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規劃
  2. [發文機構]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06-20
  5. [成文日期] 2015-05-20
  6. [發文字號] 中科園發〔2015〕2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5-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一區多園協同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中科園發〔2015〕27號

各有關單位: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一區多園協同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已經我委第10次主任專題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15年5月20日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一區多園協同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範區)在首都建設全國科技創新中心、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中的重要作用,有效促進中關村示範區一區多園協同發展,依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5〕8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一區多園協同發展支援資金從中關村示範區專項資金中列支,並按照年度預算進行安排。

  第三條 一區多園協同發展支援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公正、聚焦重點、擇優支援、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支援對象和方向

  第四條 支援對象

  在中關村政策範圍內開展生態園區、科技新城、特色産業基地和創新社區建設的開發建設或運營管理單位;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的項目投資、建設或管理單位;中關村科學城建設項目投資主體或運營管理單位;開展各分園土地一級開發、基礎設施以及持有型廠房、樓宇建設等相關單位;開展存量空間資源盤活改造的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單位。

  第五條 支援方向

  (一)推進綠色生態型園區建設。支援各分園(産業基地)採用中關村節能環保技術、産品和服務建設高效、低碳、開放的綠色生態型園區,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型園區建設,支援各分園(産業基地)爭創國家綠色生態示範城、北京市綠色生態示範區。

  (二)推進存量空間資源盤活改造。支援相關單位進一步盤活存量土地及空間資源,用於支援高新技術産業發展。

  (三)推進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支援在中關村示範區規劃範圍內通過建設、收購、租賃、改建等方式籌集的人才公共租賃住房項目。

  (四)推進智慧園區建設。支援各分園和相關單位以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編制的“智慧中關村”頂層設計方案為指導,加大投入開展智慧園區建設,並促進建設的系統和資源與“智慧中關村”實現對接與整合。對智慧園區建設項目的支援參照《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智慧中關村示範試點支援資金管理辦法(暫行)》(中科園發〔2014〕61號)執行。

  (五)推進各分園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支援各分園開展土地一級開發、基礎設施以及持有型廠房、樓宇建設,進一步完善産業發展配套環境。

  (六)推進科技新城、特色産業基地和創新社區建設。支援各分園結合功能定位、資源優勢和産業基礎,培育和聚集高端産業集群,建設功能混合、産城融合的科技新城、特色産業基地和創新社區。

第三章 支援方式和額度

  第六條 支援方式和額度

  (一)對各分園在建設綠色生態型園區過程中,採用中關村節能環保技術、産品和服務的項目,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援。原則上支援項目中涉及節能環保技術、産品和服務的投資部分,單個項目的支援額度不超過採購技術、産品和服務金額的40%,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二)對獲得國家綠色生態示範城批復的單位,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的支援資金;對獲得北京市綠色生態示範區批復的單位,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支援資金。

  (三)對閒置低效工業用地進行改造開發,盤活土地面積不少於10畝,且規劃獲得相關部門審批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給予項目土地使用權人一次性200萬元的支援資金。

  (四)對園區存量樓宇、廠房等空間資源進行內部整理改造、改造面積不少於8000平方米,且改造完成後用於創業孵化或者入駐高新技術企業使用面積不少於60%的項目,給予項目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單位一次性100萬元的支援資金。

  (五)對納入市公租房體系並用於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項目貸款,給予貼息資金支援。原則上年度貼息支援比例不超過項目年度貸款利息的2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一個建設項目的貼息支援連續不超過3年。

  (六)對納入人才公共租賃住房體系的項目管理單位或産權單位,給予房租資金支援。租金支援比例依據所在區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準和市場租金水準等因素確定,年度支援資金原則上不高於實際租金的4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七)對各分園承擔土地一級開發、基礎設施以及持有型廠房、樓宇項目所使用的3年期以上的基本建設債務性融資,原則上給予年度貼息比例不超過項目債務性融資利息20%的資金支援,重點支援特色産業基地建設,對一個建設項目的貼息連續不超過3年。

  (八)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産業特色鮮明且獲得國家相關部門授牌或批復的專業園和特色産業基地,給予100萬元資金支援;鼓勵專業園和特色産業基地建設單位或運營機構加強自持産業載體建設,搭建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臺,給予單個項目建設資金的3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資金支援。

第四章 受理和審核程式

  第七條 資金支援項目申報通知在中關村示範區網站(www.zgc.gov.cn)公開發佈。

  第八條 各分園管委會負責對本轄區內申報資金支援的項目進行初審和現場盡職調查,並以書面形式向中關村管委會報送推薦意見。

  第九條 中關村管委會委託專業機構對申報項目相關材料進行審核,並報請中關村管委會主任專題會審議。審議通過的項目名單,在中關村示範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第十條 申請生態型園區建設支援資金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類項目

  1.項目申報單位的書面申請;

  2.所在園區管委會出具的推薦意見;

  3.項目所處階段的證明文件(相關批復文件、工程驗收合格報告複印件、與項目技術設備供應單位的合作協議複印件等);

  4.採購中關村企業的節能環保技術、産品和服務的相關證明材料;

  5.中關村管委會及其委託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爭創國家綠色生態示範城或北京市綠色生態示範區的項目

  1.國家或市有關部門的批復文件複印件;

  2.所在園區管委會出具的推薦意見;

  3.項目生態規劃或建設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申請盤活存量空間資源支援資金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閒置低效土地改造開發支援資金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申報單位的書面申請;

  2.所在園區管委會出具的推薦意見;

  3.改造方案規劃批復文件複印件;

  4.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

  5.屬於自主開發的,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複印件;屬於轉讓、租賃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供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複印件或者《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複印件;

  6.改造開發的土地面積不少於10畝的證明材料;

  7.中關村管委會及其委託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存量空間資源內部整理改造支援資金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申報單位的書面申請;

  2.所在園區管委會出具的推薦意見;

  3.申報單位為樓宇、廠房産權人的,提供樓宇、廠房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通過租賃、回購等方式獲得樓宇、廠房使用權的,提供與原産權人簽訂的租賃、回購合同以及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等;

  4.改造面積不少於8000平方米的證明材料;

  5.改造完成後用於開展創業孵化的有關部門證明文件,或者入駐高新技術企業使用面積不少於60%的證明材料;

  6.中關村管委會及其委託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人才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支援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立項批復;

  (二)貼息申請報告;

  (三)(委託)貸款合同複印件。同一筆貸款連續申請貼息的,第二年度起可不再提供(委託)貸款合同複印件。

  第十三條 申請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支援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賃協議(合同)複印件;

  (二)房屋出租情況説明。

  第十四條 申請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貼息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貼息申請報告;

  (二)債務性融資等相關文件複印件;

  (三)項目預算及資金來源結構説明。

  第十五條 申請特色産業基地支援資金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級專業園和特色産業基地

  1.國家有關部門批復或授牌的證明材料;

  2.所在園區管委會出具的推薦意見;

  3.産業園或特色産業基地建設申報方案。

  (二)搭建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臺

  1.項目申報單位的書面申請;

  2.所在園區管委會的推薦意見;

  3.項目房地産初始登記證等自持載體證明材料;

  4.搭建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情況及服務效果等證明材料;

  5.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資金投入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單位所提供材料須加蓋公章(一式三份),並提交電子文檔。中關村管委會核驗有關申請資料,並確定支援資金額度。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獲得一區多園協同發展支援資金的單位鬚根據財政資金管理要求對專項資金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接受中關村管委會的監督、檢查和審計,並配合開展調研、報送資訊、提交資金使用效益分析報告等工作。

  第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一區多園協同發展支援資金的申報單位,中關村管委會將在中關村示範區網站予以通報,追回已撥付資金,不再受理其相關支援資金的申請,並取消與該單位的合作關係。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一區多園工作體系建設支援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2〕64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生態型園區建設支援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2〕46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1〕25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3〕1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一區多園協同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3〕46號)同時廢止。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