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容發〔2014〕31號
各區縣政府:
按照《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垃圾土方砂石運輸管理工作意見》(京政辦發〔2014〕6號)和北京市《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標識、監控和密閉技術要求》(DB11/T 1077-2014)地方標準的有關要求,我委對《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建築垃圾行政許可辦理工作的函》(京政容發[2012]9號)中《建築垃圾、砂石運輸車輛準運許可》的“行政許可的條件、申請人須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區(縣)建築垃圾、砂石運輸車輛準運許可申請表”進行了細化和完善。
現將修訂後的《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建築垃圾行政許可辦理工作的函》重新發佈,自2014年7月1日正式實施。原《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建築垃圾行政許可辦理工作的函》(京政容發[2012]9號)同時廢止。
請各區縣認真執行,切實做好建築垃圾、土方、砂石運輸車輛行政審批工作,控制泄漏遺撒和亂倒亂卸行為。
特此函達。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201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