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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價格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司法局
  4. [實施日期] 2019-02-25
  5. [成文日期] 2019-01-10
  6. [發文字號] 京發改〔2019〕3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1-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25期(總第613期)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司法局關於本市公證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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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發改〔2019〕31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本市營商環境,切實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根據《北京市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經報請市政府同意,自2019年2月25日起,調整本市部分公證服務收費標準,完善公證服務收費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公證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公證服務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和收費標准詳見附件,各公證機構可在不超過政府規定收費標準的範圍內,自行制定具體收費標準。目錄以外的公證服務收費以及公證機構為當事人提供公證服務的過程中,根據當事人委託或要求,發生公證業務以外的其他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各公證機構新增公證服務項目或提供其他非公證業務服務應明確具體服務內容,並報市司法局。各公證機構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範圍內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自主制定或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提前30日向社會公佈,並書面告知市司法局、市發展改革委。

  三、各公證機構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及本機構網站(網頁)首頁設置專門欄目公示所有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服務內容、行業監督舉報電話和價格投訴舉報電話等資訊,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做好公證服務收費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四、本市公證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動態調整,各公證機構應加強收費政策執行情況的統計分析,並在每年5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公證業務開展情況及經合法審計後的年度收支情況報市司法局、市發展改革委。

  五、市區價格監督檢查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各公證機構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市場價格秩序,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六、本通知自2019年2月25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公證服務項目目錄和收費標準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司法局

2019年1月10日

25-附件:北京市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公證服務項目目錄和收費標準.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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