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7】11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區財政局,各區規劃國土資源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實施《北京市“十三五”時期民用建築節能發展規劃》和《北京市推動超低能耗建築發展行動計劃(2016-2018年)》,規範我市超低能耗建築示範項目和獎勵資金的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築示範工程項目及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2017年6月30日
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築示範工程項目及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北京市“十三五”時期民用建築節能發展規劃》和《北京市推動超低能耗建築發展行動計劃(2016-2018年)》,規範我市超低能耗建築示範項目和獎勵資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超低能耗建築均按本辦法實施項目管理。
第三條獎勵資金的適用範圍為社會投資超低能耗建築示範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承諾實施超低能耗建築示範的,只對超出承諾範圍的部分予以獎勵。
政府投資超低能耗建築示範項目的增量成本由政府資金承擔,實施相應資金管理程式。
第四條 示範項目的確認和專項驗收由專家進行評審。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國土委向社會公開徵集並組織遴選專家,建立專家庫,評審專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選。
第五條 城鎮超低能耗示範項目在計算面積時,外保溫層厚度原則上參照《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DB11/891-2012)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DB11/687-2015)設計的同類建築外保溫層厚度計入。
第二章 示範項目的申報
第六條 示範項目的申報主體和申報條件
(一)城鎮示範項目由建設單位組織申報,應符合本市基本建設程式、管理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規範,示範面積不小於1000平方米。
農宅示範項目由村委會或鄉(鎮)政府組織統一申報,應符合農宅建設的管理程式和管理規定,示範規模在10戶以上或總示範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
(二) 示範項目應滿足《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築技術要點》(見附件1)和相關標準要求。
第七條 示範項目的申報資料
(一)示範項目申報書(見附件2)。
(二)示範項目專項技術方案(編寫提綱參見附件3)。主要內容包括建築能耗指標計算書,工程關鍵節點詳圖,建築平、立和剖面圖(含氣密層和保溫層佈置),建築氣密性措施,採暖、製冷和新風方案等。
(三)城鎮示範項目應提供項目的立項、土地、規劃等相關許可或證明文件。農宅示範項目提供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的證明文件、鄉村建設規劃等相關許可或證明文件。
第八條 示範項目的申報程式
(一)申報單位向示範項目所在地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提交申報資料。申報時間節點原則上在完成工程的初步設計,報送施工圖設計審查之前。
(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核對申報項目的申報資料,將符合申報條件的匯總後,於每年的8月30日前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第九條 示範項目的評審與公示
(一)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規劃國土委、項目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規劃分局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專家評審。
(二)對通過評審的項目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列入我市超低能耗建築示範項目庫,公示結束日為確認時間。
第十條 專家評審意見作為施工圖設計審查的專項審查依據。
第三章 示範項目的管理
第十一條 示範項目經過專家評審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通過後,原則上不得變更修改;確需變更並影響到能耗主要指標時,應經專家再次評審、原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審查通過。
第十二條 城鎮示範項目應符合工程基本建設管理要求。建設單位應將超低能耗建築專項技術方案的實施能力作為選擇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重要條件。
農宅示範項目應符合農宅建設管理程式,由申報單位組織實施。
鼓勵建設單位(或申報單位)選擇有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對示範項目進行超低能耗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示範項目的建設單位(或申報單位)應組織對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供應等相關人員進行超低能耗專項技術培訓,以保證示範項目的實施效果。
第十四條 示範項目的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集中展示有關資訊及關鍵節點的詳細做法。設立示範工程簡介、相關技術指標公示牌、關鍵節點構造詳圖示意圖。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樣板間或樣板房。
第十五條 示範項目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技術服務單位應加強對屋面保溫防水系統、外墻保溫系統、建築門窗、氣密性構造、新風系統等關鍵節點的監督管理,整理保管好關鍵材料及設備的合格證明、檢測報告等重要技術資料,做好隱蔽工程施工過程和專項驗收記錄的文字及影像資料的留存。
第十六條示範項目的保溫材料、建築外門窗、氣密性材料、防水材料、新風系統等關鍵材料及設備須按照項目的設計要求選購。
第十七條 示範項目應建立室內環境指標及能耗數據的監測系統,項目竣工驗收後應由建設單位(申報單位)將其連續三年的實際運作數據上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
第十八條 示範項目實施屬地管理原則。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應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超低能耗示範項目的日常監督及專項執法檢查。
第四章 示範項目的專項驗收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委託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建築物的氣密性進行專項檢測。氣密性檢測應在氣密層實施完畢和示範工程裝修完工後分別進行一次。
第二十條 氣密性檢測全部合格後,建設單位(或申報單位)向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提出項目專項驗收申請,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申請專項驗收。
第二十一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規劃國土委、項目所在區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專家對超低能耗示範項目進行現場專項驗收。
第二十二條 通過專項驗收的項目頒發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築示範項目證書及標牌。
第五章 項目獎勵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示範項目的獎勵資金標準根據示範項目的確認時間進行確定。2017年10月8日之前確認的項目按照1000元/平方米進行獎勵,且單個項目不超過3000萬元;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確認的項目按照800元/平方米進行獎勵,且單個項目不超過2500萬元;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確認的項目按照600元/平方米進行獎勵,且單個項目不超過2000萬元。
第二十四條獎勵資金與年度預算安排相結合。在項目確認為我市示範項目後,按不超過50%比例預撥,待項目通過專項驗收後撥付剩餘資金。
本獎勵資金原則上與同類財政補貼政策不重復享受。
第二十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按季度匯總示範項目獎勵資金需求,將項目相關資訊函告市財政局,並抄送區住房城鄉建設委。
市財政局收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函件後,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做好獎勵資金撥付工作。對於市屬國有企業開發建設的示範項目,獎勵資金由市財政直接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其他示範項目,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局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撥付到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具體撥付工作由區財政部門商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確定。
第二十六條 鼓勵各區政府研究制定本區關於超低能耗建築的獎勵政策,加大對超低能耗建築項目支援力度。
第二十七條 項目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示範資格,由財政部門追繳扣回已撥付的獎勵資金。
(一)提供的申報及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二)項目驗收未達到超低能耗目標要求的。
(三)超低能耗項目實施進度超過申報書承諾時限兩年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