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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11-01
  5. [成文日期] 2018-10-18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10-1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登記和通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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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本市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保護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2018年11月1日前購買,且未在《北京市電動自行車産品目錄》內的電動自行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工作。

  在《北京市電動自行車産品目錄》內的電動自行車應當到本市任意非機動車登記站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業務。

  《北京市電動自行車産品目錄》可到北京市交管局對外網站或北京交警APP“過渡期電動自行車申請臨時標識工作平臺”查詢。

  第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電動自行車,車輛所有人應當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間,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標識。

  第四條 車輛所有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申領電動自行車臨時標識:

  (一)“線上申報、線下領取”,即:車主為單位或個人的,可以通過北京交警APP“過渡期電動自行車申請臨時標識工作平臺”,提交身份證明、車輛資訊,經審核通過後,按預約的時間、地點領取臨時標識。

  (二)“預約辦理、現場申領”,即:車主為個人的,可以通過北京交警APP,預約申領臨時標識的時間及地點,預約成功後,現場提交身份證明並交驗車輛後領取臨時標識。

  由於“預約辦理、現場申領”的方式需要人工採集大量人員和車輛資訊資料,為減少排隊時間,鼓勵車輛所有人採取“線上申報、線下領取”的方式申領臨時標識。

  第五條 自2019年5月1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發放臨時標識;未申領臨時標識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六條 本市對已經申領臨時標識的電動自行車設置3年過渡期,過渡期自2018年11月1日開始,至2021年10月31日截止。

  過渡期內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懸挂臨時標識,並遵守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有關規定。過渡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七條 已領取臨時標識的電動自行車在過渡期內標識丟失或損壞的,所有人應攜帶身份證明原件到我市任意非機動車登記站申請補領或換領臨時標識業務,如因臨時標識損壞辦理換領業務的,應將損壞的臨時標識交回,非機動車登記站於當日核發新的臨時標識,原臨時標識作廢。

  第八條 2019年5月1日後未申領臨時標識上道路行駛,或者過渡期滿後繼續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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