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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林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05-10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8〕1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5-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20期(總第560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集體林權制度促進首都林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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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2018〕1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83號)精神,進一步深化本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創新集體林業保護髮展體制機制,促進首都林業可持續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林地經營權,推進集體林權規範有序流轉,促進集體林業適度規模經營,完善扶持政策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創新集體林業發展機制,廣泛調動農民和社會力量發展林業,全面提升集體林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實現“生態美、百姓富”的目標。

  (二)基本原則

  堅持集體林地集體所有制,創新體制機制,拓展和完善林地經營權能;堅持生態優先、産業帶動,拓展集體林業功能,實現增綠、增質和增效;堅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

  (三)工作目標

  到2020年,集體林業良性發展機制基本形成,産權保護更加有力,承包權更加穩定,經營權更加靈活,林權流轉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服務體系更加完善,農民林業收入顯著增加。到2022年,責權利明晰的現代林業産權制度和經營制度基本建立,綠色空間持續擴展、森林品質明顯提升、生態安全體系更加穩定。

  二、主要內容

  (一)穩定集體林地承包關係

  1.保持現有集體林地承包關係。繼續做好集體林地承包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穩定現有集體林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已實行家庭承包的集體林地,林地承包權人對承包林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等權利,不論經營權如何流轉,承包權都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承包農戶。

  2.加強林權權益保護。在鞏固集體林地所有權、穩定承包權的基礎上,有關區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抓緊在有條件的鄉(鎮)、村開展集體林地“三權分置”試點,逐步建立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以下簡稱“三權分置”)運作機制,不斷健全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集體林權制度,形成集體林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經營的格局。依法保障林權權利人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權權利人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確因國家公園建設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生態保護需要的,可探索採取市場化方式對林權權利人給予合理補償,着力破解生態保護與林權權利人利益間的矛盾。

  3.加強合同規範化管理。承包和流轉集體林地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法定期限。推廣使用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集體林地承包合同》和《集體林權流轉合同》示範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監督林業生産經營主體依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集體林地。

  4.加強矛盾糾紛調處。加強對農村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導,制定糾紛調解仲裁人員培訓計劃,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建立律師、公證機構參與糾紛處置的工作機制,將矛盾化解納入法治軌道,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權屬不清或有爭議、應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權證或不動産權證、未依法取得抵押權人或共有權人同意等情況下的林權不得流轉。

  (二)推進集體林分類經營管理

  1.科學經營公益林。嚴格按照《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實行公益林分級經營管理,對於一級國家級公益林,以嚴格保護為原則,根據其生態狀況,進行撫育、更新等經營活動或開展適宜的非木質資源培育利用;對於二級國家級公益林和市級公益林,在不影響森林生態功能發揮和不破壞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適度開展林下種植、森林旅游、森林康養、科普教育、林産品採集等非木質資源培育利用。

  2.放活商品林經營權。商品林由林業生産經營主體依法自主決定種植結構、經營方向、經營模式和經營目標;生産經營主體可合理利用林地資源,發展林下經濟,開展觀光采摘、森林旅游、森林康養等生産經營活動。園林綠化部門要加強商品林管理,研究建立既利於生態保護、又利於自主經營的管理機制。

  (三)引導集體林適度規模經營

  1.規範集體林權有序流轉。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在不改變林地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許農戶採取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鼓勵通過專業産權交易平臺規範流轉。對家庭承包林地,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流入方必須是從事農業生産經營的農戶,原則上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且需經發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轉的,應當依法報發包方備案。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的,流轉方案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採取招標、拍賣或公開協商等方式流轉;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要事先報鄉(鎮)政府批准,簽訂合同前應當對流入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等進行審查。

  2.培育壯大新型林業經營主體。積極培育集體林場、林業專業合作社、林業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引導並規範其參與林業工程建設和林業資源經營,支援其以林權、固定資産、公益林補償收益等辦理抵押質押貸款。重點探索在平原地區、淺山區發展集體林場,創新集體林經營管理模式,發揮鄉(鎮)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作用,組織更多農民參與林業工程建設和資源管護,提高集體林的綜合效益和農民綠色就業水準。

  3.大力發展林業特色産業。加快推進林業産業與農業、旅游、教育、文化、康養等産業深度融合,着力發展森林旅游、森林康養、特色林果、花卉園藝、種苗、林下經濟、養蜂等綠色産業。繼續推進高效節水果園建設、低效果園改造、規模化苗圃建設。推動林業品牌建設,鼓勵龍頭企業爭創馳(著)名商標、地理標誌産品。

  (四)促進集體林業高品質發展

  1.提升集體林綜合效益。結合淺山區生態建設、農業結構調整以及美麗鄉村綠化建設,推廣近自然森林經營、生物多樣性保護、森林生態系統培育等先進生態理念,制定森林經營中長期規劃,實施低質低效林改造和中幼林撫育,全面提高林分品質及碳匯、水土保持和水源涵養能力,促進農村集體林業資産持續增值、農民林業收入持續增加。

  2.加強集體林資源保護。嚴格執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認真落實保護髮展森林資源目標責任制。嚴格集體林地徵佔審批,依法嚴厲打擊亂砍濫伐、亂捕濫獵、亂徵濫佔、亂採濫挖等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山區公益林繼續按照“均股不分山,均利不分林”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進一步完善山區公益林管護機制,加強森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研究建立山區公益林補償資金與管護成效掛鉤機制。把保護森林納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增強農民愛林護林責任意識。

  3.完善社會化服務體系。加快基層林業主管部門職能轉變,強化公共服務,研究探索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支援社會化服務組織開展林業規劃設計、造林綠化、森林管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資源資産評估、市場資訊提供、技術培訓等服務。

  (五)強化政策支撐

  1.支援金融機構政策創新。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推進林權抵押貸款業務,開發適合林業特點的信貸産品。探索特色林果、花卉種苗、林下經濟産品等經營收益權、公益林補償收益權市場化質押擔保貸款。健全森林保險制度,建立森林保險費率調整機制,進一步完善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研究探索森林保險無賠款優待政策。

  2.健全配套服務設施政策。本着嚴格保護、科學發展集體林的原則,研究探索資源管理、森林旅游和森林康養配套服務設施建設的政策機制,嚴禁違法違規開發房地産或建設私人莊園會所,嚴格管控淺山區設施建設。市規劃國土委和市園林綠化局抓緊開展試點探索,研究制定相關辦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充分發揮各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作用,推動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和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密切協作,紮實推進。各有關區政府是完善集體林權制度和促進林業發展的責任主體,要抓緊制定本區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集體林權管理工作,並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效納入有關領導幹部考核內容。

  (二)加大人才培養

  完善基層林業技術培訓體系,加強林業技能人才培養,大力培育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帶頭人、職業經理人、鄉土專家等,培養符合現代林業發展需要的新時代林業人才。

  (三)強化宣傳引導

  充分利用電視、報紙、電台、網路、微網志、微信等媒介,宣傳解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政策和取得的實效,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氛圍。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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