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發改規〔2018〕7號
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本市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要求,特製定《北京市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7月17日
(聯繫人:外資處 辛欣;聯繫電話:66410879)
北京市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本市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完善境外投資全程監管,促進本市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以下簡稱“11號令”)及相關文件要求,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不含中央管理企業,以下簡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産、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二)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三)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四)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産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五)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産;
(六)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七)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八)通過協議、信託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産。
本辦法所稱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
本辦法所稱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
第三條 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應當履行境外投資項目備案手續,報告有關資訊,配合監督檢查。
第四條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在北京市政府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履行境外投資主管部門職責,對境外投資進行宏觀指導、綜合服務和全程監管。
第二章 境外投資項目備案
第五條 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中方投資額在3億美元以下,涉及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産、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類項目,屬於市發展改革委實行備案的管理範圍。其他境外投資項目按照11號令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敏感類境外投資項目按照11號令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直接以及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的貨幣、證券、實物、技術、智慧財産權、股權、債權等資産、權益以及提供融資、擔保的總額。
第六條 兩個以上投資主體共同開展的項目,應當由投資額較大一方在徵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後提出備案申請。如各方投資額相等,應當協商一致後由其中一方提出備案申請。
第七條 對項目所需前期費用(包括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仲介服務費、資源勘探費等)規模較大的,投資主體可參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項目前期費用提出備案申請。經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計入項目中方投資額。
第八條 投資主體應通過市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境外投資直通車”系統(以下簡稱“網路系統”)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備案表並附具有關文件,履行備案手續,報告有關資訊。涉及國家秘密或不適宜使用網路系統的事項,投資主體可以另行使用紙質材料提交。
項目備案表格式文本及附件清單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項目備案表和附件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發展改革委應當予以受理。
項目備案表或附件不齊全、項目備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項目不屬於備案管理範圍、項目不屬於市發展改革委管理許可權的,市發展改革委在收到項目備案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投資主體。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項目備案表之日起即為受理。
市發展改革委應當通過網路系統告知投資主體受理或不予受理項目備案表。投資主體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憑證的,可以通過網路系統自行列印或要求市發展改革委出具。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備案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的投資主體出具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項目備案通知書格式文本見本辦法附件。
市發展改革委發現項目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違反有關規劃或政策、違反有關國際條約或協定、威脅或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應當在受理項目備案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投資主體出具不予備案書面通知,並説明不予備案的理由。
第十一條 收到項目備案通知書後,投資主體可憑項目備案受理告知書、項目備案表及所有附件材料,向市發展改革委領取書面項目備案通知書。上述材料應與通過網路系統上傳的材料一致並加蓋投資主體公章。經辦人應持有投資主體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第十二條 屬於備案管理範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取得項目備案通知書。
本辦法所稱項目實施前,是指投資主體或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資産、權益(已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辦理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除外)或提供融資、擔保之前。
第十三條 屬於備案管理範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未取得有效備案通知書的,外匯管理、海關等有關部門依法不予辦理相關手續,金融企業依法不予辦理相關資金結算和融資業務。
第十四條 已備案的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關情形發生前通過網路系統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變更申請:
(一)投資主體增加或減少;
(二)投資地點發生重大變化;
(三)主要內容和規模發生重大變化;
(四)中方投資額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原備案金額的20%,或中方投資額變化1億美元及以上;
(五)需要對項目備案通知書有關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其他情形。
市發展改革委在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備案的書面決定。
因投資項目備案管理範圍發生調整,或者項目規模、內容、地點、投資主體、股權結構、投資額等發生變化,導致項目備案不再屬於市發展改革委許可權範圍的,投資主體應當按照11號令規定的項目核準或備案機關及相應程式,重新辦理項目核準或備案,並通過紙質文件抄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五條 備案通知書有效期2年。確需延長有效期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通過網路系統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延長有效期的申請。
市發展改革委在受理延期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長備案通知書有效期的書面決定。
第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依法履行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程式、時限等要求實施備案行為,提高行政效能,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七條 對市發展改革委實施的備案行為,相關利害關係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予以備案,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許可權和程式予以備案的項目,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第三章 境外投資服務與監管
第十九條 投資主體可以就境外投資向市發展改革委諮詢政策和資訊、反映情況和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市發展改革委在北京市政府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國際投資形勢分析,發佈境外投資有關數據、項目情況等資訊,為投資主體提供資訊服務。
第二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在北京市政府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多雙邊投資合作機制以及本市對外交流合作渠道,為投資主體實施境外投資項目積極創造有利的外部環境。
第二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聯合有關部門建立協同監管機制,通過線上監測、約談函詢、抽查核實等方式對境外投資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倡導投資主體創新境外投資方式、堅持誠信經營原則、避免不當競爭行為、保障員工合法權益、尊重當地公序良俗、履行必要社會責任、注重生態環境保護、樹立中國投資者良好形象。
第二十三條 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的項目,境外投資過程中發生外派人員重大傷亡、境外資産重大損失、損害我國與有關國家外交關係等重大不利情況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路系統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重大不利情況報告表。如需提交完成憑證,投資主體可通過網路系統自行列印。
第二十四條 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路系統提交項目完成情況報告表。如需提交完成憑證,投資主體可通過網路系統自行列印。
前款所稱項目完成,是指項目所屬的建設工程竣工、投資標的股權或資産交割、中方投資額支出完畢等情形。
第二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可以就境外投資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向投資主體發出重大事項問詢函。投資主體應當按照重大事項問詢函載明的問詢事項和時限要求通過網路系統提交書面報告。如需提交完成憑證,投資主體可通過網路系統自行列印。
市發展改革委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公示重大事項問詢函及投資主體提交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可以根據其掌握的國際國內經濟社會運作情況和風險狀況,向投資主體或利益相關方發出風險提示,供投資主體或利益相關方參考。
第二十七條 投資主體應當對自身通過網路系統和線下提交的各類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發現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告知市發展改革委。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據實向市發展改革委舉報。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違規資訊,市發展改革委將在門戶網站予以公佈,同時將有關資訊匯總歸集至北京市信用資訊共用平臺進行公示,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式和條件辦理項目備案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投資主體通過惡意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申請備案的,市發展改革委不予受理或不予備案,對投資主體及主要責任人處以警告。
第三十一條 投資主體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備案通知書的,市發展改革委應當撤銷該備案通知書,對投資主體及主要責任人處以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屬於市發展改革委備案管理範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委責令投資主體中止或停止實施該項目並限期改正,對投資主體及有關責任人處以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備案通知書而擅自實施的;
(二)應當履行備案變更手續,但未經市發展改革委同意而擅自實施變更的。
第三十三條 投資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委責令投資主體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對投資主體及有關責任人處以警告。
(一)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報告有關資訊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第三十四條 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過程中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境外投資市場秩序的,由市發展改革委責令投資主體中止或停止開展該項目並限期改正,對投資主體及主要責任人處以警告。
第三十五條 境外投資威脅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市發展改革委責令投資主體中止實施項目並限期改正。
境外投資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由市發展改革委責令投資主體停止實施項目、限期改正並採取補救措施,對投資主體及有關責任人處以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投資主體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及時提交重大不利情況報告表並主動改正的,可以減輕或免除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金融企業為屬於市發展改革委備案管理範圍但未取得備案通知書的項目提供融資、擔保的,市發展改革委將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11號令通報該違規行為,並商請有關金融監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罰該金融企業及有關責任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對投資主體根據本辦法提交的材料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對境外開展投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投資主體直接對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開展投資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企業對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開展投資的,按照11號令規定執行。
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按照11號令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境內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按照11號令規定執行。
境內自然人直接對境外開展投資不適用本辦法。境內自然人直接對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開展投資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境外投資管理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7日起施行。市發展改革委于2005年12月印發的《北京市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實施辦法》(京發改〔2005〕2667號)同時廢止。
附件:項目備案通知書格式文本(略)
注:附件請登錄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http://fgw.beijing.gov.cn)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