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8〕3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地局,各房地産經紀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房地産經紀機構管理,提升房地産經紀機構服務水準,根據《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房地産經紀機構備案及經營場所公示管理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産經紀活動(含通過網際網路提供房地産經紀服務)的,應當依法在本市設立房地産經紀機構或分支機構,工商登記經營範圍應當包含“房地産經紀服務”項目,並自機構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初始備案,取得《北京市房地産經紀機構備案證明》或《北京市房地産經紀機構(分支機構)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
二、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分支機構備案證明所載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分支機構住所跨行政區變更的,房地産經紀機構應當到遷入地的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備案;分支機構應當先到遷出地的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出備案,再到遷入地的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初始備案。
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分支機構的聯繫電話、股東、從業人員等其他備案資訊發生變更的,應當通過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www.bjjs.gov.cn)房地産經紀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及時修改。
三、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分支機構發生登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被吊銷等情形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出備案並交回備案證明。房地産經紀機構登出備案後,其分支機構備案同時登出。
四、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分支機構備案證明遺失或破損的,可申請補證、換證。備案證明遺失,補發後仍使用原備案證明號,備案證明上注記“補證”;備案證明破損,換發後仍使用原備案證明號,備案證明上注記“換證”。
五、各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分支機構辦理初始備案、變更備案、登出備案、補證、換證時,應當登錄管理系統進行網上申請(新用戶需先進行註冊),線上列印備案登記表、授權委託書,並持相關材料(見附件)到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六、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分支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便於公眾翻閱的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備案證明原件,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其所屬房地産經紀機構備案證明複印件。
(二)服務項目、內容、標準,業務流程,收費項目、依據、標準,本市房地産交易資金監管有關文件,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房屋交易合同等示範文本。
(三)本經營場所全部房地産經紀從業人員姓名、照片、資訊卡號。
(四)本機構有效投訴電話、12358價格舉報電話。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分支機構初始備案和變更備案的,應當自申請單位提交全部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辦結;受理登出備案、補證、換證的,應當即時辦結。
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初始備案和住所變更備案時,應當實地核查。
八、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分支機構未按要求辦理登出備案的,應當收回備案證明,直接登出其備案,公告備案證明作廢。
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備案的住所和聯繫電話無法聯繫的,記入備案機構警示名錄,並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九、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分支機構備案所提交的書面材料存檔,並將備案資訊通過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向社會公示。
公示資訊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住所、註冊資本、企業類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號)、備案證明編號、業務類型、全部房地産經紀從業人員等。
十、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有違反本通知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法查處並記入房地産經紀信用檔案。
十一、本通知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原《關於加強北京市房地産經紀機構備案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9〕369號)、《關於規範房地産經紀機構經營場所資訊公示的通知》(京建發〔2010〕73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申請辦理相關備案所應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8年2月11日
附件
申請辦理相關備案所應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申請辦理相關備案所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初始備案
1.備案登記表;
2.營業執照(外埠房地産經紀機構在本市進行首個分支機構備案時,還應當提供其註冊地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材料);
3.全部房地産經紀從業人員身份證件;
4.房地産經紀機構提交法定代表人、股東身份證件;
5.分支機構負責人提交身份證件。
(二)變更備案
1.變更備案登記表;
2.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
3.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件。
(三)登出備案
1.登出備案登記表;
2.備案證明原件;
3.營業執照登出證明、變更經營範圍後的營業執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官網公示吊銷資訊的截屏等機構終止的證明材料。
(四)遺失補證
1.補證登記表;
2.在報紙、資訊網路等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
(五)破損換證
1.換證登記表;
2.原備案證明原件。
二、提交材料要求
(一)應當統一使用A4紙。
(二)凡未註明原件的,應當交驗原件後留存複印件。第二代身份證應當複印正反面。
(三)非本市戶籍人員應當交驗暫住證或居住證;台灣同胞應當交驗台胞證;外籍人員應當交驗護照;企業股東應當交驗營業執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事業單位股東應當交驗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