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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價格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12-01
  5. [成文日期] 2017-11-03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11-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加強全市經營性公墓墓位價格規範管理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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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民政局,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

  為回應百姓關切,減輕群眾殯葬負擔,進一步加強全市經營性公墓墓位價格管理,促進殯葬事業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2〕673號)、《公墓管理暫行辦法》(民事發〔1992〕24號)、《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關於推行節地生態安葬的指導意見》(民發〔2016〕21號)、《北京市定價目錄》(京發改規〔2015〕1號)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指導意見如下。

  一、切實履行政府定價管理職責

  北京市民政局是全市經營性公墓的主管部門,對全市經營性公墓的價格進行管理,對經營者定價行為進行指導規範。對價格明顯偏高的,必要時要依法進行干預和管理,切實遏制虛高定價行為。

  經營性公墓的墓位價格包含墓穴租賃費、墓穴管理費、墓地工料費和安葬費等費用。墓穴租賃費和墓穴管理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目前按照《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調整部分殯葬服務收費標準的函》(京價收字〔2001〕351號)進行收取。墓地工料費和安葬費等實行市場調節價。經營性公墓運營單位要成立價格管理小組,做好市場價格調研工作,進行殯葬消費社會調查,根據實際經營成本(綜合考慮土地費用、墓穴建設費用、墓區基礎設施配套費用、公墓管理費用和預留維護經費等因素)、有關稅金及合理利潤核定本單位墓位價格,並提交公墓主任辦公會研究,形成會議紀要。經營性公墓運營單位應當在墓位價格確定後10日內向同級民政部門備案,並抄送市民政局,接受價格監管。

  二、實行價格監督調控

  按照“分類管理,總量控制、中低檔為主”的原則進行價格調控。經營性公墓運營單位要提供品種豐富的墓位産品,滿足多樣化的安葬消費需求。應當按照高、中、低檔設置不同價位的墓位供用戶選擇。以各經營性公墓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中確定的墓位價格的平均水準為標準,高於標準值30%以上的為高價位,低於標準值30%以下的為低價位,在標準值上下30%區間的為中價位。中、低價位墓位的供應量不得低於本公墓墓位總供應量的70%。

  對於墓位價格檔次公佈達不到標準的,上級主管部門區民政局或者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有權要求經營性公墓運營單位進行調整。

  三、積極推行惠民政策

  嚴格執行《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全面推進殯葬惠民便民舉措的通知》(京民殯發〔2010〕91號),經營性公墓要確保“零百千萬”工程落到實處,滿足市民對骨灰安置的基本要求,積極推行萬元骨灰安置。全市各經營性公墓均應提供萬元以下雙穴或雙格位的骨灰安置設施,設施數量佔當年全園銷售墓位總量的5%。

  經營性公墓要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推行節地生態安葬的要求,積極建設節地生態安葬區域。到2020年,有公墓的區都要建成至少一個自然葬安葬區,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要建成2-3個骨灰自然葬示範區。要積極引導殯葬消費者採用骨灰自然葬、骨灰立體葬、樹葬、草坪葬、花壇葬等節地生態安葬的葬法。全面落實《關於健全本市節地生態安葬補貼激勵機制的實施意見》,向本市戶籍亡故居民免費提供骨灰自然葬,向重點優撫對象和享受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對象免費提供骨灰立體安葬,向本市亡故居民提供骨灰立體安葬補貼。

  四、規範經營單位價格行為

  經營性公墓要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墓型品種、墓位價格、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文件依據、減免政策、舉報電話、服務流程和服務規範等內容,廣泛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要樹立誠信意識,履行告知義務,向殯葬消費者詳細説明收費事項及收費標準,經確認後,方可收取費用。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收取費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價格的費用,不得哄抬墓位價格以及進行價格欺詐。

  五、加強監督管理

  建立資訊系統監管制度,加強對價格的監督檢查,經營性公墓要按照全市公墓管理系統的要求,實時填報上傳逝者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號、死亡證明圖片、火化證明圖片)、承租人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號,與逝者的關係)、安葬類型(包括傳統墓穴、骨灰自然葬、骨灰立體安葬等)、佔地面積、安葬日期、銷售價格、發票號、業務經辦人等具體情況。

  經營性公墓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級民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財務報告、工作總結以及本年度工作計劃,並接受市民政局的日常檢查。

  六、嚴格落實責任

  嚴格價格監管,各級要強化責任。市民政局要發揮價格宏觀調控的指導作用,對於墓位價格虛高的,會同市發展改革委進行價格干預。各區民政局和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每年應組織2次墓位價格專項檢查,並根據隸屬關係對下級經營性公墓實行嚴格的價格規範管理。對於墓位價格虛高的行為以及價格違法違規的行為,應及時上報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嚴格依法查處,嚴肅追究涉事單位及其上級業務主管單位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

  本指導意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意見中所稱經營性公墓墓位,是指經營性公墓用於安葬骨灰的傳統墓的墓穴、墓基、墓碑,骨灰自然葬的安葬穴位,骨灰墻、廊、亭等立體安放的骨灰格位。

北京市民政局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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