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2016〕1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關於加強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和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3月25日
北京市關於加強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和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和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更好地為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13號)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本方案所指村級醫療衛生機構為承擔村級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任務的農村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所、站)等醫療衛生機構。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
明確村級醫療衛生機構設置要求,建立鄉村醫生崗位管理制度,通過政府投入和社會力量參與,推進機構建設,強化運作保障,改善鄉村醫生崗位人員執業條件,改革服務模式和完善激勵機制,着力解決農村地區醫療資源缺失及鄉村醫生隊伍老化、待遇偏低等問題,築牢農村基層衛生服務網,切實提高村級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水準,推進城鄉一體化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滿足農村居民日益增長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
(二)主要目標
到2016年底,全面實行鄉村醫生崗位管理,建立鄉村醫生崗位人員培養、聘用和退出機制,探索建立政府補助穩定增長機制;着手實施847個“空白村”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及崗位人員配置。到2019年底,實現行政村醫療衛生機構全覆蓋,鄉村醫生崗位人員配置到位。到2020年底,鄉村醫生崗位人員具備大專以上學歷人員比例從目前的8.6%提高到30%,具備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人員比例從目前的6.5%提高到30%,符合條件的村級醫療衛生機構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範圍。經過10年的努力,使鄉村醫生崗位人員總體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並努力提高大專及以上學歷人員比例,基本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更好保障農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
二、工作任務
(一)加強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建設與運作保障
各涉農區(除東城區、西城區、石景山區以外的13個區)政府要統籌規劃設置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原則上1個行政村設置1所村級醫療衛生機構,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設;人口較少或面積較小的行政村,可與相鄰行政村聯合設置。鄉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則上可不另設村級醫療衛生機構。
由區政府負責承擔村級醫療衛生機構的房屋建設、設備購置、信息化建設等任務,承擔所需的水、電、暖等經費補助,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安排鄉村醫生崗位人員補助。鼓勵村集體及其他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援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和運作。鄉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負責對村級醫療衛生機構業務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執行本市基本藥物政策,實行基本藥物集中採購、統一配送、零差率銷售。符合條件的村級醫療衛生機構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實施即時結算。
(責任單位:各涉農區政府,市衛生計生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二)建立鄉村醫生崗位管理制度
鄉村醫生崗位專指在村衛生室(所、站)為轄區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的崗位。鄉村醫生崗位按照每千服務人口不少於1名的標準設置,由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統一制定服務規範,完善管理考核辦法等。
逐步建立區級定崗、鄉鎮管理、村級使用的管理模式。由各涉農區政府負責按照崗位需求配置相應人員,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和持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人員均可從事鄉村醫生崗位工作。鄉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指定專人負責鄉村醫生崗位管理工作,加強日常監督指導,規範服務;組織實施鄉村醫生崗位人員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補助發放和執業註冊的依據。
各涉農區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鄉村醫生崗位人員退出年齡。此外,建立鄉村醫生崗位人員退出機制,對出現違反醫師執業有關規定、考核不合格及其他不適合從事鄉村醫生崗位工作的人員,及時予以調整。
(責任單位:各涉農區政府,市衛生計生委)
(三)進一步明確鄉村醫生崗位職責
鄉村醫生崗位職責主要是為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包括以下內容: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指導下,按照服務標準和規範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按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協助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使用基本藥物、適宜技術和中醫藥方法為農村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將需要轉診的患者及時轉至鄉鎮以上醫療機構;在鄉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統一管理下,完成衛生計生部門委託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相關工作。
(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各涉農區政府)
(四)提高鄉村醫生崗位人員勝任能力
新進入鄉村醫生崗位的人員應當具有醫學大專以上學歷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採取政府獎勵的方式,鼓勵不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的在崗人員參加高等醫學院校臨床醫學或農村醫學專業學習,提高學歷層次。鼓勵持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在崗人員按國家規定考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執行國家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考試製度,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
市衛生計生委統籌管理並組織實施鄉村醫生崗位人員培訓工作。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每年免費提供不少於2次、累計時間不少於2周的培訓。鄉村醫生崗位人員每3年免費到區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鄉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脫産進修,進修時間不少於1個月。鄉村醫生崗位人員應按要求參加培訓,參加培訓情況納入績效考核。
(責任單位:各涉農區政府,市衛生計生委、市教委)
(五)多渠道選聘鄉村醫生崗位人員
1.定向培養。加強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選擇符合條件的農村青年進行定向培養,畢業後考取執業助理醫師的,聘用到鄉村醫生崗位工作。根據北京高等醫學院校辦學實際情況,招生計劃適當向農村定向免費培養醫學生傾斜。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財政局、市衛生計生委,各涉農區政府)
2.公開招聘。招聘對象為退休醫務人員以及其他具備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人員。鼓勵優先招聘退休醫務人員,其他人員可採用勞務派遣方式。
(責任單位:各涉農區政府)
3.上級醫療機構派駐。鼓勵區級醫院與鄉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探索編制統籌管理,並根據實際情況,派出相關人員承擔鄉村醫生崗位工作,幫助村級醫療衛生機構提高醫療技術水準和服務能力。
(責任單位:市編辦、市衛生計生委,各涉農區政府)
(六)提高鄉村醫生崗位吸引力
1.提高鄉村醫生崗位政府補助標準。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自2016年起,鄉村醫生崗位政府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3500元,並實行動態增長機制,增長幅度與本市經濟發展和物價水準相適應。各涉農區政府可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增加山區和半山區鄉村醫生崗位的補助標準,增加幅度為每人每月500元至2000元。
鄉村醫生崗位政府補助額度的60%為承擔公共衛生服務的補助,40%為承擔基本醫療和使用基本藥物的補助。補助額度的40%按月發放,60%經考核合格後發放。
(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各涉農區政府)
2.完善鄉村醫生崗位人員社會保障待遇。支援和引導符合條件的崗位人員按規定參加職工社會保險。不屬於職工社會保險覆蓋範圍的,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保險。政府對參加職工社會保險的鄉村醫生崗位人員,參照上一年度本市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最低標准予以適當繳費補助。對本方案發佈實施前已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鄉村醫生適當提高補助金額。
(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各涉農區政府)
3.職稱晉陞向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鄉村醫生崗位人員傾斜,拓寬鄉村醫生崗位人員發展空間。(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完善鄉村醫生崗位人員生活條件,為非本村上崗人員解決基本生活用房。(責任單位:各涉農區政府)
(七)轉變鄉村醫生崗位人員服務模式
鼓勵鄉村醫生崗位人員單獨或納入鄉鎮社區衛生服務團隊與本地區農村居民開展簽約式服務。
(責任單位:各涉農區政府,市衛生計生委)
(八)探索鄉村醫生崗位人員執業風險化解機制
建立適合鄉村醫生崗位特點的醫療風險化解機制,可採取政府資助的方式,將鄉村醫生崗位人員納入轄區內醫療機構,統一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改善鄉村醫生崗位人員執業環境。
(責任單位:各涉農區政府,市財政局、市衛生計生委)
(九)被聘到農村社區衛生服務站工作的持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人員,其待遇應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與站內同崗人員保持一致。
(責任單位:各涉農區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強化政府職責
各涉農區政府要將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和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納入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三五”規劃,作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認真落實;要合理佈局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方便群眾尋醫問藥。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協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導力度,確保各項工作紮實推進。
(責任單位:各涉農區政府,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醫改辦)
(二)落實資金投入
各涉農區政府要加大對農村醫療衛生事業的投入,保障鄉村醫生崗位人員的合理收入水準及社會保障待遇;將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建設、設備購置、日常運作等所需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及時撥付到位,並確保專款專用。市級財政轉移支付對生態涵養發展區予以傾斜,有效支撐農村基層衛生服務能力提升。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各涉農區政府)
(三)細化工作措施
市有關部門要儘快制定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和鄉村醫生崗位人才培養與素質提升的具體措施,完善相關社會保障政策等方面的具體舉措。各涉農區政府要結合本區實際,進一步細化相關政策措施,在本方案發佈實施60個工作日內,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市醫改辦、市衛生計生委、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責任單位:各涉農區政府,市醫改辦、市衛生計生委、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有關部門)
(四)加強督導考核
建立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和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落實情況的督查和通報機制,加強考核和問責,確保各項政策措施有效落實。
(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醫改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