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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10-19
  6. [發文字號] 京民福發〔2017〕39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10-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做好農村幸福晚年驛站建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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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福發〔2017〕390號

各區民政局、老齡辦:

  為加快建設農村幸福晚年驛站,進一步健全農村養老服務體系,根據《北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關於開展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建設的意見》(京老齡委發〔2016〕8號)、《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建設規劃(2016年-2020年)>的通知》(京民福發〔2017〕124號),結合實際,現就做好農村幸福晚年驛站建設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農村幸福晚年驛站的功能定位

  結合農村特點和實際,農村幸福晚年驛站應具備以下五個基本功能:

  (一)就餐服務。農村幸福晚年驛站通過獨立制餐方式,或依託鄉鎮養老照料中心、村集體食堂、專業餐飲機構送餐方式,解決有需求的農村老年人日常就餐問題。

  (二)健康指導。依託農村醫療資源,為農村老年人提供健康知識講座,指導老年人用藥和養生保健,結合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實施,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測血壓、測血糖等服務。

  (三)呼叫服務。固化供需對接形式,收集老年人通過電話等方式提出的養老服務需求,協調聯繫專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士和志願者,為農村老年人提供針對性的養老服務,解決實際困難。

  (四)照料服務。利用農村幸福晚年驛站資源和設施,為有需求的農村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服務。具備條件的,可為老年人提供全托照料。

  (五)休閒娛樂。為農村老年人提供活動場所,開展適宜農村老年人特點的文化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精神生活,為老年人提供精神關懷。

  農村幸福晚年驛站可結合本地實際,拓展開展助浴、助醫、代繳代辦等延伸性服務,可將困境兒童、殘疾人、婦女、優撫對象等特殊群體納入服務對象範圍,實行綜合服務。

  二、農村幸福晚年驛站的規劃建設

  (一)佈局設置。農村幸福晚年驛站選址佈局要統籌考慮農村地區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佈狀況、服務需求等因素規劃建設。平原地區、淺山地區原則上可以按照村委會設置,人口規模超過500戶或老年人口較多的村應設置驛站,其他村由各區綜合考慮養老服務需求及農村幸福晚年驛站運營可持續性等情況,按需進行設置。

  (二)設施來源

  1.農村閒置設施資源。村集體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將所屬的閒置校舍、工廠、供銷社等設施,無償交給村民或專業社會機構,用於農村幸福晚年驛站建設。

  2.村公共服務設施。統籌利用現有村社區服務設施、村辦公用房和殘疾人、婦女、兒童服務設施,拿出整體或部分無償用於農村幸福晚年驛站建設。

  3.村民自有住宅或閒置房。村民利用自有住宅或閒置房建設農村幸福晚年驛站。

  (三)建設資質。對於利用村集體閒置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個人農宅建設農村幸福晚年驛站的,運營主體均應根據開展的服務項目,提供具有資質的社會專業機構出具的房屋抗震、安全鑒定報告、消防安全檢測報告,不滿足抗震節能標準的房屋應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對房屋進行改造,使其達到抗震節能要求。設施歸屬方或所在鄉鎮要出具設施歸屬的證明材料。提供就餐服務的應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有關規定。

  各區可集中遴選2-3傢具有資質的社會專業機構通過談判形成團購價格,由各驛站從中選取。

  (四)運營模式

  1.民建民營。本村村民利用自有的住宅、閒置房改造為農村幸福晚年驛站並自我運營管理。有意願並具備條件的地方,也可引入專業社會機構運營農村幸福晚年驛站。

  2.村建民營。由村集體利用所屬的農村閒置設施、可提供的村公共服務設施、流轉的個人自有住宅改造為農村幸福晚年驛站,無償提供本村村民或專業社會機構運營管理。

  3.村建村營。由村集體利用所屬的農村閒置設施、可提供的村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農村幸福晚年驛站並運營管理,或委託村集體經濟組織運營,或聯合社會專業機構採取村集體管理、單項業務外包形式實行社會化運營。

  鼓勵各區、各鄉鎮選取適合本地實際的農村幸福晚年驛站運營模式,或探索創新其他類型的運營模式。

  (五)運營資質。農村幸福晚年驛站由具有法人資質的機構運營管理,運營方應到區民政部門申報登記社會組織法人,或到工商部門註冊登記企業法人。

  (六)建設規定。根據《北京市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規定的每人平均0.25平方米養老設施用地標準,結合各村服務需求和設施情況,因地制宜確定農村幸福晚年驛站的建設規模、服務項目和運營模式。農村幸福晚年驛站建設程式按照2016年市老齡委下發的《關於開展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建設的意見》及相關規定執行。

  三、農村幸福晚年驛站的建設扶持

  (一)建立銜接機制。農村幸福晚年驛站應與鄉鎮轄區內的養老機構(含鄉鎮養老照料中心)建立合作機制,實現與養老機構的功能互補和有效銜接。鼓勵養老機構承接所在鄉鎮農村幸福晚年驛站建設,實行連鎖運營。同時鼓勵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支援養老機構在養老護理技能培訓、運營管理等方面為農村幸福晚年驛站提供服務支援和指導,將農村驛站從業人員作為養老機構的兼職養老護理員。

  (二)加大資金扶持。對於興辦農村幸福晚年驛站的,根據農村驛站的建設規模、服務人群和服務能力,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設備購置補助,具體資助額度由各區民政局參照城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支援政策確定。資助資金實行“誰投資、補助誰”原則,採取考核實際運營情況的後補助方式。

  各村結合經濟狀況,給予適當的建設與運營階段資金支援。市民政局等部門將另行制定驛站運營支援政策,加大對農村幸福晚年驛站運營扶持力度。

  (三)加大醫療支援。農村幸福晚年驛站應與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建立綠色通道,為驛站內老年人掛號就診、藥物服務、綜合診療、轉診提供便利,並派出人員到驛站提供巡診、健康指導、集中康復護理等服務。鼓勵農村驛站與村衛生室毗鄰設置、合作共建。

  (四)加強人員保障。各區要創新驛站從業人員管理模式,探索為驛站至少配備1名專業養老護理員,將農村幸福晚年驛站從業人員納入養老機構(含鄉鎮養老照料中心)統一指導,通過遠端教育等方式加大培訓力度,提高專業服務能力。加強農村驛站與基層老年協會、志願者服務組織的對接,鼓勵引導志願者到農村驛站從事志願為老服務。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區要將加強農村幸福晚年驛站建設作為完善農村養老服務體系的重要任務來抓,依據《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建設規劃(2016年-2020年)》,積極推進農村幸福晚年驛站建設。各區民政、老齡部門要加強與公安、財政、人力社保、規劃國土、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殘聯等部門協作,系統規劃,統籌聚合政策、資源和場地,扭成一股繩,實現農村幸福晚年驛站的科學佈局、有效運營。

  (二)加強經費支援。各區要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強農村幸福晚年驛站建設和運營經費支援,更多以驛站實際運營服務條件和提供服務作為衡量指標,科學合理確定農村幸福晚年驛站建設運營的補助標準、補助程式,切實提高補助投入的使用效益。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督促、指導和監管,確保農村幸福晚年驛站建設穩步推進。

  (三)加強政策指導。根據平原區、淺山區、深山區等不同農村地區的特點,統籌推進集中照料、互助養老、志願服務等養老服務,因地制宜地開展農村幸福晚年驛站建設,堅決避免出現建設標準一刀切、盲目推進現象。要通過政策引導,動員有意願的村民參與農村幸福晚年驛站建設運營,力爭不出村、不離鄉解決農村養老服務設施供給、服務人員配備、服務項目供給等問題,就近滿足農村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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