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醫復〔2013〕295號
東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於按月領取養老金(退休費)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有關問題的請示》(東人社文〔2013〕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的原則,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條件,但未參加過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本市戶籍職工,自願提出補繳申請的,按照《關於印發<關於超過國家規定勞動年齡的本市城鎮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5〕111號)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規定,補繳後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此復。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