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衛老年婦幼〔2018〕26號
各區衛生計生委、財政局,各有關醫療衛生機構:
孕産期心理狀態與孕婦自身健康和胎兒生長髮育密切相關,孕産期抑鬱障礙(MDD)嚴重影響婦女身心健康,威脅孕婦及胎兒生命安全。為有效落實《北京市“十三五”時期婦女發展規劃》,加強孕産期心理保健,決定在原孕産期抑鬱項目工作基礎上,在全市範圍內推進孕産期心理保健工作,評價孕産婦心理健康狀況,早期識別孕産婦心理狀態,及時治療或轉診,達到“早發現、早診斷、早干預”目標。
一、開展孕期全程心理健康篩查
(一)服務對象
在本市領取母子健康手冊(孕産保健檔案),進行系統産前檢查的孕産婦均為孕産婦心理保健服務對象。
(二)服務內容
孕婦關注“北京婦幼健康服務”公眾號,於孕早期(13周前)、孕中期(16-24周)、孕晚期(25-32周)和産後42天分別進行孕産婦心理健康篩查。其中孕期心理健康篩查使用患者健康問卷抑鬱量表(PHQ-9),産後心理健康篩查使用愛丁堡産後抑鬱量表(EPDS)。
(三)篩查對象管理
助産機構應在相應時段督促孕産婦進行篩查並進行指導。
孕婦産前:PHQ-9量表總分為27分,0-4分為未見異常;5-14分為可疑高危,建議至助産機構精神科(心理科、身心疾病科)或市、區婦幼保健院進行心理諮詢;大於等於15分提示抑鬱可能性大,建議至精神專科醫院進一步診治。
産婦産後:EPDS量表總分為30分,0-11分為未見異常;12~13分為可疑高危,建議至助産機構精神科(心理科、身心疾病科)或市、區婦幼保健院進行心理諮詢;大於等於13分提示抑鬱可能性大,建議至精神專科醫院進一步診治。
二、工作職責
(一)衛生計生部門
各區衛生計生委應根據各區自身特點,進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優化服務流程,通過機構合作、醫師多點執業等方式建立由區婦幼保健院、區精神衛生保健院所(或區精神疾病專科醫院)、轄區綜合醫院精神科(心理科、身心疾病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廣泛參與的孕産期心理保健轉介機制。
(二)財政部門
市級財政承擔孕産婦心理篩查工作涉及篩查、質控和追訪等工作經費,補助資金主要用於開展工作所需勞務費、培訓費、宣傳品製作及印刷等支出,不得用於“三公”經費、基本建設、醫療設備購置等事項。開支標準應符合市區兩級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專款專用,開支範圍不得超出本辦法所列事項,預算執行過程中如達到政府採購限額的要履行政府採購程式,確保資金使用安全。項目執行單位加強經費管理工作,應制定詳細的支出計劃,切實加快項目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杜絕擠佔、挪用、截留現象的發生。
(三)婦幼保健機構
對就診孕産婦做好心理諮詢服務,超出自身診治範圍的孕産婦應提供轉介服務。做好資訊收集及資訊利用工作,對篩查異常未及時就診的孕産婦進行追訪。
(四)助産機構
對就診孕産婦做好心理保健宣教工作,充分告知孕婦篩查注意事項,督促孕産婦進行孕産期心理健康篩查,並指導孕産婦進行量表填寫。對於在本機構內精神科(心理科、身心疾病科)就診的孕婦,及時進行科室間轉介,並跟蹤轉介結果。
(五)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對建冊孕婦進行孕産婦心理保健健康宣教,可疑高危人群和可疑抑鬱的孕産婦納入高危孕産婦追訪。
(六)精神專科醫院
北京安定醫院、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北京回龍觀醫院等專科醫院要積極發揮專業技術優勢,繼續提供專業技術支援,完善轉會診工作流程,保證篩查可疑孕婦轉會診綠色通道暢通。通過接收人員進修、參與治療等多種方式,提供更加豐富的專業知識培訓和公眾健康教育技術指導。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制度,優化服務流程
為確保孕産期心理保健工作實施,各區要根據自身特點,充分利用區域內婦幼健康和精神衛生資源優勢,進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優化服務流程,建立由區婦幼保健院、區精神衛生保健院所(或區精神疾病專科醫院)、轄區綜合醫院精神科(心理科、身心疾病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廣泛參與的孕産期心理保健轉介機制。
(二)成立專業團隊,提高服務水準
各區應建立一支由産科醫師、精神科醫師、婦幼保健醫師等組成的工作團隊,加強與市級精神專科醫院合作,為孕産婦心理保健工作提供專業服務。
(三)規範資訊採集,助力科學決策
各區要重視資訊收集和利用工作,結合前期工作成果,科學規範收集、分析、評價項目基礎數據,保證大數據真實、可用,不斷提高醫療機構科學研究水準,為行政部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四)開展健康教育,擴大服務人群
各助産機構結合孕婦學校課程,增加孕産婦心理保健內容,並積極通過與媒體合作形式,開展孕産期心理保健宣教工作,提高孕産婦心理保健意識,增加篩查依從性,擴大孕産婦心理保健服務人群。
附件1:北京市開展孕産期心理保健工作助産機構名單
附件2:北京市開展孕産期心理保健工作質控追訪機構名單
附件3:北京市孕産期心理保健工作流程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