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06-01
  5. [成文日期] 2018-04-12
  6. [發文字號] 京建發〔2018〕17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4-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16期(總第556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對非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直接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建發〔2018〕172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住房城市建設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和要求,切實保障建設單位選擇工程建設施工監理企業的自主權,加快施工許可審批的辦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2018年3月27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佈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16號令)的有關規定,除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外,其他工程項目可參照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定發包方式,不再強制要求進行招投標。

  二、對非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採取自主決定發包方式的,在確定工程項目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後,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不再提交施工、監理合同備案材料,直接辦理施工許可證。

  三、對不進入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工程分平臺招投標的非必須招標工程項目,不收取施工合同、監理合同的登記備案費用。

  四、建設單位在選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時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選擇與工程項目規模相匹配的具有相應資質和資格的企業和從業人員,切實履行建設單位對施工和監理單位管理的主體責任。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8年4月12日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