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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安全生産監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09-09-16
  6. [發文字號] 京安監發〔2009〕15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1-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關於在污水井等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設置警示標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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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安監發〔2009〕152號

各區縣、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監管局,各有關市屬企業:

  今年我市連續發生多起有限空間急性中毒窒息事故,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産造成了嚴重損失。為進一步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有效提醒、警示現場作業人員認清危險,避免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28條“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産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規定,參照國家相關標準規範,現就設置有限空間警示標誌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警示標誌設置範圍

  有限空間主要存在硫化氫、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危險有害因素,極易造成缺氧和中毒。生産經營單位應在下列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設置警示標誌,重點包括污水井(池)、化糞池、電力井、燃氣井、熱力井、電信井、地下室、沼氣池、密閉垃圾站等。此外,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生産經營性質在其他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有限空間設置警示標誌。

  二、警示標誌設置內容

  設置警示標誌應根據有限空間存在的主要危害,選擇相應的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和警示用語,例如:當心中毒、當心墜落、必須係安全帶、必須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風等。設置內容見附件1、2。

  三、警示標誌設置要求

  各生産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2894-2008)要求的規格和形式進行製作和設置(警示標誌式樣見附件2)。警示標誌應設置在醒目位置,密閉設備應在設備上設置警示標誌;地上有限空間應在入口1m範圍內豎立專用標誌牌;地下有限空間應在從事有限空間作業時,在現場周圍設置護欄和安全告知牌。安全告知牌內容包括警示標誌、作業現場危險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項、危險有害因素濃度要求、應急電話等(安全告知牌式樣見附件3)。

  密閉設備、地上有限空間警示標誌由各産權單位或管理單位進行設置。地下有限空間警示標誌由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産經營單位進行設置。警示標誌牌應採用堅固耐用的金屬材料或PVC等材料製作,並具有良好的晝夜視認性能以及防腐、防潮性能,保證其具有5年以上的使用壽命。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嚴格執行

  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産經營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是生産經營單位應履行的義務,是安全生産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意識,防範事故發生的有效手段。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確保資金投入,嚴格按照安全生産有關法律和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二)認真核查,摸清底數

  各生産經營單位要對本單位記憶體在有毒有害、通風不良的有限空間,認真識別,逐一排查,摸清底數,建立臺帳,切實做好警示標誌設置工作。對長期廢棄的檢查井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封堵或填埋,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三)加強管理,及時維護

  各生産經營單位應加強警示標誌使用、維護和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警示標誌檔案,並將其列入日常檢查內容,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誌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四)督促落實,強化監督

  安全監管部門應將警示標誌設置情況作為日常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對沒有設置警示標誌的生産經營單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警示標誌的設置應在2010年2月底前完成。市安全監管局將組織有關部門對警示標誌設置情況進行抽查。

  各區縣安全監管局要將此通知迅速轉發至各生産經營單位。

  附件:1.典型有限空間警示語句列舉.doc

     2.警示標誌式樣.doc

     3.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式樣.doc

北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典型有限空間警示語句列舉

典型有限空間警示語句列舉.jpg

附件2:警示標誌式樣.jpg附件3: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式樣.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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