件複印件。
(二)申報建設海外科技園區支援資金的,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與中關村管委會建立了戰略合作關係的支撐材料;
2.與境外機構共建科技園區的合同複印件;
3.駐在國(地區)政府部門頒發的准予建園文件複印件;
4.不少於5家北京市科技型入駐企業的服務合同、收款憑證及發票等複印件,或園區內不少於5家企業與北京市科技型企業開展合作的合同複印件;
5.場地購置或租賃合同、設備購置或租賃合同、費用支出憑證及發票複印件。
(三)申報設立海外研發中心,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研發中心全員名單;
2.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名單及雇傭合同複印件;
3.場地購置或租賃合同、設備購置或租賃合同、費用支出憑證及發票複印件。
(四)申報設立離岸孵化器、中關村海外孵化器,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不少於10家入駐企業的服務合同複印件,以及履行該合同的收款憑證及發票複印件;
2.與2家海外企業或人才(團隊)簽訂到中關村落地孵化的服務協議複印件;
3.場地購置或租賃合同、設備購置或租賃合同、費用支出憑證及發票複印件;
4.申報中關村海外孵化器的,需提供中關村海外孵化器名錄截圖,場地購置或租賃合同、設備購置或租賃合同、費用支出憑證及發票複印件。
(五)申報在海外設立知識産權服務機構分支機構的,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知識産權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工作人員情況清單和資質支撐材料;
2.為企業在分支機構所在國家或地區提供知識産權服務的服務合同及發票的複印件、完成服務項目的支撐材料;
3.場地購置或租賃合同、設備購置或租賃合同及費用支出憑證複印件。
第二節 支援集聚國際高端創新資源
第二十九條 支援對象與支援條件。
(一)支援對象
支援企業或社會組織在中關村示範區建設運營中關村國際合作創新園、區域性國際科技創新合作中心,支援建設全球領軍創新型企業區域總部、研發中心,海外頂尖高校院所、研發機構的研發中心,科技類國際組織和國際服務機構的分支機構。
(二)支援條件
1.支援建設運營中關村國際合作創新園或國際科技創新合作中心的條件
(1)由中關村管委會會同相關分園聯合建設,且已簽訂相關建設支援協議;
(2)主導産業或主要發展方向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支援的重點産業領域,有明確的建設目標及實施方案;
(3)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載體;
(4)與重點創新合作國家(地區)的政府、産業集群、科技企業、研發機構等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
(5)創新園需至少有10家境外科研機構或外商投資企業落戶。
2.支援設立全球領軍創新型企業區域總部的條件
(1)全球領軍創新型企業指近三年內入選過《財富》雜誌評選的世界500強、未來50強企業榜單,《福布斯》雜誌評選的全球創新企業100強、全球上市公司2000強榜單,普華永道思略特諮詢公司發佈的全球創新千強榜單的境外企業(下同);
(2)上年度經北京市商務部門認定並註冊在中關村示範區範圍內的地區總部;
(3)對中關村示範區經濟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
3.支援全球領軍創新型企業、海外頂尖高校院所及研發機構設立研發中心的條件
(1)海外頂尖高校院所及研發機構是指近三年入選過英國泰晤士高等教育發佈的排名全球前100位世界大學,基本科學指標數據庫發佈的排名全球前100位科研機構,或屬於“一帶一路”相關國家的國立研究機構、國立高校院所的境外機構(下同);
(2)上年度在中關村示範區新註冊設立研發中心;
(3)有固定辦公場所以及必要的試驗設備,固定資産投入達200萬元以上;
(4)從事研發人員佔機構總人數的60%以上;
(5)研發投入佔當年度總收入的10%以上。
4.支援科技類國際組織在中關村示範區設立分支機構的條件
(1)科技類國際組織應成立5年(含)以上,是具有較大國際影響力的知識産權領域政府間組織或非政府組織;
(2)分支機構應擁有3名及以上專職工作人員,並在京開展實際業務;
(3)首次申報的分支機構應為近三年在中關村示範區註冊設立的分支機構,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5.支援國際知識産權服務機構在中關村示範區設立分支機構的條件
(1)國際知識産權服務機構應成立5年(含)以上,以知識産權相關服務為主營業務;
(2)國際知識産權服務機構應擁有30名以上從事知識産權主營業務相關資質的工作人員;
(3)首次申報的分支機構應為近三年在中關村示範區註冊設立的分支機構,有固定的辦公場所,3名及以上從事知識産權主營業務相關資質的工作人員;
(4)在京開展實際業務,上年度為不少於5家企業提供相關知識産權服務,服務項目不少於10項。
第三十條 支援內容及額度。
(一)支援建設運營中關村國際合作創新園及區域性國際科技創新合作中心
對企業上一年度為建設運營中關村國際合作創新園發生的場地購置或租賃、設備購置或租賃、基礎設施改造等建設運營費給予支援;對區域性國際科技創新合作中心建設運營中實際發生的場地購置、租賃及改造、活動組織等費用給予支援。支援比例不超過上年度實際發生費用的30%,單個項目一次性支援不超過200萬元。
(二)支援境外機構在中關村設立分支機構
對申報主體建設區域總部、研發中心、分支機構上一年度實際發生的房屋購置或租賃費、研發設備購置或租賃費、試驗材料購置費給予支援。支援比例不超過上年度實際發生費用的30%,每年每家單位支援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三十一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單位均需提交:
1.《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
2.《中關村國際創新資源支援資金項目申報書》;
3.營業執照副本或社會組織法人證書複印件。
(二)申報建設運營中關村國際合作創新園或國際科技創新合作中心支援資金的,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與中關村管委會及分園簽訂的建設支援協議;
2.空間面積説明材料;
3.與境外科研主體合作關係的説明材料;
4.境外科研機構或外商投資企業落戶的説明材料(僅創新園提供);
5.場地購置或租賃、設備購置或租賃、基礎設施改造、活動組織等合同及支出憑證、發票複印件。
(三)申報設立全球領軍創新型企業區域總部支援資金的,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報主體與全球領軍創新型企業的股權關係説明材料,以及該全球領軍創新型企業的榜單頁複印件;
2.商務部門認定為地區總部的相關材料;
3.房屋購置或租賃、研發設備購置或租賃、試驗材料購置等合同及支出憑證、發票複印件。
(四)申報設立研發中心的,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報主體與全球領軍創新型企業、頂尖高校院所及研發機構的股權關係説明材料,以及該全球領軍創新型企業、頂尖高校院所及研發機構的榜單頁複印件。
2.提供固定辦公場所的房屋租賃或購置合同複印件,固定資産達到相應標準的説明材料。
3.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研發專項審計報告。
4.房屋購置或租賃、研發設備購置或租賃、試驗材料購置等合同及支出憑證、發票複印件。
(五)申報科技類國際組織、國際知識産權服務機構在中關村設立分支機構支援資金的,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作人員情況清單及資質支撐材料。
2.在京開展實際業務、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服務合同及發票複印件,為企業完成服務項目的支撐材料。
3.房屋購置或租賃、設備購置或租賃等合同及支出憑證、發票複印件。
第三節 支援國際交流合作
第三十二條 支援對象與支援條件。
(一)支援對象
支援開展國際研發合作、在京或境外舉辦國際會議、參加境外重要展覽和落實承擔重點交流任務的企業和社會組織。
(二)支援條件
1.支援開展國際研發合作的條件
(1)國際研發合作對象為全球領軍創新型企業、海外頂尖高校院所及研發機構;
(2)有明確的研發合作計劃書,與境外機構簽訂研發合作協議,並對知識産權的歸屬有明確約定;
(3)研發合作成果已取得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或電腦軟體著作權等相應的知識産權。
2.支援舉辦國際會議的條件
(1)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支援的重點産業領域,不以營利為目的;
(2)京內舉辦的國際會議規模不少於200人,其中境外嘉賓數量不少於會議規模的10%;
(3)境外舉辦的國際會議規模不少於100人;
(4)會議須有一定的國際影響力,至少在2家以上知名媒體中公開報導或被相關媒體轉載10次以上。
3.支援參加境外知名展覽展示的條件
(1)參展範圍符合中關村管委會重點支援參加的境外展覽名錄;
(2)參展企業有固定展位及産品展示;
(3)企業通過參加境外展覽,對提升中關村國際影響力有積極促進作用。
4.支援落實承擔重點交流任務的條件
(1)任務由國家部委、北京市部署,中關村管委會下達;
(2)任務按計劃實施,取得較好成效。
第三十三條 支援內容及額度。
(一)對企業開展國際研發合作在上一年度發生的場地購置或租賃費、儀器設備購置或租賃費、材料購置費、測試化驗加工等費用給予支援。支援比例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30%,每家企業每個項目一次性給予支援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每年每家企業累計支援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二)舉辦國際會議發生的場地租金、會務組織、翻譯費用、設備租賃、宣傳費用以及外籍或港澳臺籍演講嘉賓國際往返旅費給予支援,支援比例不超過會議實際發生費用的30%,每年每家單位支援金額不超過200萬元。會議所産生的門票費、註冊費、贊助費等收入將在財務審計過程中從申報金額中核減。
(三)支援參加境外知名展覽展示
1.對企業參加中關村管委會組織的境外展覽展示,給予全額的展位費補貼,每家企業每個展會支援金額不超過20萬元。
2.對企業參加的境外知名展覽展示所發生的展位費、搭建費、會議註冊費、人員往返旅費給予支援,支援比例不超過上年度實際發生費用30%,其中人員往返旅費最高支援5000元/人,每家企業申報人數不超過2人,單個展會累計支援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每年每家申報單位支援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對落實承擔重點國際交流任務發生的組織費用和團組差旅費給予實際發生費用80%的支援,每年每個項目支援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國家及北京市相關部門有明確費用支援要求的,按相關要求給予支援。
第三十四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單位均需提交。
1.《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
2.《中關村國際創新資源支援資金項目申報書》。
3.營業執照副本或社會組織法人證書複印件。
(二)申請開展國際研發合作支援資金的,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合作機構符合相應條件的支撐材料。
2.研發合作計劃書。
3.研發合作協議複印件。
4.知識産權證書複印件。
5.研發合作項目的場地費、設備費等相關費用的合同及支出憑證、發票複印件。
(三)申請舉辦國際會議支援資金的,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會議場地及設備租賃、會務、翻譯、宣傳合同及外籍(港澳臺籍)演講嘉賓國際往返電子客票行程單、付款憑證及發票等複印件。
2.公司年度審計報告、會議收入明細表、收入末級科目餘額表、會議取得相關收入的情況説明等。
3.會議完成情況報告、主要嘉賓演講彙編、新聞報道彙編。
(四)申報參加境外重要展覽支援資金的,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帶企業標識的展位現場照片。
2.展位合同、費用支出憑證及發票等複印件。
(五)申報承擔落實重點交流任務支援資金的,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任務來源相關説明材料。
2.組織費用及團組差旅費用支出憑證、發票等複印件。
3.項目執行情況報告。
第六章 社會組織及科技服務平臺
第一節 社會組織
第三十五條 支援對象及條件。
(一)中關村社會組織,是指符合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社會組織。
(二)中關村樞紐型社會組織,是指在聯繫、服務、管理中關村社會組織和服務創新創業主體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並納入中關村樞紐型社會組織範圍的聯合型社會組織。
(三)申報社會組織工作項目支援資金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報單位應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參加年度檢查,上年度年檢結論為合格或基本合格。
2.申報單位應參與中關村社會組織誠信體系建設。
3.申報單位近3年內不存在有損中關村品牌形象的行為。
4.協會商會與産業技術聯盟為“一套班子、兩個主體”情況的,只能選擇一類主體(協會商會或産業技術聯盟)進行申報。
5.申報項目應為上年度已完成的項目,支出資金應符合財政資金支出要求。
6.申報項目應按要求在指定公共服務平臺發佈。
第三十六條 支援內容及額度。
(一)社會組織工作項目支援資金
支援社會組織圍繞促進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和中關村示範區發展,開展對中關村示範區深化全面創新改革有重大促進作用的工作;圍繞“三城一區”建設、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打造全球創新網路關鍵樞紐、建設京津冀協同創新共同體、推動一區多園統籌、軍民融合發展等中心任務開展的工作,以及中關村管委會支援社會組織開展的其他工作。支援的專項工作項目類型主要包括平臺類、活動類和研究類等項目,平臺類項目是指共性技術平臺或使用信息化手段搭建的網際網路平臺項目。
每年每家社會組織支援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支援比例均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
平臺類項目經費可列支平臺搭建費、設備費、人力資源支出、平臺維護費等;活動類項目經費可列支人員組織費、會議費、專家費、資料費、差旅費等;研究類項目經費可列支資料費、數據採集費、差旅費、會議費、專家諮詢費、人員費、勞務費、印刷費、外協費等,每個研究類項目支援經費最高不超過20萬元。商業性收費項目不予支援;按成本收費類項目,扣除所收取費用後,按《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支援標准予以支援;已經獲得其他政府資金支援的工作項目,不予重復支援;每年每家社會組織可申報2個項目,申報項目中含研究類項目時可申報3個項目;每家社會組織年度申報項目審定金額低於10萬元的不予支援。
(二)樞紐型社會組織支援資金
支援樞紐型社會組織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為中關村示範區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推動社會組織協同創新發展;整合資源,搭建共性技術服務平臺,支撐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發揮孵化培育功能,提升社會組織綜合服務能力和整體發展水準,加強社會組織體系建設;開展共性問題研究,優化社會組織發展環境。每年每家樞紐型社會組織支援金額不超過300萬元,支援比例不超過年度審定資金預算的70%。
第三十七條 社會組織工作項目支援資金評價內容。
(一)項目與中關村發展相關程度:圍繞中關村示範區年度工作要點開展,與中關村示範區戰略發展及中心工作有較強的相關性,在促進新興産業發展、創新創業環境營造、京津冀協同發展、國際化發展、行業自律健康發展、政策宣傳培訓等方面發揮了重要支撐作用;參與示範區重要活動情況、宣傳培訓等情況。
(二)社會組織自身建設情況:包括制度規範完善程度、會員情況、會員服務品質、專職人員工作情況、組織建設及資訊報送等情況。
(三)項目成效:活動參加人數、平臺服務數量、研究成果轉化應用情況,項目取得的工作成效(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情況。
(四)項目基礎:社會組織對項目的資金投入情況(實際發生)。
(五)項目實施規範性:不同類型項目按照工作要求或規範程式組織開展情況。
(六)社會服務評價:服務對象滿意度評價情況。
第三十八條 申報材料。
(一)社會組織工作項目支援資金
1.《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
2.《中關村社會組織工作項目支援資金申報書》。
3.相關工作支撐材料,包括:
(1)研究類項目:實施合同或協議複印件,完整的課題報告,課題研究過程中開題會、中期檢查會與結題專家評審會會議相關材料(通知、會議紀要、開題報告、課題過程稿、專家簽字表及評審意見、照片等),研究成果轉化應用支撐材料,列支考察費需提供異地調研、考察通知、參與人員名單、調研考察報告等;
(2)活動類項目:實施合同或合作協議複印件,活動方案、通知、議程、照片、簽到表、活動簡報、資訊報送截圖、媒體報道連結或截圖,系列活動需提交每場活動的材料;
(3)平臺類項目:實施合同或合作協議複印件、網址(線上平臺需要)或實施場地照片、項目實施方案、預算、平臺服務效果支撐材料等。
(二)樞紐型社會組織支援資金
1.樞紐型社會組織年度工作計劃。
2.樞紐型社會組織年度資金預算。
第二節 中關村科技服務平臺
第三十九條 支援對象及條件。
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或社會組織等設立,由獨立法人機構運營(技術轉移服務類平臺可為獨立機構運營),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或網際網路載體,持續運營滿一年,集聚較多的科技服務資源,服務創新創業主體或促進科技成果在京轉化達到一定數量,制定合理的服務收費標準且對企業有優惠措施,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經認定納入中關村科技服務平臺範圍的創新服務載體。平臺在上年度服務績效應達到以下條件:
(一)知識産權服務類。提供服務數量不少於3000家次,且服務企業數量不少於500家次。
(二)標準化服務類。提供服務數量不少於100家次,且服務企業數量不少於50家次。
(三)技術轉移服務類。促成技術作價入股、衍生創業、轉讓、許可、開發、諮詢與服務,以及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獲得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的實際發生額不少於100萬元,服務中關村示範區企業不少於10家。認定為轉移轉化人才培訓基地的技術轉移服務類平臺當年舉辦培訓活動不少於2期,每期培訓不少於24學時,年受訓人數不少於50人,受訓者80%以上為非主辦機構內部人員。
(四)檢測認證服務類。提供服務數量不少於1000家次,且服務企業數量不少於300家次。
(五)科技軍民融合創新類。符合軍民融合雙創服務方向,為企業提供軍民融合創新創業服務活動不少於12次;軍民融合科技服務方向,服務企業數量不少於80家次(含實驗測試、對接諮詢等);軍民融合成果轉化方向,成果轉化不少於3項;軍民融合協同創新方向,至少形成1項成果或推動1個項目落地。
第四十條 支援內容及額度。
中關村管委會每年組織對中關村科技服務平臺進行評價,根據服務平臺上年度服務企業或推動科技成果在京轉化的績效和評價結果,給予技術轉移服務類中關村科技服務平臺不超過200萬元資金支援,給予其他類型中關村科技服務平臺不超過100萬元資金支援,支援比例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支援經費認定範圍包括:房屋租賃費、人員聘用費、科技中介服務費、辦公設備購置費、人員獎勵費、專家費、勞務費、差旅費、會議費、印刷費、資料費、培訓費以及活動場地租賃與搭建費、設備租賃費、文具購買費、課程開發費、教材編寫費等。
第四十一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
(二)《中關村科技服務平臺支援資金項目申報書》;
(三)平臺開展服務的合同核心頁複印件。
第三節 中關村開放實驗室
第四十二條 支援對象及條件。
納入中關村開放實驗室體系的實驗室及服務機構。
第四十三條 支援內容及額度。
(一)支援中關村開放實驗室圍繞重點産業,為中關村示範區創新主體提供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技術研發、人才培養等服務,根據服務效果和工作成效對開放實驗室進行量化評價,對成績突出、作用顯著、影響力大的開放實驗室擇優給予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支援。
(二)支援中關村開放實驗室聯合企業、科技服務機構等,圍繞中關村示範區重點産業領域以及行業發展需求,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概念驗證中心或産學研協同創新中心(具體辦法另行制定),並開放創新載體,共同開展科研成果轉化過程中的技術開發、産品驗證、技術轉讓、産學研協同等活動。根據設備購置、研發支出、産品驗證、技術轉讓、房屋租賃等資金預算評審情況,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四十四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
(二)《中關村創新能力建設資金中關村開放實驗室項目申報表》;
(三)申報通知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節 支援中關村科技型小微企業加大科技研發
第四十五條 支援對象及條件。
符合本細則第二條規定,成立時間在5年(含)以內,從業人員100人(含)以下,上一年度研發費用20萬元(含)以上,營業收入1000萬元(含)以下的中關村科技型小微企業。
第四十六條 支援內容。
根據企業上一年度研發費用實際支出額,按照一定標準給予資金支援。研發費用是指企業開展研發活動投入的經費支出合計,包括企業內部的日常研發經費支出,當年形成用於研發的固定資産支出和委託外單位開展研發的經費支出等。
企業內部的日常研發經費支出,指企業內部日常研發活動的直接支出,包括研發活動的管理費、服務費、外協加工費、研發人員人工費、直接投入(包括原材料費等)、折舊費用與長期費用攤銷、無形資産攤銷、其他費用(含設計費、裝備調試費等)。
企業當年形成用於研發的固定資産支出,指企業當年形成或租用的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建築物(按研發使用面積進行分攤)等固定資産支出。
企業委託外單位開展研發的經費支出,指企業委託境內外單位或與外單位合作進行研發活動而撥給對方的經費支出。
第四十七條 支援標準。
對企業上一年度研發費用的支援標準如下:
(一)企業上一年研發費用支出額在20萬元(含)-100萬元的,按支出額的5%給予補助。
(二)企業上一年研發費用支出額高於100萬元(含)、不足500萬元的,按照每家不超過10萬元給予補助。
(三)企業上一年研發費用支出額高於500萬元(含)的,按照每家不超過20萬元給予補助。
第四十八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
(二)《中關村示範區科技型小微企業研發費用支援資金項目申報書》;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或國家高新企業證書複印件;
(五)研發費用支出相關財務憑證、合同及票據材料複印件。
第七章 申請審核與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同一內容的項目原則上只能選取中關村示範區專項資金其中一種支援方向,已獲得相關市財政同類專項資金支援的項目原則上不再重復支援,同一項目同一類支援資金連續支援不超過3年。
第五十條 支援資金申報流程。
(一)項目申報採取線上申報與線下審核相結合的方式,具體事宜以在中關村示範區網站(http://zgcgw.beijing.gov.cn)上發佈的具體項目申報通知為準。
(二)申報單位按照本實施細則和申報通知要求,填寫相關表格,提供相應申報材料和説明文件,中關村管委會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受理。
(三)中關村管委會根據申報項目情況,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核和費用審計、核驗,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評審。
(四)中關村管委會對通過初審的材料進行複審並形成支援方案,報主任專題會審議。
(五)經審議通過的支援名單原則上在中關村示範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六)公示無異議,中關村管委會將支援資金撥付至支援單位。
(七)撥付支援資金時,如機構或企業註冊地遷出中關村示範區,不再予以支援。
(八)對於分階段持續支援的項目,根據該項目上年度項目進展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決定是否給予下一年度支援。
第五十一條 獲得創新支援資金的申報單位須按國家相關會計制度進行賬務管理,應接受中關村管委會的監督、檢查和審計,並需配合開展宣傳、調研、報送資訊、提交資金使用效益分析報告等工作。
第五十二條 對創新支援資金使用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三條 企業應承諾提交的材料真實、合法、有效,並對此承擔法律責任。對於弄虛作假騙取支援資金的申報單位,除按以上規定處理外,中關村管委會將在中關村示範區網站予以通報,責令其退回已撥付資金並支付相應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銀行公佈的活期存款利率為準進行計算),今後不再受理其相關公共政策支援資金的申請。違反法律規定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提升創新能力優化創新環境支援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中科園發〔2017〕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