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2-01
  5. [成文日期] 2019-01-31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9〕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2-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16期(總第604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建法〔2019〕3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集團總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産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在本市全面構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9年1月31日  


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産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在本市全面構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築工程)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控制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北京市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技術指南(試行)》《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導則(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的建築工程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安全風險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安全風險是指在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特定危害事件發生可能性,及其引發後果嚴重性的組合。施工安全風險按照其發生生産安全事故類型的可能性和造成後果的危害程度及影響範圍,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較低風險四級。

  生産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工程參建單位從事建築施工活動中存在的可能導致生産安全事故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根據事故隱患的危害和整改難易程度,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建築工程作業場所、設備、設施存在不安全狀態以及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危害後果嚴重,可能導致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重大經濟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隱患。

  第四條 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企業主責、政府監督、社會共治”的原則,推進建築工程生産安全事故預防工作的科學化、標準化、信息化。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本市建築工程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指導,建立掛牌督辦工作制度。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本轄區內建築工程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市通過建立統一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控管理資訊平臺(以下簡稱“雙控平臺”),實現風險與隱患的清單化、動態化、信息化管理,構建風險管理“一庫一表一圖”(施工安全風險源判別清單庫、施工安全風險源識別清單、施工安全風險電子地圖),全過程記錄督促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用大數據資訊技術,全面分析、預測建築工程安全生産形勢。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通過“雙控平臺”建立本企業的施工安全風險庫和事故隱患清單庫,如實填報識別的施工安全風險、風險等級、管控層級、管控措施、責任部門及人員等,如實記錄事故隱患的排查時間、所屬類型、所在位置、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整改措施及整改情況等內容。鼓勵施工單位開發建設本企業的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其數據應與“雙控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結合其日常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或巡查工作。

第二章 建設單位職責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對建築工程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首要責任,設立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全面協調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開展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建設單位不具備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能力的,可委託依法設立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為其開展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但保證安全生産的責任仍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在勘察設計階段提前識別工程實施中存在的安全風險,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的需要,在勘察設計文件中註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措施建議,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施工單位足額及時支付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確需調整工期的,應提前組織辨識因工期調整導致風險增大或新增風險的因素,採取有效措施管控風險和消除事故隱患。

第三章 施工單位職責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對建築工程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主體責任,將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本企業安全生産責任制,建立教育培訓、監督檢查、考核獎懲等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健全完善施工安全雙重預防控制工作體系,建立各項工作制度,明確安全、技術、生産、成本等部門及崗位的工作職責;制定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監督檢查計劃;督促指導施工單位項目部開展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重點管控重大風險和較大風險,重點審查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定期總結分析本單位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持續改進和完善雙重預防工作機制。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統一協調管控施工安全風險,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分包單位應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具體負責分包範圍內的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單位應當接受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專業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明確各方對施工安全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職責。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項目部應嚴格執行企業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各項管理制度,制定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方案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計劃,明確各部門、施工班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和任務。

第四章 監理單位職責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對建築工程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監理責任,建立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監理工作制度,將相應監理工作列入監理規劃,制定相應的監理實施細則,定期對監理單位項目部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審查施工單位項目部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相關資料,採取現場巡查、旁站監督、審核查驗等方式,檢查風險識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定期檢查施工單位項目部事故隱患自查自改情況,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隱患排查治理聯合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風險識別、分析、評價不合理,管控措施不當或措施落實不到位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整改。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或因風險管控不到位造成工程安全潛在風險增大的,應責令暫停施工並報告建設單位,拒不停工整改可能造成工程品質安全嚴重後果的,應立即向工程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報告。

第五章 風險識別處理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本企業的施工安全風險源判別清單庫,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審批後發佈,供施工單位項目部開展風險源識別時使用。

  第二十條 在開始施工前,施工單位項目部應組織開展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施工安全風險的識別、分析和評價應採取科學、合理、適用的評估技術,可參照《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技術指南(試行)》進行。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項目部應匯總形成項目部施工安全風險源識別清單,經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後報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授權技術負責人審核,通過審核後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審批,經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全面掌握所屬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狀況,及時編制企業施工安全風險源識別清單並動態更新,由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授權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三條 識別出的施工安全風險,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方案,方案內容應包括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應急措施等內容。

  一般風險和較低風險施工方案應由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

  重大風險和較大風險專項施工方案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審批簽字。

  第二十四條 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應遵循風險級別越高管控層級越高的原則,對於重大風險和較大風險應進行重點管控,原則上重大風險、較大風險應由企業負責管控,同時上一級負責管控的風險,下一級必須同時負責具體管控並逐級落實管控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重大風險和較大風險,施工單位應定期通過現場巡查、監測預警、監督檢查等方式跟蹤風險狀況,督促風險分級管控措施的落實,及時處理風險管控過程中存在問題,把各類安全風險控制在可防可控範圍內。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不同層級、不同頻次組織針對重大風險、較大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的專項檢查,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每半年不少於一次、施工單位分管安全負責人每季度不少於一次、施工單位安全部門每月不少於一次。對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人員,並跟蹤整改情況,形成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對各級風險定期和不定期組織檢查,形成檢查記錄,對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後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復核。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風險動態更新機制,各參建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周邊環境、施工工藝、工程措施等情況的變化,及時開展風險的動態更新工作,重新調整制定管控措施的,應按照本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式。

  第二十八條 施工現場應建立施工安全風險公示制度,在施工現場大門明顯位置、風險區域設置施工安全風險公告牌,公告主要安全風險、可能引發事故類別、管控措施、應急措施及報告方式等。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通過安全技術交底、施工現場安全教育、施工班前會等方式告知各崗位人員本崗位存在的施工安全風險及應採取的措施,使其掌握規避風險的管控措施。

第六章 隱患排查處理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建立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各級管理人員及相關部門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職責範圍、管理責任;

  (二)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及隱患清單庫;

  (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流程及處理措施;

  (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保障措施;

  (五)相關部門、人員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考核要求;

  (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培訓要求;

  (七)應當納入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計劃,按工作計劃組織本單位技術、工程、勞務、物資等管理部門對施工單位項目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督促事故隱患整改。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措施進行審查,整改完成情況進行復查。定期統計、分析、通報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並及時提出加強安全生産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項目部應落實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制定工程項目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計劃,每日對施工現場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對排查出的隱患明確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時限。

  對於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整改完成後由施工單位項目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組織相關人員復查並經項目負責人審批確認,隱患消除後進行下一道工序或恢復施工。

  對於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應及時向本單位上級管理部門和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報告,在保證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實施整改,整改完成後經施工單位安全生産管理部門組織相關技術、品質、安全、生産管理等人員進行復查,復查合格後經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確認後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核查,核查合格後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或恢復施工。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暫停局部或者全部施工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定期對監理單位項目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檢查,確保監理單位項目部事故隱患排查體系完整,人員配備齊全。

  第三十四條 監理單位項目部應督促施工單位開展施工現場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施工現場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聯合檢查並留存相關記錄。

  對於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應當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消除,對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對於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總監理工程師應當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消除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暫停局部或者全部施工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五條 對於施工現場無法及時消除並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需要其他相關單位部門協調處理的事故隱患,工程參建單位應立即向工程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報告。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局部或全部暫停施工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員並設置警示標誌。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隱患現狀、可能産生的危害後果和可能影響範圍等情況。

第七章 掛牌督辦

  第三十六條 掛牌督辦形式如下:

  (一)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以下達督辦通知書(附件1)結合施工現場檢查的方式,督促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做好建築工程施工現場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工作。

  (二)安全生産問題突出地區掛牌督辦。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以下達督辦通知書(附件2)結合對該區施工現場專項執法抽查的方式,督促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做好施工現場安全生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重大事故隱患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對企業進行掛牌督辦:

  (一)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監督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

  (二)發生過一般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該工程項目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

  (三)群眾舉報或媒體曝光,並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現場核實的重大事故隱患;

  (四)項目參建單位排查出的,施工單位(或其他責任單位)自身無法及時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

  (五)逾期未整改完成且未説明合理原因的重大事故隱患;

  (六)上級部門交辦、轉批的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十八條 重大事故隱患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直接對企業進行掛牌督辦:

  (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依職權在巡查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安全、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且無法及時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

  (二)1個月內發生2起一般生産安全事故的企業,自第二起事故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該企業下屬工程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

  (三)12個月內發生3起一般生産安全事故的企業,自第三起事故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該企業下屬工程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的企業,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該企業下屬工程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

  (五)上級部門要求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進行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十九條 行政區域記憶體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該區住房城鄉建設委進行掛牌督辦: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的地區;

  (二)1個月內發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産安全事故的地區;

  (三)6個月內發生3起及以上一般生産安全事故的地區;

  (四)12個月內發生5起及以上一般生産安全事故的地區;

  (五)發生社會輿論影響較大生産安全事件的地區。

  第四十條 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附件1)需經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主要負責人或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主管領導審批後向企業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完成後由企業向督辦單位提交整改報告,提請解除督辦,經督辦單位現場審查合格並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主要負責人或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主管領導審批後解除掛牌督辦。

  第四十一條 安全生産問題突出地區掛牌督辦通知書(附件2)需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主管領導審批後向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下達掛牌督辦,督辦期限至少為3個月。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督辦期限前編制整改報告並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請解除掛牌督辦,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相關部門核查並報主管領導審批後解除掛牌督辦。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定期分析全市建築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狀況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對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施工安全風險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本轄區內建築工程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定的監督計劃中應重點對重大風險、較大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檢查,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技術服務,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應責令施工現場局部或全部暫停施工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存在事故隱患,可通過“市政府服務熱線12345”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四十四條 工程參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開展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按職責分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北京市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並將工程參建單位行政處罰的資訊納入本市建築市場行為信用評價。

  第四十五條 工程參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落實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職責的,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可通過通報、約談、告誡等方式督促其履行安全生産主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止施工;情節嚴重的,暫停在京投標資格30日至60日:

  (一)未按規定建立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對重大風險、較大風險進行管控的;

  (三)未及時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的;

  (四)未及時整改施工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的。

  第四十七條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造成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註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施工企業因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不到位被責令停止施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應當於作出最後一次停工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出暫扣安全生産許可證的建議,並附具企業及有關工程項目違法違規事實和證明安全生産條件降低的相關詢問筆錄或其他證據材料。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接到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暫扣安全生産許可證的建議後,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立案,並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企業暫扣安全生産許可證30日至60日的處罰。如該企業為外地註冊企業,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向其發證機關提出暫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的建議。

  (一)在12個月內,同一企業同一項目被兩次責令停止施工的;

  (二)在12個月內,同一企業在本市同一區內三個項目被責令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企業承建工程經責令停止施工後,整改仍達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京建法〔2016〕13號)同時廢止。

  附件:1.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略)

     2.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産問題突出地區掛牌督辦通知書(略)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