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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人口與生育、婦女兒童/婦女兒童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02-28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2-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落實《早産兒保健工作規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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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衛生計生委、各有關醫療衛生機構:

  預防和減少早産兒發生,提高早産兒救治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加強早産兒保健,對減少早産兒死亡、預防殘疾發生、提高早産兒遠期生存品質具有重要意義。為加強我市早産兒服務管理,提高早産兒醫療保健水準,現就落實國家《早産兒保健工作規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一)加強婦幼健康服務機構能力建設,完善北京市早産兒保健網路,規範早産兒保健服務內容。

  (二)提高北京市早産兒救治和保健服務水準,預防和減少早産兒殘疾發生,降低早産兒死亡率,提高早産兒生存品質。

  二、實施對象

  早産兒指胎齡<37周出生的新生兒,主要包括:

  (一)低危早産兒:胎齡≥34周且出生體重≥2000克,無早期嚴重合併症及並發癥、生後早期體重增長良好的早産兒。

  (二)高危早産兒:胎齡<34周或出生體重<2000克、存在早期嚴重合併症或並發癥、生後早期餵養困難、體重增長緩慢等任何一種異常情況的早産兒。

  三、工作職責

  (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加強婦幼健康服務機構能力建設,提高早産兒救治和保健服務能力。制定轄區內早産兒保健實施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2.各區根據北京市早産兒保健服務標準(附件1)確立轄區開展低危早産兒保健和高危早産兒保健的醫療機構,建立健全轄區內早産兒轉診、會診網路,明確各級機構職責,並於2018年4月15日前將各區確立名單和轉診網路向轄區醫療機構公佈,並報北京市衛生計生委老年與婦幼健康服務處備案(郵箱:bjswsjfy@163.com)。

  3.組織成立由相關學科專家組成的早産兒保健技術指導組。

  4.健全轄區婦幼保健資訊系統,監督管理早産兒保健資訊的收集、上報工作。

  5.組織開展相關新生兒死亡評審工作。

  (二)婦幼保健機構

  1.組織早産兒保健技術指導組對轄區內各級醫療機構的早産兒保健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與評價。

  2.組織開展轄區內早産兒醫療保健業務培訓,推廣適宜技術。

  3.指導和開展轄區早産兒保健相關健康教育工作,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計劃,開發適宜的健康教育材料。

  4.管理早産兒保健相關資訊。

  5.結合新生兒死亡評審工作,開展早産兒死亡評審。

  6.建立早産兒保健門診,根據北京市早産兒保健服務標準承擔本機構分娩和其他醫療機構轉診的低危或高危早産兒保健服務。對早産兒隨訪管理中不能處理的疑難病例,根據《北京市衛生局關於印發北京市0-6歲兒童先天性心臟病篩查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衛婦社字〔2009〕14號)《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規範北京市0-6歲兒童聽力與耳聾基因聯合篩查診治工作的通知》(京衛老年婦幼﹝2016﹞33號)《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開展北京市兒童口腔保健、眼及視力保健、心理保健項目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的“北京市兒童保健篩查異常轉診途徑”(以下簡稱“轉診途徑”)進行轉診,使兒童接受有效救治,提高早産兒遠期生存品質。

  (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為早産兒發放《早産兒保健宣傳手冊》(附件2),負責轄區內早産兒登記、轉診及資訊採集與上報工作,按照《早産兒保健宣傳手冊》中隨訪時間和隨訪項目,記錄早産兒在本機構或其他醫療機構早産兒保健管理結果,並將結果登記在《北京市兒童保健記錄》中。開展早産兒保健知識宣教。具備低危早産兒保健能力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轄區內低危早産兒專案管理;不具備低危早産兒保健能力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將早産兒轉診至本區婦幼保健機構。結合兒童體檢記錄早産兒保健情況,若發現早産兒未能及時在相關醫療機構進行早産兒保健時,應告知家長到相應早産兒保健門診接受保健服務管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流程見附件3。

  (四)其他相關醫療機構

  各相關醫療機構要按照本方案及相關疾病診療規範等,為早産兒提供與本機構能力相適應的醫療保健服務,其他醫療機構工作流程見附件4。

  1.具備高危早産兒保健服務能力的醫療機構

  (1)承擔本院出生或救治的高危早産兒保健服務;

  (2)可承擔在本院出生或救治的低危早産兒保健服務;

  (3)可指導低危早産兒至其所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早産兒後續保健服務。

  2.具備低危早産兒保健服務能力的醫療機構

  (1)指導在本院出生或救治的高危早産兒到其他醫療機構接受高危早産兒保健服務;

  (2)承擔本院出生或救治的低危早産兒保健服務;

  (3)可指導低危早産兒至其所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早産兒後續保健服務。

  3.不具備早産兒保健服務能力的醫療機構

  根據早産兒高危、低危分類標準指導本院出生早産兒到區衛生計生委公佈的相關醫療機構接受早産兒保健服務。

  四、早産兒保健服務管理

  (一)住院前服務管理

  1.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助産機構要按照高危因素分級標準對孕婦進行高危因素篩查和評估,開展分級建檔指導,對高危孕婦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預防和減少早産兒發生。

  2.各助産機構要加強産、兒科合作,在早産兒出生時,由具備早産兒復蘇能力的新生兒科醫生參與現場復蘇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轉入新生兒科;缺乏危重早産兒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應盡可能宮內轉診;新生兒需轉診治療時,要按照北京市危重新生兒轉會診網路及時進行轉診救治,預防和減少早産兒死亡。

  (二)住院期間服務管理

  1.對早産兒進行保暖、生命體徵監測、預防醫院內感染及做好發育支援性護理;安全用氧,根據病情提供呼吸支援;根據早産兒狀況提供相應的腸道內及腸道外營養。

  2.提倡早期餵養和鼓勵母乳餵養,根據早産兒具體情況及時補充相應的營養素;監測和評估體重、身長、頭圍及發育狀況。

  3.按照《中國新生兒營養支援臨床應用指南》、《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規範北京市0-6歲兒童聽力與耳聾基因聯合篩查診治工作的通知》(京衛老年婦幼﹝2016﹞33號)《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規範》和《中國早産兒視網膜病變篩查指南》等,進行新生兒疾病篩查和早産兒視網膜病(ROP)篩查等;加強早産兒常見病及危重症識別。

  4.出院前對早産兒進行全面評估,指導家長做好家庭準備、早産兒護理、餵養與疾病預防,並告知家長出院後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登記並領取《早産兒保健宣傳手冊》,宣教早産兒隨訪的重要性和相關內容。

  (三)出院後服務管理

  提供早産兒保健服務的機構,在早産兒首次就診時建立管理檔案,查驗《早産兒保健宣傳手冊》,對早産兒進行專案管理。早産兒出院後保健服務流程見附件5。

  1.管理對象:出院後至36月齡的早産兒。

  2.隨訪次數:

  (1)低危早産兒:建議出院後至矯正6月齡內每1-2個月隨訪1次,矯正7-12月齡內每2-3個月隨訪1次,矯正12月齡後至少每半年隨訪1次。根據隨訪結果酌情增減隨訪次數。

  (2)高危早産兒:建議出院後至矯正1月齡內每2周隨訪1次,矯正1-6月齡內每1個月隨訪1次,矯正7-12月齡內每2個月隨訪1次;矯正13-24月齡內,每3個月隨訪1次;矯正24月齡後每半年隨訪1次。根據隨訪結果酌情增減隨訪次數。矯正12月齡後,連續2次生長髮育評估結果正常,可轉為低危早産兒管理。

  3.隨訪主要內容:

  (1)詢問既往資訊;

  (2)全身檢查,體格生長監測與評價;

  (3)神經心理行為發育監測與評估;

  (4)特殊檢查:參照《北京市早産兒保健服務指南》(附件6)開展兒童眼病篩查和視力檢查、聽力篩查,以及其他必要的輔助檢查;符合條件的應進行早産兒視網膜病(ROP)篩查;

  (5)餵養、護理、疾病預防及早期發展促進指導;

  (6)異常情況的早期識別和處理。

  4.轉診:對隨訪中發現的診斷不明、治療無效、神經心理行為發育可疑或異常兒,按照“轉診途徑”轉診至市級診斷機構,使兒童接受有效救治,提高早産兒遠期生存品質。

  5.結案:體格生長及神經心理行為發育評價正常的早産兒,實際年齡滿24月齡時可以結案;暫時不能結案者管理至36月齡時結案。結案後的早産兒轉入兒童保健系統管理。

  五、組織保障

  (一)落實部門職責任務

  各相關醫療機構應按照《早産兒保健工作規範》制定機構內早産兒診治管理制度與轉診流程,定期組織專業人員參加培訓,提高業務技能。各區衛生計生委負責轄區相關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與管理,每年至少進行1次早産兒保健工作品質抽查。市衛生計生委定期組織專家對各級醫療機構進行抽查,對項目管理和實施情況進行督導和評估。

  (二)加大健康宣教力度

  各區要利用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孕婦學校,舉辦世界早産兒日主題活動等,開展多途徑早産兒保健知識宣傳,預防和減少早産風險;結合北京市新版母子健康手冊推廣,開展多種形式早産兒保健相關知識健康教育,提高早産兒家長參與隨訪管理的依從性。

  (三)加強資訊管理

  各區衛生計生委要做好早産兒保健工作資訊管理,確定早産兒保健工作重點。各助産機構對本機構出生的早産兒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各區婦幼保健機構要做好轄區早産兒相關資訊的收集、審核、整理、匯總和報送工作,並按照兒童保健年報時限要求上報相關資訊。

  附件:1.北京市早産兒保健服務標準

        2.早産兒保健宣傳手冊

        3.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流程

        4.其他醫療機構工作流程

        5.早産兒出院後保健服務流程

        6.北京市早産兒保健服務指南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8年2月22日

附件1

北京市早産兒保健服務標準

低危早産兒保健服務機構標準.jpg

高危早産兒保健服務機構標準.jpg

附件2

早産兒保健宣傳手冊

尊敬的家長:

  您好!

  首先恭喜您得到了一個天使般的寶寶,給您和全家的生活帶來無限快樂。您的寶寶在出生時胎齡不足37周,屬於提前出生的早産兒。由於早産兒出生時各系統還未發育成熟,與普通新生兒不同,容易出現生長髮育相關問題。如何讓寶寶身心健康、聰明快樂一定是您最關注的問題,以下幾方面內容還需您認真了解:

  一、了解您的寶寶早産兒類型:

  高危早産兒 □     低危早産兒 □

  早産兒分為高危早産兒和低危早産兒。高危早産兒指胎齡<34周或出生體重<2000克、存在早期嚴重合併症或並發癥、生後早期餵養困難、體重增長緩慢等任何一種異常情況的早産兒;低危早産兒指胎齡≥34周且出生體重≥2000克,無早期嚴重合併症及並發癥、生後早期體重增長良好的早産兒。

  二、了解您的寶寶需要到哪些醫療機構去接受早産兒健康監測

  由於高危早産兒和低危早産兒所面臨的風險不同,不同類型的早産兒需到不同的醫療機構接受健康監測。

  高危早産兒:建議到具備高危早産兒保健服務能力的醫療機構;

  低危早産兒:建議到具備低危早産兒保健服務能力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或其他醫療機構。

  隨訪結果請接診醫生填寫在《早産兒隨訪資訊表》中。

  三、了解您的寶寶需要接受早産兒健康隨訪的年齡和頻率

  (一)高危早産兒健康隨訪的時間

高危早産兒健康隨訪的時間.jpg

  矯正月齡=實際月齡-(40周-出生時胎齡)/4

  醫生將根據隨訪結果酌情增減隨訪次數。矯正12月齡後,連續2次生長髮育評估結果正常,可轉為低危早産兒管理。

  (二)低危早産兒健康隨訪的時間

低危早産兒健康隨訪的時間.jpg

  醫生將根據隨訪結果酌情增減隨訪次數。

  (三)結案

  體格生長及神經心理行為評價正常的早産兒,實際年齡滿24月齡時可以結案,暫時不能結案者管理至36月齡時結案。結案後的早産兒轉入兒童保健系統管理。

  四、了解您的寶寶會接受早産兒保健的哪些內容

  包括:全身檢查、體格生長監測與評價、神經心理行為發育監測與評估、餵養諮詢與指導、護理與疾病預防指導、早期發展促進指導以及特殊檢查,包括聽力評估、早産兒視網膜病變(ROP)篩查(符合篩查標準的兒童)及兒童眼病篩查和視力檢查、貧血檢測。對於出生後有並發癥的早産兒,根據病情及專科醫生的建議,定期做相應的輔助檢查和復查,如影像學檢查及其他實驗室檢查,並監測病情變化。

  建議您按時帶寶寶做好早産兒健康隨訪。

  感謝您的理解與配合!祝您的孩子健康快樂!

早産兒隨訪資訊表

早産兒隨訪資訊表.jpg

百分位標準曲線圖.jpg

附件3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流程

附件3: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流程.jpg

附件4

其他醫療機構工作流程

附件4:其他醫療機構工作流程.jpg

附件5

早産兒出院後保健服務流程

附件5:早産兒出院後保健服務流程.jpg

附件6

北京市早産兒保健服務指南

  一、住院前管理

  (一)産前

  1.産科:及時處理孕期並發癥/合併症,預測早産的發生,完成産前促胎肺成熟;及時與兒科溝通,開展圍産討論,評估母嬰風險,確定處理方式和分娩地點。

  2.兒科:鼓勵分娩前新生兒科醫生與早産高風險孕婦及家屬溝通,介紹可能出現的合併症及處理。

  (二)早産兒復蘇

  所有早産兒出生時應有具備早産兒復蘇能力的人員參與現場復蘇和評估。按照《中國新生兒復蘇指南》進行復蘇,特別注意保暖、用氧和呼吸支援。

  (三)早産兒住院指徵

  1.出生體重小於2000g或胎齡<34周。

  2.雖然出生體重或胎齡超過以上標準,但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1)新生兒窒息,産傷;

  (2)體溫:異常;

  (3)皮膚:發紺、蒼白、多血質貌、黃染、出血、水腫表現;

  (4)呼吸:呼吸暫停或呼吸困難(呼吸急促、呻吟、三凹徵);

  (5)迴圈:心率/心律異常、血壓異常、末梢迴圈不良;

  (6)消化:餵養困難、嘔吐、腹脹、大便異常、肝脾腫大;

  (7)神經:前囟飽滿,意識、反應和肌張力異常,驚厥;

  (8)需進一步排除或治療的先天畸形;

  (9)監測發現的其他異常,如血糖、膽紅素、血常規等異常;

  (10)母親為高危孕産婦:胎膜早破>18小時、産前或産時感染、藥物濫用等。

  (四)危重早産兒轉診

  1.宮內轉診:不具備救治早産兒條件的醫療機構應及時將早産高危孕婦按照《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規範高危孕産婦轉會診工作的通知》(京衛老婦幼字〔2014〕8號)中北京市高危孕産婦轉診關係轉至具有母嬰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分娩。

  2.出生後轉運:包括院內轉運和院間轉運,院間轉運可按照《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加強北京市危重新生兒轉會診工作的通知》(京衛老年婦幼﹝2016﹞10號)中北京市危重新生兒轉診關係進行。

  (1)轉運前:評估,積極救治並維持生命體徵穩定,完成病歷資料的交接;

  (2)轉運中:密切監護,持續保暖及生命支援治療,做好監護及搶救記錄;

  (3)轉運後:與新生兒重症監護病房(NICU)接診醫生交接患兒情況、轉運經過和主要治療情況。

  二、住院期間管理

  (一)護理及發育促進

  1.保暖:出生體重<2000g的早産兒應置於嬰兒培養箱保暖,根據早産兒胎齡、日齡、體重和病情調節暖箱的溫度及濕度,維持恒定的中性溫度。

  2.生命體徵監測:密切監測體溫、心率、呼吸、血壓、脈搏、血氧飽和度。

  3.發育支援性護理:注意新生兒病房的環境、早産兒體位,減少疼痛等不良刺激,集中操作護理,減少不必要的接觸。採取適當的發育護理措施,如:新生兒撫觸、視覺與聽覺刺激等。生命體徵穩定的早産兒推薦使用“袋鼠式護理”方法,即早産兒與媽媽進行皮膚接觸,利於保暖,促進母乳餵養。

  (二)預防醫院內感染

  嚴格執行手衛生要求,嚴格遵守消毒隔離制度,做好病房環境細菌學監測,減少侵襲性操作,合理使用抗生素。

  (三)呼吸支援

  1.安全氧療:呼吸支援期間保持早産兒動脈血氧分壓50-80mmHg;脈搏血氧飽和度90%-95%,不宜超過95%。鼻導管吸氧時建議使用空氧混合儀控制吸氧濃度。

  2.生後早期呼吸支援:對有新生兒呼吸窘迫綜合徵(RDS)風險的早産兒,有自主呼吸時儘早採用無創正壓通氣支援,罹患RDS的早産兒有指徵地使用肺表面活性物質及恰當的呼吸支援,視病情調節呼吸支援方式。

  3.機械通氣:採用小潮氣量和允許性高碳酸血症的肺保護性通氣策略,盡可能縮短機械通氣時間。

  (四)營養支援

  1.母乳餵養:首選母乳餵養,生後儘早開奶,充分利用初乳。

  2.腸內營養:無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其他嚴重疾患、血流動力學相對穩定的早産兒應儘早開始餵養,酌情使用微量腸道內營養策略。對出生體重<2000g、胎齡<34周或有營養不良高危因素的早産兒,酌情使用營養強化,包括母乳強化劑或早産兒配方奶。根據早産兒的吸吮、吞咽、呼吸和三者間協調的發育成熟情況,選擇經口餵養或管飼餵養。

  3.腸外營養:按照《中國新生兒營養支援臨床應用指南》,及時給予腸外營養,持續至經胃腸道攝入達到所需總能量的85%-90%以上。

  4.營養狀況評價

  (1)生長評價:基本指標包括體重、身長和頭圍。早産兒在住院期間的生長參照正常胎兒宮內生長速度,採用胎兒宮內生長曲線圖進行評價。早産兒住院期間應每日測體重,每週測身長和頭圍。

  (2)實驗室指標:常用指標包括血常規、肝功能、鹼性磷酸酶、鈣和磷代謝等營養相關指標,住院期間每1-2周檢測1次,發現異常徵象進一步檢查。

  (五)疾病篩查

  1.聽力篩查和耳聾基因篩查:參照《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規範北京市0-6歲兒童聽力與耳聾基因聯合篩查診治工作的通知》(京衛老年婦幼﹝2016﹞33號)進行。入住NICU早産兒屬於聽力障礙高危人群,應在出院前進行自動聽性腦幹反應(AABR)和OAE檢測。

  2.遺傳代謝病:參照《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規範》進行。

  3.早産兒視網膜病(ROP):對出生體重<2000g、胎齡<32周、患有嚴重疾病或有明確較長時間吸氧史的早産兒,生後4-6周或矯正胎齡31-32周開始進行眼底病變篩查。檢查由具有足夠經驗和相關知識的眼科醫師進行。具體篩查方法參照《中國早産兒視網膜病變篩查指南》進行。

  (六)常見病症的識別

  密切監測,及時發現各系統異常,根據各疾病診治指南或規範進行處理。

  1.呼吸系統:注意呼吸困難、呼吸暫停、青紫等症狀,及時發現呼吸窘迫綜合徵、呼吸暫停、肺炎、支氣管肺發育不良等。

  2.迴圈系統:注意心率、心律、血壓、尿量、呼吸困難、青紫、心臟雜音及末梢迴圈狀況,早期識別動脈導管未閉、肺動脈高壓、休克及先天性心臟病等。

  3.消化系統:注意餵養困難、嘔吐、胃潴留、胎便排出、大便性狀、腹脹、腸鳴音及黃疸等情況,及時識別新生兒壞死性小腸結腸炎、消化道畸形及高膽紅素血症等。

  4.神經系統:注意精神狀況、呼吸暫停、驚厥、肌張力、前囟及頭圍情況,及時識別顱內出血、腦損傷、腦積水及中樞神經系統感染等。

  5.血液系統:注意觀察皮膚顏色、出血表現及其他異常情況,及時發現貧血、血小板減少及彌散性血管內凝血(DIC)等。

  6.感染:注意精神狀況、生命體徵、膚色、腹部情況等,及時識別早産兒感染跡象。

  7.代謝:注意監測血氣分析、血糖、電解質、肝腎功能、甲狀腺功能及骨代謝指標(鈣、磷、鹼性磷酸酶、25羥維生素D、甲狀旁腺激素),及時發現內環境紊亂,如酸鹼失衡、血糖異常、電解質紊亂及代謝性骨病等。

  (七)出院前評估及指導

  1.出院指徵

  體重≥2000g,生命體徵穩定,可以經口足量餵養,體重持續增長,室溫下能維持正常體溫,疾病已愈或可進行家庭序貫治療。

  2.指導

  (1)餵養:早産兒出院前由新生兒科醫生進行餵養和生長評估,結合出生體重、胎齡及並發癥對營養風險程度進行分類,並給予出院後餵養的初步建議。指導母乳餵養,介紹出院後短期內餵養方案及注意事項。

  (2)護理:指導家庭護理方法與技巧,緊急情況的處理,如嗆奶、窒息、呼吸暫停等。

  (3)觀察:精神狀況、體溫、餵養、大小便、體重增長、呼吸、黃疸、視聽能力、肢體活動等,發現異常及時就診。

  (4)營養素補充:一般生後數天內開始補充維生素D 800-1000 IU/d,3個月後改為400 IU/d,出生後2-4周開始補充鐵元素2mg/(kg·d),上述補充量包括配方奶及母乳強化劑中的含量。酌情補充鈣、磷、維生素A等營養素。

  (5)隨訪計劃:告知早産兒隨訪的重要性和相關內容,以及首次隨訪的時間及地點等。

  三、出院後管理

  按照北京市工作要求,對出院後首次接受訪視或健康檢查的早産兒進行建檔並實施專案管理。無條件的機構按照北京市轉診要求,將早産兒轉至有關醫療機構進行專案管理。

  (一)詢問既往資訊

  1.首次隨訪時了解家庭基本資訊、母親孕産期情況、家族史、早産兒出生情況、患病情況及治療經過,住院天數、出院時體重及出院時餵養情況等。

  2.每次隨訪時詢問兩次隨訪期間的餵養與飲食、體格生長和行為發育、睡眠、大小便、健康狀況及日常生活安排等情況。如患疾病,應詢問並記錄診治情況。

  (二)全身檢查

  每次隨訪時對早産兒進行詳細的體格檢查。首次隨訪時重點觀察早産兒哭聲、反應、皮膚、呼吸、吸吮、吞咽、腹部、四肢活動及對稱性等。

  (三)體格生長監測與評價

  測量體重、身長(高)、頭圍,記錄測量值並描記在生長曲線圖上。矯正胎齡40周及以下的早産兒,使用胎兒宮內生長曲線圖進行監測與評價;矯正胎齡40周以上的早産兒,使用兒童生長曲線圖進行監測與評價。根據早産兒體重、身長(高)和頭圍生長速度與趨勢,結合早産兒的出生體重、胎齡及餵養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

  如發現異常,及時搜尋原因,有針對性地指導及干預,並酌情增加隨訪次數。如果連續監測2次無明顯改善或原因不清,及時轉診,並追蹤早産兒診治情況與轉歸。

  (四)神經心理行為發育監測、篩查與評估

  1.發育監測和篩查

  每次隨訪時詢問兒童發育史,觀察和檢查早産兒運動、語言認知、社會/情緒/適應性行為等發展情況,使用“0-6歲兒童心理行為發育問題預警徵象篩查表”進行發育監測。高危早産兒在矯正胎齡40周時進行新生兒神經行為測定。同時採用標準化量表DDST方法按以下發育關鍵年齡完成發育篩查:第一次:3~5月齡、第二次:8~9月齡、第三次:1~1.5歲、第四次:2~2.5歲。

  有條件的機構在早産兒矯正18月齡及實際年齡30月齡時,進行語言和社會/情緒/適應性行為的標準化篩查。

  如發現其他心理行為異常,可採用相應的量表進行篩查。

  2.發育評估

  發育監測和篩查可疑或異常者,應採用診斷性的發育量表進行綜合的發育評估和醫學評估,明確診斷並進行干預。無條件機構或診斷不明、治療無效或原因不清時,應及時轉診。

  發育篩查未發現異常者,建議在矯正12、24月齡及實際年齡36月齡時採用診斷性發育量表評估。

  (五)特殊檢查

  1.聽力評估

  聽力篩查未通過的早産兒,應在出生後3個月內,轉至兒童聽力診斷中心進行聽力綜合評估。確診為永久性聽力障礙的早産兒,應在出生後6個月內進行相應的臨床醫學和聽力學干預。

  具有聽力損失高危因素的早産兒,即使通過新生兒聽力篩查,仍應在6~11月齡,1~6歲每年至少進行1次聽力篩查;在隨訪過程中懷疑有聽力損失時,應及時轉至兒童聽力診斷中心進行聽力綜合評估。具體方法參照《北京市散居兒童保健工作常規》進行。

  2.早産兒視網膜病變(ROP)篩查及兒童眼病篩查和視力檢查

  對符合篩查標準的早産兒,參照《中國早産兒視網膜病變篩查指南》定期進行眼底病變篩查。

  早産兒應定期進行階段性眼病篩查和視力檢查,具體方法參照《兒童眼及視力保健技術規範》進行。

  3.貧血檢測

  矯正月齡1-3個月至少檢測1次血常規,根據早産兒有無貧血、生長速度以及餵養情況等,酌情復查並進一步檢查營養性貧血的其他相關指標。

  4.其他檢查

  對於出生後有並發癥的早産兒,根據病情及專科醫生的建議,定期做相應的輔助檢查和復查,如影像學檢查及其他實驗室檢查,並監測病情變化。

  (六)餵養諮詢與指導

  在原餵養方案基礎上,根據隨訪監測的早産兒生長水準和速度、攝入奶量等綜合因素調整下一階段的餵養方案,使早産兒達到理想適宜的生長狀態。具體參照《早産/低出生體重兒出院後餵養建議》。

  1.乳類餵養

  (1)強化營養:採用強化母乳、早産兒配方奶或早産兒出院後配方奶餵養的方法。按矯正年齡的體重未達到第25百分位的適於胎齡早産兒及未達到第10百分位的小於胎齡早産兒,出院後均需繼續強化營養。達到上述體格生長標準時,應逐漸減低強化營養的能量密度,期間密切監測生長速度及血生化指標,直至停用。

  (2)非強化營養:不需強化營養的早産兒首選純母乳餵養,注意補充多種維生素、鐵、鈣、磷等營養素及指導乳母均衡膳食。母乳不足時補充嬰兒配方奶。

  2.食物轉換

  在保證足量母乳和/或嬰兒配方奶等乳類餵養的前提下,根據發育和生理成熟水準及追趕生長情況,一般在矯正4-6月齡開始逐漸引入泥糊狀及固體食物。食物轉換方法參照《兒童餵養與營養指導技術規範》進行。

  3.營養素補充

  (1)鐵劑補充:繼續補充鐵劑2mg/(kg·d),酌情補充至矯正12月齡。使用母乳強化劑、強化鐵的配方奶及其他富含鐵的食物時,酌情減少鐵劑的補充劑量。

  (2)維生素A、D和鈣、磷補充:繼續補充維生素D 800-1000 IU/d,3個月後改為400 IU/d,直至2歲,酌情補充維生素A、鈣和磷。

  (七)護理與疾病預防指導

  護理時間儘量集中,動作輕柔,避免頻繁、過度刺激。

  1.保暖:根據早産兒的體重、發育成熟度及環境溫濕度,採取不同的措施進行適度保暖,提倡“袋鼠式護理”方法。

  2.避免感染:接觸早産兒前和換尿布後洗手,減少親友探望,每次喂奶後清潔和消毒奶具,居室每日開窗通風。保持臍部幹爽清潔,若發現膿性分泌物或臍輪紅腫,及時就診。

  3.提供適宜睡眠環境:保持室內空氣流通、安靜,光線明暗要有明顯晝夜區別,幫助早産兒建立晝夜節律。注意早産兒體位,避免吸入或窒息。

  4.預防接種:按照《國家預防接種工作規範》相關要求進行預防接種。

  (八)早期發展促進指導

  了解兩次隨訪期間進行早期發展促進的實施情況,根據神經心理行為發育篩查或評估結果並結合養育史,進行下一階段的早期發展促進指導。

  根據早産兒發育水準,給予適度的視、聽、觸覺等感知覺刺激,提供豐富的語言環境和練習主動運動的機會,進行適合年齡特點的游戲活動,鼓勵親子間的情感交流及同伴關係的建立,避免違背發育規律的過度干預。

  附表:早産兒不同年齡段早期發展促進內容

附表

早産兒不同年齡段早期發展促進內容

早産兒不同年齡段早期發展促進內容.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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