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第3號
為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原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以下簡稱《分類管理名錄》)及《關於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分內容的決定》(生態環境部令第1號,以下簡稱《修改單》)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市生態環境局研究制定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北京市實施細化規定(2018版)》(以下簡稱《細化規定》,詳見附件)。經生態環境部備案,現予以公佈,自2019年3月1日起實施。
一、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分類管理名錄》《修改單》和《細化規定》要求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得擅自改變環境影響評價類別。
二、列入《細化規定》的項目類別,應按照《細化規定》的有關要求執行。未列入《細化規定》的,應按照《分類管理名錄》及《修改單》執行。
三、未列入《分類管理名錄》《修改單》及《細化規定》的項目,原則上不納入建設項目環評管理。對新興行業,如區級生態環境部門認為需要納入環評管理的,依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特徵提出建議,由市生態環境局報生態環境部認定。
四、列入《分類管理名錄》《修改單》及《細化規定》的建設項目,如僅涉及配套設施、公用工程、輔助工程的,可按照配套設施、公用工程、輔助工程確定環評文件類型。
五、對部分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類別,《細化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及周邊環境敏感程度,提出了開展工程分析、水、大氣、噪聲、環境風險等專項評價的要求。對《細化規定》以外的,區級生態環境部門認為需要開展專項評價的,由區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
特此公告。
附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北京市實施細化規定(2018版)》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