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游/國內貿易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12-28
  6. [發文字號] 京商務財務字〔2017〕4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12-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2期(總第542期)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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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務財務字〔2017〕47號

各有關單位:

  按照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促進商業流通産業提質增效,加快規範化、連鎖化、便利化、品牌化、特色化發展進程,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示範、帶動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全市商務經濟可持續發展。現將《北京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7年12月28日

北京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促進商業流通産業提質增效,加快規範化、連鎖化、便利化、品牌化、特色化發展進程,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示範、帶動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商發資金”)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安排的用於支援我市商業流通領域發展的財政性扶持資金,資金來源包括:市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支援商業流通領域發展、中小商貿企業發展的資金和商業流通領域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資金。

  第三條 商發資金的使用,應符合我市經濟發展規劃和市政府確定的産業及區域發展政策,確保資金的規範和高效使用。

  第四條 商發資金納入市商務委年度部門預算管理,並按照《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商發資金管理遵循公開、擇優、規範、實效原則,統籌使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市商務委主要職責:

  (一)會同市財政局研究確定商發資金相關支出政策,制定項目績效指標,編制資金年度預算;

  (二)根據行業發展規劃和重點工作任務,研究制定具體的項目申報指南或者其他管理細則;

  (三)負責組織項目申報,進行項目審核,組織項目評審;

  (四)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及資金撥付,並對資金支援的項目進行跟蹤問效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市財政局主要職責:

  (一)會同市商務委研究確定商發資金相關支出政策;

  (二)根據市政府確定的我市商業流通領域的重點工作,統籌各種資金來源予以支援,並根據市人大批准的本級預算,辦理資金批復下達手續;

  (三)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對商發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第三章 資金支援方向

  第八條 商發資金主要用於創新現代流通方式,推動流通産業結構調整,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生活性服務業品質,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擴大國內消費,改善商貿流通企業外部環境,支援中小商貿企業發展等,支援方向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搭建公共服務平臺,改善企業營商環境。

  (二)促進便民商業發展,建設民生服務體系。

  (三)發展現代流通方式,建立現代服務體系。

  (四)商務領域便民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升級改造。

  (五)促進行業節能減排,綠色發展。

  (六)發展特色商業,促進特色産業集聚。

  (七)搭建融資擔保平臺,改善中小商貿企業融資環境。

  (八)規範市場環境,保障市場運作及監測。

  (九)優化發展環境,加強行業宣傳,編制行業規劃及開展相關研究、評估。

  (十)市政府及中央部門確定的相關領域及重點項目。

  (十一)市商務委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相關項目。

  第九條 商發資金主要用於上述支援範圍的項目建設支出,不得用於徵地拆遷、人員基本經費、車輛運維等支出。

  第十條 根據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和行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任務,市商務委制定商發資金年度項目徵集通知或項目申報指南,通過市商務委官方網站進行發佈。

第四章 資金支援方式及標準

  第十一條 商發資金的支援方式主要是財政補助、貸款貼息、擔保、以獎代補、政府投資入股或資本金注入及其他經市政府確定或批准的方式。同一項目原則上只採用一種支援方式。

  第十二條 資金支援標準:

  對於企業發展類項目支援額度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核定實際投資總額的50%,支援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貸款貼息項目,根據銀行實際放貸額度及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每個項目貼息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市政府及中央部門確定的重點項目、公共服務類項目,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第十三條 商發資金管理工作中發生的費用可在商發資金中列支,每年不超過當年商發資金總額的2%。費用包括: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評審及跟蹤管理等費用支出。

第五章 項目申報要求

  第十四條 申報主體應在北京地區註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商貿流通業經營、服務、管理的企業、機構、經濟組織等單位。項目單位對項目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同一申報主體同一內容的項目不得同時向多個管理部門重復申報。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援:

  (一)列入《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範圍的;

  (二)納入全市聯合懲戒“黑名單”的;

  (三)納入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應受到“不予支援”信用懲戒的;

  (四)項目已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援或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的;

  (五)經審議其他不予支援的。

第六章 項目及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管理

  (一)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市商務委定期發佈項目徵集通知或申報指南。

  (二) 根據項目申報及執行情況,項目實行滾動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審核

  (一)項目審核。按照隸屬關係,由各區商務委、市屬國有企業集團、總部企業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通過初審後上報市商務委進行複審。

  (二)項目評審。對於符合要求的項目將通知項目單位進一步準備詳細資料,並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至評審機構進行項目評審。

  第十九條 項目公示

  對擬支援的企業發展類項目(涉密及不宜公示事項除外),市商務委將在官方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二十條 資金撥付

  經審議通過的項目,市商務委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資金後,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獲得資金支援的項目單位應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和審計,並及時彙報工作進展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資金支援對象或申請單位受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及相關備忘錄的聯合懲戒,暫停或取消資金支援或申請資格。

  第二十四條 對於截留、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委和市財政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三十日後執行。《北京市商業流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京財經一〔2011〕13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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