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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貨幣(含外匯)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4. [實施日期] 2016-07-14
  5. [成文日期] 2016-07-14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7-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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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的相關規定,現對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到國稅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申請代開普通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應當先繳納稅款,再代開發票。個人應繳納的增值稅,由國稅機關徵收;個人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國稅機關代徵。

  二、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履行扣繳義務的,個人可以直接到各區地方稅務局、各分局所屬的納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依法繳納稅款。

  三、個人辦理代開普通發票手續,應持申請人和經辦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原件,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1份(適用個人申請代開發票,附件1)。

  (二)代開普通發票付款方書面確認證明1份(附件2)。

  (三)個人委託他人(經辦人)辦理代開普通發票申請手續的,應同時提交授權委託書1份。

  對於個人小額(低於增值稅按次納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的只需提供申請人和經辦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原件。

  主管稅務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核,對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對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理。

  四、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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