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破産程式中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産的處置行為,提高處置效率,實現債務人財産價值最大化,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破産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破産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管理人依法通過網際網路拍賣平臺,以網路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債務人財産的,適用本辦法。
債務人財産指破産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産,以及破産申請受理後至破産程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産。
第二條 債務人財産處置,應以網路拍賣優先為原則。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其他方式處置,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以及債務人財産不適宜通過網路拍賣處置的除外。
第三條 管理人作為出賣人,應以自己的名義依法通過網路拍賣平臺處置債務人財産,接受債權人會議和人民法院的監督。
第四條 網路拍賣平臺應從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司法拍賣網路服務提供者名單庫中選擇。
第五條 是否通過網路拍賣方式處置債務人財産以及網路拍賣方案,由管理人在財産變價方案中提出並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表決。管理人根據企業破産法第二十六條,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處置財産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網路拍賣方案,經人民法院許可。
網路拍賣方案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通過網路拍賣處置的債務人財産的範圍;
(二)擬選擇的網路拍賣平臺;
(三)擬拍賣時間、起拍價或其確定方式、保證金的數額或比例、保證金和拍賣款項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四)競價時間、出價遞增幅度、拍賣次數、每次拍賣的降價幅度及公告期;
(五)其他需要由債權人會議決議的事項。
管理人應就所拍賣債務人財産可能産生的費用和可能的稅費負擔情況向債權人會議予以説明。
第六條 對債務人特定財産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向管理人申請就該特定財産變價處置並行使優先受償權的,管理人在制定網路拍賣方案時,應當以實現債務人財産價值最大化為原則,並充分聽取擔保權人的意見。
第七條 實施債務人財産網路拍賣的,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拍賣財産的權屬、權利負擔、品質瑕疵、欠繳稅費、佔有使用等現狀並予以説明;
(二)製作、發佈拍賣公告等資訊,在選擇的網路拍賣平臺上獨立發拍;
(三)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提前通知已知優先購買權人,並在網路拍賣公告發佈三日前通知其網路拍賣事項;
(四)辦理財産交付和協助辦理財産權屬轉移手續;
(五)其他依法應當由管理人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 為提高債務人財産處置效率,經人民法院許可,管理人可以聘用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從事製作拍賣財産的文字説明、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展示拍賣財産,接受諮詢,引領看樣等工作。
聘用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的必要費用列入破産費用,由債權人會議審查。
第九條 管理人實施網路拍賣應當先期公告。首次拍賣的公告期不少於十五日,流拍後再次拍賣的公告期不少於七日。公告應同時在選擇的網路拍賣平臺和全國企業破産重整案件資訊網上發佈,並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在其他媒體發佈。
拍賣公告應當包括拍賣財産、起拍價、保證金、競買人條件、拍賣財産已知瑕疵、相關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拍賣時間、網路平臺、破産案件審理法院、管理人名稱及聯繫方式等資訊。
第十條 管理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發佈當日通過選擇的網路拍賣平臺公示下列資訊:
(一)拍賣公告;
(二)拍賣財産現狀的文字説明、照片或視頻等;
(三)拍賣時間、起拍價及競價規則;
(四)拍賣保證金、拍賣款項支付方式和賬戶;
(五)優先購買權主體以及權利性質;
(六)通知或無法通知已知優先購買權人的情況;
(七)財産交付方式、財産所有權轉移手續以及稅費負擔;
(八)其他應當公示和説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擬採用網路拍賣債務人財産的,一般情況下管理人應當提出處置參考價供債權人會議參考確定起拍價。參考價可以採取以下方式確定:
(一)定向詢價。債務人財産有計稅基準價、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管理人可以向確定參考價時財産所在地的有關機構進行定向詢價;
(二)網路詢價。債務人財産無需由專業人員現場勘驗或者鑒定,且具備網路詢價條件的,管理人可以通過司法網路詢價平臺進行網路詢價;
(三)委託評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委託評估、債權人會議要求委託評估的,管理人應當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網路詢價不能或不成的,管理人可以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四)管理人估價。無法通過以上三種方式確定參考價,或者委託評估費用過高的,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交易價格、財務數據等進行估算。
關於債務人財産處置參考價的確定,本辦法未規定的,可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産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債權人會議無法就起拍價作出決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但一般不應低於處置參考價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三條 債權人會議可以授權管理人自行確定起拍價。
第十四條 競買人應當交納的保證金數額原則上在起拍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確定。債權人會議決議保證金數額不在上述範圍內的,依其決議確定。
第十五條 債務人財産網路拍賣的拍賣次數、降價幅度不受限制。為提高財産處置效率,債權人會議關於財産變價方案的決議內容可以明確債務人財産通過多次網路拍賣直至變現為止,或明確變賣前的流拍次數。
第十六條 已確定網路拍賣或在競價程式中,管理人如有正當理由可決定暫緩、中止、停止網路拍賣,但應及時向債權人委員會報告,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應及時報告人民法院。如需變更為非網路拍賣方式或者變更網路拍賣平臺的,須經債權人會議決議。
第十七條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計入債務人財産。保證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拍賣費用損失以及重新拍賣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差價的,管理人可向悔拍人追索。
悔拍後重新拍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第十八條 拍賣成交後,由網路拍賣平臺自動生成確認書並公示,確認書中載明實際買受人的身份、競買代碼等資訊。買受人可以向管理人申請不公開身份資訊。
第十九條 買受人應根據拍賣公告將拍賣價款支付至管理人賬戶或審理破産案件的人民法院賬戶。須由出賣人負擔的相關稅費,管理人應當在拍賣款中預留並代為申報、繳納。
第二十條 管理人應當協助買受人辦理拍賣財産交付、證照變更及權屬轉移手續,必要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協助。
第二十一條 網路拍賣競價期間無人出價的,本次拍賣流拍。按照債權人會議決議需要在流拍後再次拍賣的,管理人應自流拍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再次啟動網路拍賣程式,確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債權人會議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可以債權人會議決議的形式,委託債權人委員會行使本辦法規定的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 管理人未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在處置債務人財産過程中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通過網路拍賣方式處置債務人財産,本辦法沒有規定的,可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強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組處置被清算企業財産的,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