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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價格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12-01
  5. [成文日期] 2017-10-09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7〕2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11-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42期(總第534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執行2017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消耗量定額〉綠色建築工程》有關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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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7〕22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執行2017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消耗量定額〉綠色建築工程》(以下簡稱“定額”),滿足綠色建築工程項目的計價需要,引導市場合理確定並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現就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定額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築與裝飾、通用安裝、市政、園林綠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新建、擴建,建築整體更新改造和市政改建等工程,包括按照國家和本市綠色建築相關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房屋建築工程。

  二、定額作用

  (一)本定額作為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編制建設工程預算、編制最高投標限價的依據,作為編制工程投標報價、確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簽約合同價的參考依據。

  (二)本定額作為在正常施工條件下完成規定計量單位合格産品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機具的數量標準。

  三、計價規定

  (一)本定額中人工、材料、施工機具等要素的價格執行預算編制當期的市場價格,市場價格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

  (二)本定額與2012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定額》配套使用,本定額未包括的項目除另有説明外,按2012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定額》和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三)編制招標工程量清單時,現行國家工程量清單計量規範未包括的項目應按工程量清單編制的相關規定補充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徵、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應按本定額相關規定,結合擬建工程項目的實際進行編制。

  四、其他規定

  綠色建築工程需要補充的項目,按《2012預算定額的補充預算定額申報流程》(京建發〔2014〕57號)規定的流程辦理。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含)起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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