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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1-01
  5. [成文日期] 2018-11-06
  6. [發文字號] 京民福發〔2018〕41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11-2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44期(總第584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北京市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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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福發〔2018〕411號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衛生計生委、殘聯:

  現將《北京市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8年11月6日


北京市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對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扶持力度,提升養老服務品質,根據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殘疾人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市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本市養老機構建設實施辦法》、《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進一步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依據績效成本預算分析成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補貼對像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社會力量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具有法人資質的養老機構。

  經工商部門依法註冊登記的營利性養老機構參照本辦法享受同等運營補貼政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老年人是指本市戶籍老年人和投靠具有本市戶籍直系親屬的外省市老年人。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本市戶籍、持有第三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人服務一卡通)的殘疾人。

  失能老年人、失智老年人須按照市民政局制定的評估標準和程式開展入院評估。

  第四條 養老機構運營補貼堅持公開透明、公正公平和精準分類保障、品質效益優先、市場平等競爭原則。

第二章 補貼標準

  第五條 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根據養老機構收住服務對象身體狀況、服務品質星級評定、信用狀況、醫療服務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以養老機構實際收住服務對象的床位數、月數等作為補貼計算依據。

  第六條 對於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殘疾等級為三至四級視力、肢體、聽力、言語殘疾人和四級智力殘疾人的機構,按照每床每月100元予以補貼,其中市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對各區按照每床每月100元予以補助。

  對於收住失能老年人、殘疾等級為一至二級視力、肢體、聽力、言語殘疾人和二至三級智力殘疾人的機構,按照每床每月600元予以補貼,其中市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對各區按照每床每月500元予以補助。

  對於收住失智老年人、殘疾等級為一級智力殘疾人和二級智力殘疾人中的多重殘疾人的機構,按照每床每月700元予以補貼,其中市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對各區按照每床每月600元予以補助。

  老年人身體狀況以具有評估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論為準,殘疾人身體狀況以評定的殘疾等級為準。

  第七條 對於服務品質被評定為二星級的機構,在享受第六條規定補貼的基礎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補貼;被評定為三星級的機構,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0元予以補貼;被評定為四星級、五星級的機構,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50元予以補貼。

  星級評定等級以養老機構服務品質星級評定結果為依據。

  第八條 對於一年內沒有基本失信資訊記錄的機構,在享受第六條規定補貼的基礎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補貼;對於連續三年沒有基本失信資訊記錄的機構,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0元予以補貼;對於連續五年沒有基本失信資訊記錄的機構,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50元予以補貼。

  失信資訊記錄依據市民政局牽頭制定的《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資訊管理使用辦法》有關規定進行歸集。

  第九條 對於養老機構設置醫務室、護理站等內設醫療機構或引入醫療分支機構的,在享受第六條規定補貼的基礎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補貼。

  判定養老機構設置內設醫療機構或引入醫療分支機構的,以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備案文書為準。

  第十條 對於養老機構開展居家社區輻射服務,與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有序合作的,由區民政部門牽頭管理並參照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老齡辦《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扶持辦法》執行。

第三章 補貼程式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向區民政局提交享受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政策的申請。

  運營補貼獲取資格被取消或中斷的,養老機構需重新提交享受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政策的申請。

  第十二條 區民政局依據本辦法規定,對滿足以下條件的養老機構發放運營補貼。

  (一)養老機構每年3月31日之前向民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和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狀況審計報告。

  (二)按規定購買養老機構綜合責任險、僱主責任險等相關保險。

  (三)執行突發事件報告制度。

  (四)未發生重大責任事故。

  (五)從業人員持有資格證書或接受崗前培訓率達到100%。

  (六)服務品質星級評定為一星級及以上。因新註冊登記一年內暫時難以參加服務品質星級評定的機構,可以申請享受開業運營一年半內的運營補貼。

  (七)遵守國家環境品質方面標準,未對周邊生態環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八)服務對象年度滿意率達到85%以上。

  第十三條 養老機構運營補貼實行後補制,執行每半年核算和資金撥付。

  每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殘聯依據市社會福利綜合管理平臺歸集的數據,核定過去半年每家機構運營補貼額度,並於每年9月、次年3月底前完成資金撥付。

  第十四條 各區民政局應直接將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撥付至養老機構運營方法人賬戶。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所需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共同負擔,納入年度部門預算安排。

  在各區財政籌措的基礎上,市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各區按照規定標準給予補助,並對生態涵養區、發展新區上浮補助20%、10%。以每年截至8月31日的各區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殘疾人服務對象人數,編制並分配下一年度市財政補助預算,資金按照《北京市社會保障和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做好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十六條 市社會福利綜合管理平臺歸集的數據是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發放的唯一依據。

  養老機構收住服務對象身體狀況、服務品質星級評定、信用狀況、醫療服務能力、輻射居家社區服務資訊等相關數據應歸集至市社會福利綜合管理資訊系統。

  養老機構應通過刷養老助殘卡、民政一卡通、殘疾人服務一卡通等方式如實採集入住服務對象的基礎資訊、收費資訊和入住資訊。

  養老機構開展居家社區輻射服務的,應通過養老助殘卡、民政一卡通、殘疾人服務一卡通等方式實現刷卡記錄服務資訊,如實採集服務資訊,包括服務時間、服務對象、服務項目、服務時長、服務收費,並確保採集資訊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養老機構老年人能力評估制度。按照市民政局制定的評估標準及程式,由各區民政局委託具有評估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開展評估,評估結果作為運營補貼發放的依據。

  老年人能力評估由各區自行組織,每半年進行一次,所需費用納入區級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 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殘聯應加強對運營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可委託第三方社會專業機構,定期對養老機構歸集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抽查、核查。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未按規定時限向區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狀況審計報告的,視為自動放棄當年運營補貼獲取資格。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未按照《北京市民政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突發事件報告工作的通知》規定履行突發事件報告制度的,自發現之日起取消一年的運營補貼獲取資格。

  第二十一條 凡發現養老機構通過市社會福利綜合管理平臺歸集資訊出現錯誤致使多領取運營補貼的,及時予以糾正;年度內超出(含)三次的,取消當年運營補貼獲取資格。

  第二十二條 建立養老機構運營補貼與市財政預算績效指標掛鉤機制,進一步提升養老機構入住率、服務對象滿意度,全面提升養老機構服務品質。

  (一)入住率指標。養老機構全年平均入住率比上年底下降10%的,扣減當年運營補貼的20%。

  (二)服務對象滿意率指標。養老機構服務對象滿意率低於85%的,取消當年運營補貼獲取資格。

  (三)運營安全指標。養老機構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取消自責任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的運營補貼獲取資格;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導致1人(含)以上死亡的,取消至少兩年的運營補貼獲取資格。

  (四)品牌影響指標。養老機構不參與服務品質星級評定和復評,或未取得一星級評定的,取消運營補貼獲取資格。

  (五)誠信指標。凡發現養老機構有違誠信、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運營補貼的,一經核實,納入本市養老服務機構信用黑名單,並取消運營補貼獲取資格和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資格。運營補貼已發放的,由區民政局依法追回;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人員素質指標。從業人員持有資格證書或接受崗前培訓率未達到100%,取消運營補貼獲取資格。

  (七)醫養結合指標。養老機構未與醫療機構簽訂規範服務協議的,取消運營補貼獲取資格。

  (八)生態環境指標。養老機構對周邊生態環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納入一票否決事項,取消運營補貼獲取資格並追回財政資金。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單位及個人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五條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殘聯關於印發〈社會力量興辦非營利性社會福利機構運營資助辦法〉的通知》(京民福發〔2014〕274號)、《北京市民政局關於開展養老服務機構星級評定以獎代補工作的通知》(京民福發〔2011〕204號)、《北京市殘聯、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入住社會福利機構補貼辦法〉的通知》(京殘發〔2012〕7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天津市、河北省行政區全域及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烏蘭察布市等京津冀協同發展地區的養老機構收住北京市戶籍老年人的,參照本辦法執行,所需經費由老年人戶籍所在地的區民政局負擔,再由養老機構所屬的地市(區)級民政局按當地財政管理規定及程式撥付至老年人實際入住的養老機構。

  第二十七條 殘疾人服務機構等同養老機構享受運營補貼政策。

  殘疾人服務機構收住精神殘疾人的,對應收住同等級智力殘疾人的運營補貼標准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關於享受養老機構或殘疾人服務機構運營補貼政策的申請(範本)


附件

關於享受養老機構或殘疾人服務機構運營補貼政策的申請(範本)

××區民政局:

  ××機構位於×××街道(鄉鎮)×××,建築面積××平方米,設有床位×張,於××月××日正式對外運營。根據《北京市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現擬申請養老機構或殘疾人服務機構運營補貼政策,請予批准。

  在今後運營服務管理過程中,我們承諾將按照本市有關政策規定開展服務工作:(1)依法取得相關服務資質,合法運營管理。(2)嚴格執行每年3月31日之前向民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報告、財務狀況審計報告的規定。(3)按規定購買機構綜合責任險和僱主責任險等相關保險。(4)嚴格執行突發事件報告制度,積極採取必要措施防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欺老(殘)虐老(殘)行為發生。(5)如實採集服務資訊,包括服務時間、服務對象、服務項目、服務時長、服務收費等,確保採集資訊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

××機構法人代表(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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