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發〔2017〕2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中心),各市屬垂直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調整和承接一批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京政發〔2016〕63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京政發〔2017〕5號)和《市政府審改辦關於區級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審改辦函〔2015〕75號)精神,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區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一批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審改辦公佈的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和市政府審改辦公佈的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等要求,本區決定取消和調整156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其中,取消13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將9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將4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行政許可事項,將40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行政確認事項,將6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行政給付事項,將3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行政強制事項,將2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行政獎勵事項,將1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行政服務事項,將1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行政徵收事項,將1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行政檢查事項,將76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其他類別的行政職權事項。
二、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和調整事項的落實、銜接工作。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止出現管理真空,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審批。對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的事項,審批部門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實施審批,並嚴格規範審批行為,明確審批許可權、範圍、條件、程式、時限等,嚴格限制自由裁量權。對轉為行政許可的事項,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予以辦理。對調整為行政確認、其他類別的行政職權,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納入區政府部門權力清單,加強規範管理。
三、要及時在“北京延慶”和區政府有關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佈取消和調整的事項,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