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綠造發〔2016〕15號
各有關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系列重要精神和要求,促進本市山區生態公益林健康發展,加大山區生態保護補償力度,提升生態公益林品質和功能效益,擴大農民就業增收,推進山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本市山區生態公益林生態效益促進發展機制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山區生態公益林生態效益促進發展機制的通知》(京政發[2010]20號)規定,實施範圍為經市園林綠化局區劃界定的山區集體所有的生態公益林,總面積為1077萬畝。資金標準依據2015年山區生態公益林的資源總量、生態服務價值、碳匯量的增長情況和全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等因素,由現行的每年每畝40元調整為70元,自2017年起實施。今後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劃,每5年調整1次資金標準。
二、山區生態公益林生態效益促進發展機制現行的每年每畝40元的資金,繼續執行市、區財政1:1分擔比例,新增的每年每畝30元資金,市、區財政按8:2比例分擔,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專款專用。政策調整後,本市山區生態公益林生態效益促進發展資金的使用仍執行現行政策規定,即總資金的60%為生態補償資金,40%為森林健康經營管理資金。
(一)生態補償資金。每年每畝42元,市財政投入16元、區財政投入26元,按照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要求,以行政村為單位,依據山區生態公益林面積核定資金額度,按照股份分配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政策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由各區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二)森林健康經營管理資金。每年每畝28元,全部由市財政投入,用於山區生態公益林林木撫育、資源保護和作業道路修建等服務設施建設,由各區政府按照森林經營規劃方案分項目組織實施。森林健康經營項目要以當地農民為主體實施,原則上項目用工當地農民不低於80%。
三、嚴格落實政策,確保成效。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各區政府是實施山區生態公益林生態效益促進發展機制的責任主體,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管理和考核制度,制定政策實施細則,嚴格落實調整政策,本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生態補償資金落實到鄉鎮、村和農戶,切實保障農民利益;要科學合理編制森林健康經營規劃方案,並組織以當地農民為主體的隊伍施工,保障項目建設成效。市園林綠化局、市農委、市財政局等市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明確職責、協調聯動、形成合力,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二是規範項目管理。市園林綠化局要加強行業監管,編制全市森林健康經營規劃,牽頭制定完善森林健康經營項目管理辦法,規範項目建設和管理,提升山區生態建設和管護水準。市農委要結合政策實施,抓好山區低收入戶就業增收和溝域經濟發展等工作,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促進山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市財政局要加強資金監管,牽頭制定完善生態公益林生態效益促進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規範資金使用,確保資金使用效益和項目建設成效。三是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市園林綠化局、市農委、市財政局要建立健全山區生態公益林生態效益促進發展機制與山區農民生態補償、管護主體責任相挂勾的績效考核制度,強化政策實施的成效,保障山區生態公益林健康可持續發展。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