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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財政部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6-29
  6. [發文字號] 財行〔2016〕21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7-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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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行〔2016〕21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有關人民團體: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關於加強相關開支標準之間的銜接,建立開支標準調整機制的規定,進一步加強會議費管理,我們制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從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件: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

2016年6月29日

  附件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提高會議效率和品質,節約會議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的分類、審批和會議費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範簡樸、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數量和規模,規範會議費管理。 

  第四條 各單位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會議費預算管理,控制會議費預算規模。會議費預算應當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行中不得突破。會議費應當納入部門預算,並單獨列示。 

第二章 會議分類和審批 

  第六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分類如下: 

  一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二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直屬機構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三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四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第七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按以下程式和要求進行審批: 

  一類會議。應當由主辦單位報經黨中央和國務院批准。會議總務、經費預算及費用結算等工作分別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 

  二類會議。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應當於每年12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會議計劃(包括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送財政部審核會簽,按程式經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審核後報批。各單位召開二類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 

  三類會議。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議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年度會議計劃(包括會議數量、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黨委)會審批後執行。 

  四類會議。由單位分管領導審核後列入單位年度會議計劃。 

  年度會議計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對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等確需臨時增加的會議,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八條 一類會議會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二、三、四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2天;傳達、佈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 

  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一、二、三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2天,四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會議規模。 

  一類會議參會人員按照批准文件,根據會議性質和主要內容確定,嚴格限定會議代表和工作人員數量。 

  二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3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5%以內;不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分管負責同志出席。 

  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 

  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內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 

  第十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的會議分類、審批事項、會期及參會人員等,由上述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章程規定,參照第六條至第九條作出規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現代資訊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傳達、佈置類會議優先採取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方式召開。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的主會場和分會場應當控制規模,節約費用支出。 

  第十二條 不能夠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召開的會議實行定點管理。各單位會議應當到定點會議場所召開,按照協議價格結算費用。未納入定點範圍,價格低於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先作為本單位或本系統會議場所。 

  無外地代表且會議規模能夠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安排的會議,原則上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召開,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條 參會人員以在京單位為主的會議不得到京外召開。各單位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支付 

  第十四條 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場地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 

  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回單位報銷。 

  第十五條 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 

  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

  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第十六條 一類會議費在部門預算專項經費中列支,二、三、四類會議費原則上在部門預算公用經費中列支。 

  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第十七條 各單位在會議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會議場所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會議計劃,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第十八條 各單位會議費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 

  具備條件的,會議費應當由單位財務部門直接結算。 

第四章 會議費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將非涉密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參會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或提供查詢,具備條件的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本級和下屬預算單位上年度會議計劃和執行情況(包括會議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等)匯總後報財政部。黨中央各部門同時抄送中直管理局,國務院各部門同時抄送國管局。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對各單位報送的會議年度報告進行匯總分析,針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職責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國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門制定或修訂中央本級會議費管理辦法,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按規定對各單位報送的二類會議計劃進行審核會簽; 

  (三)對會議費支付結算實施動態監控; 

  (四)對各單位報送的會議年度報告進行匯總分析,提出加強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國管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財政部制定或修訂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二)負責國務院召開的一類會議的總務工作; 

  (三)配合財政部對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會議費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財政部制定或修訂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二)負責黨中央召開的一類會議的總務工作; 

  (三)配合財政部對中央各部門會議費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會議費管理的實施細則; 

  (二)負責單位年度會議計劃編制和三類、四類會議的審批管理; 

  (三)負責安排會議預算並按規定管理、使用會議費,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對內部會議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 

  (四)按規定報送會議年度報告,加強對本單位會議費使用的內控管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會議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會議計劃的編報、審批是否符合規定; 

  (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會議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議會期、規模是否符合規定,會議是否在規定的地點和場所召開; 

  (五)是否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地方轉嫁、攤派會議費; 

  (六)會議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 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製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影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産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游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計劃外召開會議的; 

  (二)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的; 

  (三)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的; 

  (四)違規擴大會議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的; 

  (五)違規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經報批後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如行為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定點會議場所或單位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有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部定點會議場所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需要,制定會議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三十條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會議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會議費管理由各部門依據從嚴從緊原則參照本辦法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2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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