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公共發〔2017〕203號
各區文化委,市相關單位,首都圖書館、群藝館: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藝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辦國辦關於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文化部“十三五”時期繁榮群眾文藝發展規劃》和本市“1+3”文件要求,進一步做好全市優秀群眾文化項目扶持工作,激發基層文化活力,制定並試行了《北京市優秀群眾文化項目扶持辦法(試行)》。在徵求相關區和單位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修訂和完善,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抓好落實。
聯繫人和電話:公共文化事業處劉思琪,62216688-1141,152-0139-0142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
2017年6月20日
北京市優秀群眾文化項目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藝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辦國辦關於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文化部“十三五”時期繁榮群眾文藝發展規劃》以及本市“1+3”文件要求,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以豐富群眾精神文化生活為出發點,堅持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激發基層文化活力,推動群眾文藝出精品、出品牌、出人才,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優秀群眾文化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經市文化局審定,在基層群眾文化藝術創作與文化活動開展等方面取得優異成績的原創作品、文化團隊、品牌活動。
第三條 項目扶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寧缺毋濫、扶優扶強、注重實效的原則,資金來源為北京市基層公共文化建設資金,發揮好政府在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方面的引導作用。
第二章 項目的設置和條件
第四條 項目涵蓋的範圍包括:在音樂、舞蹈、戲劇(戲曲)、曲藝、書法、繪畫、攝影、文學等方面的群眾文藝創作、演出和閱讀服務等活動。
第五條 每兩年扶持一批優秀原創作品、優秀文化團隊、優秀品牌文化活動。
第六條 以前年度已獲得本辦法扶持或已獲得其他市財政扶持的項目,不得申報。
第七條 項目基本條件
(一)反映革命歷史和現實生活,傳承和創新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引領社會風尚;
(二)具有較強的時代精神和濃郁的北京特色;
(三)有較強的公益性、原創性、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和參與性,社會效益明顯;
(四)積極參加基層公共文化服務,深受群眾喜愛和認可,在豐富活躍基層群眾精神文化生活、積極推動落實公共文化工作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五)有明確的績效目標且已全部實施完成。
第八條 優秀原創作品
(一)專項條件
1.3年內新創作品,不含改編、加工提高或非遺作品(取材不限);
2.創作者、表演者為非專業藝術院團、藝術院校、演出經紀機構、非遺傳承人等人員(含專業退休人員),指導老師可為專業人員或非遺傳承人;
3.作品無法律糾紛,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二)扶持數量和標準:不超過30個作品,每個作品扶持10萬元。
第九條 優秀文化團隊
(一)專項條件
1.成立時間1年以上;
2.有牽頭負責人;
3.有穩定的基本隊伍,不少於3人;
4.有固定的活動場所;
5.保留節目(活動)具有較高的藝術水準且長期排練、演出或展示;
6.在基層群眾中有較高的影響力,受到群眾歡迎和認可;
7.在吸引、組織、動員群眾參與本區域文化活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8.文化團隊中不得有專業演員。
(二)扶持數量和標準:不超過100個團隊,每個團隊扶持5萬元。
第十條 優秀品牌文化活動
(一)專項條件
1.品牌活動持續開展3年以上;
2.有較高的知名度、影響力、美譽度和普及性,深受群眾歡迎和認可,有較強的帶動作用;
3.特色突出,形式新穎,群眾參與性強。
(二)扶持數量和標準:不超過60個品牌文化活動,其中,一類活動5個,每個扶持50萬元;二類活動10個,每個扶持30萬元;三類活動45個,每個扶持10萬元。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核
第十一條 扶持對象
本市有關係統及各區從事群眾文化創作和活動的非專業文化機構、文藝團隊和個人(含基層群眾文化骨幹、基層群眾文化組織員、文化志願者等)。
第十二條 申報材料
區文化委推薦書、《北京市優秀群眾文化項目申報書》和相關文字、視頻、音頻、照片等資料;單位法人證書、營業執照複印件、榮譽證書原件和複印件;屬於非法人單位的,由區文化委出具證明;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市文化局印發通知,啟動項目申報工作。
第十四條 按照屬地原則,申報單位或個人應向所在區文化委提出申請,區文化委負責本區域資格審查和推選報送工作。市相關部門向所在地文化委申報,當地文化委統一向市文化局報送。市文化局負責終選、公示和發佈。
第十五條 區文化委應參照本辦法並結合實際,制定本區細則。根據報送通知,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公示無異議後,將結果報市文化局。
第十六條 市文化局組織專家進行審核,重點對申報項目的必要性、合理性、群眾滿意度和材料的完整性等方面進行審查,確定終選名單。
第十七條 實行回避制度。與項目本身有利益關係的專家和相關人員不得參加項目審核工作。
第十八條 公示公告。按照相關程式,在市文化局官網上公示終選名單,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經公示無異議後,正式發佈審定結果。
第十九條 通報方式。市文化局將獲扶持名單印發各區文化委。區文化委憑名單向區財政局申請次年轉移支付資金,並負責撥付和監督使用。
第四章 資金管理、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扶持資金要用於公共文化服務,包括組織開展公益性基層群眾文化活動、文藝創作(含加工提高)、文化培訓、文化輔導、文化志願服務等方面,應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區文化委要按照財務有關規定,加強對扶持資金的使用、評審、審計、績效評估等管理工作,對項目扶持資金執行和績效情況進行及時檢查,提高扶持資金的使用效能,項目執行完畢要向市文化局報送績效自查報告。
第二十二條 受扶持的單位和個人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文化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於存在騙取、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追回其所得資金,並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罰。對於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文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15年11月12日市文化局發佈的《北京市優秀群眾文化項目扶持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