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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08-01
  5. [成文日期] 2012-08-01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8-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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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1總則

  1.1現狀及風險分析

  1.2指導思想

  1.3工作原則

  1.4編制依據

  1.5事故等級

  1.6適用範圍

  1.7預案體系

  2應急指揮體系與職責

  2.1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2.2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2.3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2.4專家顧問組及其職責

  3監測與預警

  3.1監測

  3.2預警

  4應急處置與救援

  4.1資訊報送

  4.2先期處置

  4.3指揮協調

  4.4現場處置

  4.5事故處置方案要點

  4.6現場指揮部

  4.7人員安全防護

  4.8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4.9響應升級

  4.10響應結束

  5後期處置與調查評估

  5.1後期處置

  5.2調查評估

  6保障措施

  6.1指揮系統保障

  6.2救援物資保障

  6.3救援裝備保障

  6.4應急搶險救援隊伍保障

  6.5資金保障

  6.6技術保障

  7宣傳、培訓和演練

  7.1宣傳

  7.2培訓

  7.3演練

  8附則

  8.1預案管理

  8.2名詞術語説明

  1總則

  1.1現狀及風險分析

  北京是首都,是全國的政治、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國際化大都市,人口稠密、建築密集、經濟要素高度積聚。積極防範和及時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增強各級政府的應急反應能力,對於維護首都社會安全穩定,保證經濟社會正常運作,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具有重要意義。

  危險化學品管理涵蓋生産、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和廢棄處置等6個環節,涉及工業、農業、科研、衛生、教育等多個領域。

  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風險具有以下特點:

  (1)重點集中地區為本市三環以內地區、通州區、房山區和大興區。其中重點是燕山石化化工區所屬企業、北京東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所屬企業等;

  (2)重點對象為危險化學品生産單位、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液氯使用單位和液氨使用單位以及本市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3)受理化性質決定,所有危險化學品如管理不善,均可能引發事故;

  (4)危險化學品引發的事故類型主要包括火災、爆炸、中毒和泄漏,事故蔓延迅速、危害嚴重,影響廣泛;

  (5)事故涉及從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等六大環節,生産、運輸環節發生的機率較大。

  1.2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承和鞏固成功舉辦2008年北京奧運會、殘奧會和新中國成立60周年慶祝活動的成果,按照依法、科學、規範、有序的原則,構建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快速、有效、及時、有序地實施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危害程度,保障公眾生命財産安全,維護首都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提供安全保障。

  1.3工作原則

  1.3.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要始終把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産損失及對環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發生。

  1.3.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區縣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按照職責和許可權,具體負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

  1.3.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發生事故的企業是事故應急救援的第一響應者。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市、區縣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1.3.4依靠科學,依法規範。遵循科學原理,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現科學民主決策。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裝備、設施和手段。依法管理、規範應急救援工作,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確保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加強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對工作。

  1.3.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相結合。按照長期準備、重點建設的要求,做好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物資和經費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做到常備不懈。將日常管理工作和事故預防工作相結合,充分利用現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努力實現一隊多能,同時培養兼職應急救援力量併發揮其作用。

  1.4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安全生産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5事故等級

  危險化學品事故按照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及財産損失等情況,將事故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一般(Ⅳ)四個級別。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傷(中毒),或者疏散轉移10萬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別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級):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者疏散轉移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較大事故(Ⅲ級):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轉移2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轉移2萬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事故。

  1.6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處置本市行政區域內在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等過程中發生的火災事故、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物質或有毒物質泄漏事故。

  1.7預案體系

  1.7.1北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分市、區縣、街道(鄉鎮)三級管理,由專項應急預案、部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各區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及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等組成。

  1.7.2北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是本市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專項應急預案,由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編制,以市應急委名義印發。

  1.7.3部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是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制定的預案,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印發,報市政府備案。

  1.7.4各區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包括各區縣政府專項應急預案和區縣相關部門應急預案;街道(鄉鎮)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各區縣政府專項應急預案報市政府備案。

  1.7.5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2應急指揮體系與職責

  2.1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在市應急委的領導下,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資源共用、條塊結合”的原則,負責指揮和組織實施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和成員單位組成,下設辦公室和專家顧問組。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負責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領導工作,對全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工作實施統一指揮。副總指揮分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安全監管局局長擔任,協助總指揮做好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工作。

  各區縣設立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具體組織和實施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

  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1)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及《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2)研究制定本市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3)負責具體指揮本市特別重大、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依法指揮協調或協助區縣做好較大、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分析總結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5)組織開展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管理以及應急物資的儲備保障等工作;

  (6)承辦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2.2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為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市安全監管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監管局局長擔任。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預防和應對工作。主要職責是:

  (1)組織落實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相關工作;

  (2)承擔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值守應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資訊,及時上報危險化學品事故重要資訊;

  (4)負責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風險評估控制、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5)負責發佈藍色、黃色預警資訊,向市應急辦提出發佈橙色、紅色預警資訊的建議;

  (6)配合有關部門承擔危險化學品事故新聞發佈工作;

  (7)組織擬訂(修訂)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指導區縣制定(修訂)區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8)負責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演練;

  (9)負責本市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宣傳教育與培訓;

  (10)負責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11)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專家顧問組的聯繫和現場指揮部的組建、管理工作;

  (12)承擔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

  2.3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成員單位包括市有關部門、單位和各區縣政府,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職責分工如下: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指導市屬新聞單位對較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宣傳報道工作,組織協調較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及處置情況的新聞發佈工作,組織市屬新聞單位進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宣傳,加強網際網路資訊管理。

  (2)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為處置事故提供有線、無線政務專網通信保障及政務網路與資訊安全保障。

  (3)市民政局:負責配合區縣政府做好受災轉移群眾安置工作,組織、發放災民生活救濟款物,妥善安排受災群眾基本生活。

  (4)市財政局:負責按照分清渠道、分級負責的原則,落實市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資金。

  (5)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對事故現場的周邊環境進行應急監測;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污染措施的建議;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

  (6)市交通委: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交通運輸保障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恢復道路、公路、橋梁等交通基礎設施。

  (7)市商務委:負責組織協調生活必需品以及市商務委負責的應急物資的儲備、供應和調撥工作。

  (8)市衛生局:負責在事故現場(洗消緩衝區)設置臨時醫療急救區(點);負責對傷員進行分檢及緊急醫療處置,並迅速將需要進一步救治的傷員轉送到指定醫院;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

  (9)市國資委:負責督促國有及國有控股大型企業做好應急救援配合工作。

  (10)市質監局:負責為事故現場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處置提供技術支援。

  (11)市安全監管局:組織、指導、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整體工作。

  (12)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公共通信網受損通信系統的應急恢復;當事故造成指揮通信系統損壞時,統一調動各種通信資源,為搶險救災應急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13)市氣象局:負責提供事故現場或者現場附近的風向、風速、溫度、濕度、氣壓、雨量等氣象資料。

  (14)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維護人員撤離區域社會秩序。

  (15)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為應急搶險救援做好綠色通道保障,必要時,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16)市公安局消防局:負責撲滅事故現場火災,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對現場失蹤人員進行搜救。

  (17)各區縣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轄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建立本轄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管理工作體制和機制,制定本轄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做好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安全防範及應急物資儲備工作;負責依法指揮、組織、協調本轄區內一般和較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具體應對工作;參與特別重大、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相關應對工作。

  2.4專家顧問組及其職責

  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聘請專家,組成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專家顧問組。專家顧問組主要職責是為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向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提供技術處置方案;參與媒體宣傳、危險化學品防範知識培訓、教材編審等工作。

  在充分利用現有的技術人才資源的基礎上,擴充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專家隊伍,建立並完善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專家資訊庫,提供在應急狀態下的技術支援。

  3監測與預警

  3.1監測

  3.1.1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尤其是風險重點對象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産動態監控、定期監測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産風險分析。嚴格落實企業的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要建立隱患全員排查、登記報告、分級治理、動態監控、統計分析、驗收銷號制度,經常性開展隱患排查,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的監測、監控情況要定期報市、區縣生産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3.1.2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各區縣應建立突發事件監測體系,完善監測制度,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設施,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工作;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及時匯總、分析、處理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資訊。

  3.1.3建立突發危險化學品事故風險管理體系,健全風險識別、評估、控制等風險管理制度,形成評估、匯總、動態管理的工作機制,實現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監測、風險控制、風險預警、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全過程綜合管理,實現對突發危險化學品事故風險的有效控制和應對。

  3.2預警

  3.2.1預警級別

  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高到低依次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紅色為最高級。

  (1)紅色預警。情況危急,有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事故時;事故已經發生,有可能進一步擴大事故範圍或引發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時。

  (2)橙色預警。情況緊急,有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事故時;事故已經發生,有可能進一步擴大事故範圍,造成更多人員傷亡時。

  (3)黃色預警。情況比較緊急,有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事故時;事故已經發生,有可能進一步擴大事故範圍,造成較多人員傷亡時。

  (4)藍色預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有可能發生或引發事故時;事故已經發生,有可能進一步擴大事故範圍,造成人員傷亡時。

  3.2.2預警發佈和解除

  (1)藍色和黃色預警:由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區縣政府負責發佈和解除,並報市應急辦備案。

  (2)橙色預警:由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市應急辦提出預警建議,經市應急辦報請分管市領導或市應急委主任批准後,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和解除。

  (3)紅色預警:由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市應急辦提出預警建議,經市應急辦報請分管市領導或市應急委主任批准後,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和解除。

  (4)預警資訊的發佈、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網際網路、特定區域應急短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2.3預警響應

  (1)發佈藍色、黃色預警後,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區縣政府應依據相關應急預案立即做出響應。

  藍色預警響應:負有資訊報告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資訊,加強事態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對事態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通知事發地消防隊伍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原地待命。

  黃色預警響應:在藍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通知事發地消防隊伍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調運事發地區縣應急救援物資到現場;告知附近居民周邊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做好萬一事態嚴重時的疏散準備。

  (2)發佈橙色、紅色預警後,市應急辦、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區縣政府在採取藍色、黃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採取措施。

  橙色預警響應:在黃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及時向社會發佈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轉移、疏散或撤離可能受事故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作;通知相鄰區縣做好應急救援所需物資和應急隊伍出動準備,確保隨時調用。

  紅色預警響應:在橙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通知相鄰區縣應急隊伍趕赴現場,及時調運相鄰區縣應急救援物資到現場;組織周邊居民迅速進行疏散。

  4應急處置與救援

  4.1資訊報送

  4.1.1獲悉事故資訊的公民、法人應立即撥打110、119、120、122電話報警。

  4.1.2接報單位核實事故資訊後,應及時向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危險化學品事故資訊。

  4.1.3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於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資訊,應及時報市應急辦;發生較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事發地區縣政府要立即向市應急辦報告,最遲不晚於事故發生後2小時報告詳細資訊。同時,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需將詳細資訊報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4.1.4對於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的資訊,不受分級標準限制,要立即向市應急辦報告。

  4.1.5事故資訊報告內容應包含事故發生的單位名稱、時間、地點(設備或設施名稱);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況和處理情況;人員傷亡及撤離情況(人數、程度);事故對周邊自然環境影響情況,是否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報告人的單位、姓名和聯繫電話;續報相關情況。

  4.1.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危險化學品事故資訊。

  4.2先期處置

  4.2.1事發單位要立即啟動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報告。

  4.2.2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後,區縣政府組織應立即組織人員以營救遇險人員為重點,開展先期處置工作;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財産損失和環境污染。

  4.2.3當上級政府、部門負責現場指揮救援工作時,事發地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要積極配合,做好現場保護、道路引領、後勤保障、秩序維護等工作。

  4.3指揮協調

  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接報的事故範圍和擴展的潛在可能性、人員傷亡、財産損失以及是否需要外界援助等情況進行事態的初始評估,初步確定應急響應級別和應急響應力量。

  4.3.1一般事故(Ⅳ級)響應

  由區縣政府或事發地區縣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Ⅳ級響應,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4.3.2較大事故(Ⅲ級)響應

  發生在東城、西城、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6個區的較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由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Ⅲ級響應,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領導到場,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事發地區政府、管委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發生在其他區縣的由事發地區縣應急委負責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Ⅲ級響應,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必要時,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市應急辦派人到場,指揮協調有關部門配合開展工作,由主責部門牽頭成立現場指揮部。

  4.3.3重大事故(Ⅱ級)響應:由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Ⅱ級響應。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在市應急指揮中心或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進行指揮決策,必要時趕赴現場指揮處置。

  4.3.4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響應:由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啟動相應預案的Ⅰ級響應,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由市應急委負責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市委書記、市長或分管市領導趕赴現場,並成立由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事發地區縣應急委和有關單位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其中,市委書記、市長或分管市領導任總指揮,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分管市領導或副秘書長、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或有關單位有關負責同志任執行總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處置工作。

  4.4現場處置

  4.4.1趕赴現場

  由市、區縣兩級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通知同級成員單位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並立即調動本單位有關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

  4.4.2實施應急處置

  (1)確定現場處置方案。市安全監管局依據事發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及特性,適時派出由該領域具有豐富應急處置經驗人員組成的專家顧問組。專家顧問組依據相關部門提供有關的基礎資料和資訊進行綜合分析、快速評估,為現場指揮部儘快研究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處置方案提供決策支援。

  (2)交通管制。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實施交通管制和疏導工作。

  (3)安全疏散。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負責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疏散、撤離。

  (4)消防救援。市公安局消防局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類別、危險化學品特性、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協助開展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工作。

  (5)應急監測。環保部門到達事故現場後立即組織制定事發現場環境應急監測方案,布點監測有毒氣體擴散或水體污染情況,迅速上報監測出的結果,提出相關應急處置建議。

  (6)調查取證。各相關部門應嚴格保護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隨意挪動和破壞。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體的,必須做出標記並通過拍照、繪製事故現場圖等方式對事故現場做出詳細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書證、物證等證據,做好事故現場保護。

  (7)當發生由危險化學品泄漏或爆炸引發的火災事故情況時,由市安全監管局立即請示現場決策總指揮,迅速成立現場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市生産安全應急指揮部的具體指揮權交由現場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並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5事故處置方案要點

  4.5.1爆炸事故處置方案

  (1)搜救受傷及被困人員;

  (2)確定爆炸地點;

  (3)確定爆炸類型(物理爆炸、化學爆炸);

  (4)確定引起爆炸的物質類別(氣體、液體、固體);

  (5)確定所需的爆炸應急救援處置技術和專家;

  (6)明確爆炸地點危險化學品的存留情況及周圍環境;

  (7)明確周圍區域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分佈情況;

  (8)確定爆炸可能導致的後果(如火災、二次爆炸等);

  (9)確定爆炸可能導致後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搶險、人員疏散、醫療救護等);

  (10)確定需要調動的應急救援力量。

  4.5.2易燃、易爆物質或有毒物質泄漏事故處置方案

  (1)搜救受傷及被困人員;

  (2)確定泄漏源的位置;

  (3)確定泄漏的化學品種類(易燃、易爆物質或有毒物質);

  (4)確定所需的泄漏應急救援處置技術和專家;

  (5)確定泄漏源的周圍環境(環境功能區、人口密度等);

  (6)確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質進入大氣、附近水源、下水道等;

  (7)明確周圍區域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分佈情況;

  (8)確定泄漏時間或預計持續時間;

  (9)確定實際或估算的泄漏量;

  (10)明確現場的氣象資訊;

  (11)預測泄漏擴散趨勢;

  (12)明確泄漏可能導致的後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災、爆炸、中毒等後果);

  (13)明確泄漏危及周圍環境的可能性;

  (14)確定泄漏可能導致後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搶險、人員疏散、醫療救護等);

  (15)確定需要調動的應急救援力量。

  4.6現場指揮部

  4.6.1迅速組建現場指揮部

  由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適時組建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故等級和性質等因素確定現場決策總指揮和現場處置總指揮。現場決策總指揮負責現場應急處置決策和全面指揮,現場處置總指揮由專家顧問組中人員或具有豐富的該類事故專業處置經驗的人員擔任,負責具體的應急處置執行工作。

  現場指揮部應及時掌握事故進展情況,隨時向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相關部門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專項應急預案分工和事故現場處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4.6.2相關工作組職責分工

  根據需要,現場指揮部下設相關工作組,包括綜合協調組、專業處置組、安全疏散組、交通管制組、綜合保障組、醫療救護組、環境保護組、通信保障組、綜合資訊組、新聞發佈組、專家顧問組和事故調查組。

  (1)綜合協調組由市安全監管局牽頭,成員包括:事故地區縣政府、行業主管部門、事發單位。主要職責是協調組織事故現場救援工作;負責向各個組傳達指揮部指令;負責聯繫和督促各組工作;適時派出專家顧問組,共同參與事故的處置工作;調運應急物資。

  (2)專業處置組由市公安局消防局牽頭,成員包括:市衛生局、市安全監管局、市環保局、市質監局組成。處置力量包括公安消防隊伍、危險化學品事故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企業消防隊伍,並安排專家參加。主要職責是負責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並組織對失蹤人員的搜救;依據消防偵檢數據結果,並參考專家組意見,科學、合理地劃定警戒區域。

  (3)安全疏散組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牽頭,成員包括:事發地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事發單位安全保衛人員。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疏散、撤離工作;對事故現場進行保護、警戒,維持現場搶險救災秩序,維護社會治安。

  (4)交通管制組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牽頭,成員包括:事發地區縣政府、事發單位安全保衛人員。主要職責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交通管制和疏導工作。

  (5)綜合保障組由事發地區縣政府牽頭。成員包括:市民政局和市交通委。主要職責是協調組織設立現場指揮部辦公場所,為現場搶險救援工作人員提供生活後勤保障,安置事故傷亡人員家屬;調配車輛運輸應急物資到現場。

  (6)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局牽頭,主要職責是快速組織醫療救護隊伍進入事故現場,對傷員進行救治,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食品、飲用水源安全情況,並協助提出搶險救援建議和意見。

  (7)環境保護組由市環保局牽頭,主要職責是負責對事故現場周邊環境的實時監測,分析並提供監測數據;協助有關部門實施污染處置;監督事故中産生的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置。

  (8)通信保障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牽頭,主要職責是保障政務專網通信通暢,協調相關單位,保障事故現場與市應急辦、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相關區縣之間的聯繫。

  (9)綜合資訊組由市安全監管局牽頭,主要職責是向上級有關部門報送事故相關資訊,與本市相關部門及區縣政府做好事故資訊通報與溝通工作。

  (10)新聞發佈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成員包括:市安全監管局、事發地區縣政府。主要職責是組織起草新聞發佈稿和危險化學品事故情況通告,制定新聞發佈方案,組織接待記者,適時組織新聞發佈。

  (11)專家顧問組主要職責是根據事故現場情況,對事故進行分析判斷和事態評估,參與制定應急搶險方案,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諮詢。

  (12)事故調查組由市安全監管局牽頭,成員包括:事故地區縣政府、市公安局、市環保局、市監察局、市檢察院以及工會,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主要職責是收集事故現場有關物證;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形成事故調查報告;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範措施。

  4.6.3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的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時,應報請市應急委協調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同時應及時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地區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出預警。

  4.7人員安全防護

  4.7.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及有關人員應按照規定要求佩戴相應的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根據需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4.7.2群眾的安全防護

  根據不同危險化學品事故特點,組織和指導群眾就地取用毛巾、濕布、口罩等,採用簡易有效的防護措施保護自己。

  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疏散程式,包括疏散組織、指揮機構、疏散範圍、疏散方式、疏散路線、疏散人員的照顧等。

  組織群眾撤離危險區域時,應選擇安全的撤離路線,避免橫穿危險區域。進入安全區域後,應儘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繼發性傷害。

  4.8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一般、較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後,經市突發事件新聞宣傳工作協調小組批准後,由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新聞發佈工作。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在市委宣傳部的組織、協調下,成立由相關部門參加的現場指揮部宣傳組,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新聞發佈組織、現場採訪管理。

  4.9響應升級

  4.9.1如果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事態進一步擴大,預計依靠北京市現有應急資源和人力難以實施有效處置時,應以市應急委名義,啟動首都地區應急聯動機制,協調中央國家有關部委和中央在京單位、北京衛戍區、武警北京市總隊、周邊相關省區市參與處置工作。

  4.9.2當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嚴重,超出北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區市提供援助和支援時,市應急委應提請市委、市政府將情況立即上報國務院協調解決。

  4.9.3涉及跨省(區、市)、跨領域的影響嚴重的緊急處置方案,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協助解決。

  4.10響應結束

  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一般和較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完成後,由區縣應急委或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確定應急響應結束。

  重大和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結束後,由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市應急辦提出建議,並報請指揮部總指揮或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宣佈應急響應結束。

  應急結束後,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故處置的各相關單位,必要時還應通過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同時向社會發佈應急結束資訊。

  5後期處置與調查評估

  5.1後期處置

  宣佈應急結束後,在市委、市政府、市應急委統一領導下,由市相關部門和事發地區縣政府負責後期處置工作,根據事故造成的後果及實際情況,制訂恢復重建計劃和善後處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基層組織要協助有關方面做好善後處置、物資發放、撫恤補償、醫療康復、環境整治、保險理賠、事件調查評估等各項工作。

  市安全監管局會同事發地區縣政府組織開展事故損失評估核定工作;環保部門提出事故污染處置建議,由事發地區縣政府負責現場清理和消除環境污染;市安全監管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應由政府補償的補償標準和辦法;事發地區縣政府做好徵用補償工作,做好受災地區社會管理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調撥、發放等工作。

  5.2調查評估

  5.2.1較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後,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相關單位,一週內寫出應對工作總結報告,並報市應急辦。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各有關部門採取的措施和處置結果。

  5.2.2重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後,應及時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工作。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調查評估,本市配合做好相關工作。重大事故的調查評估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委的領導下組織開展。必要時,可由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或事發地區縣應急委組織對較大、一般事故進行調查評估。

  5.2.3調查評估報告應包括:事故原因及背景分析、處置過程規範性及效率分析、處置效果分析、責任分析等內容。較大以上事故調查評估報告應在事故處置結束60天內報市應急委。

  6保障措施

  6.1指揮系統保障

  建立和完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各種複雜情況下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指揮要求。主要包含:有線通信系統、無線指揮調度系統、圖像監控系統、資訊報告系統、基於地理資訊的分析決策支援系統、視頻會議系統和資訊發佈系統等。

  6.2救援物資保障

  按照“覆蓋全市、重點防控、便於調運”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全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物資保障和儲備體系。區縣政府做好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應急物資儲備和保養工作,根據本區域的事故特點,購置應急物資,充實到區縣應急救援物資庫,切實提高本市應急物資儲備的應急綜合保障能力和整體救援能力。

  6.3救援裝備保障

  本市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當應急救援隊伍的裝備能力不能滿足應急需要時,由市應急辦協調調用企業的設備。

  6.4應急搶險救援隊伍保障

  市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應對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骨幹力量。依託公安消防部隊組建的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在危險化學品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配合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重點承擔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綜合性應急救援工作。

  燕山石化、東方石化應急救援隊是本市危險化學品突發事故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負責預防和處置本系統、本行業內突發事件搶險救援,平時要開展或協助開展預防性檢查。

  積極推進本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各區縣依託企業建立屬地專業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未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企業應與鄰近建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企業簽訂救援協議。

  6.5資金保障

  發生突發危險化學品事故後,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預算結構,消減部門支出預算,集中財力應對;經市應急委批准後啟動應急專項資金,必要時動用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市和區縣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應急專項準備資金和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管理。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危險化學品事故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6.6技術保障

  加強信息化建設,推進物聯網技術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監管領域的應用,構建覆蓋市、區(縣)、街(鄉)三級信息化平臺,實現對重要場所、重點部位、關鍵設備設施的動態化和信息化監管,全面提升監控、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各級政府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依託有關科研單位開展應急救援技術、裝備等專項研究,加強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技術儲備,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援。

  7宣傳、培訓和演練

  7.1宣傳

  由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面向公眾和職工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有關法律法規,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識的宣傳教育。

  市委宣傳部要組織電台、電視台、報紙等新聞媒體,開展群眾性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知識普及與宣傳教育。

  7.2培訓

  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應急救援隊伍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業務培訓;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加強對從業人員尤其是農民工的安全知識、安全技能、應急救援的培訓,強化“北京市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産准入條件”的落實工作;市、區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對應急救援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3演練

  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應急演練包括規劃與計劃、準備、實施、評估總結和改進五個階段。通過演練,落實崗位責任制,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及決策、協調和處理程式,識別資源需求,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和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8附則

  8.1預案管理

  8.1.1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依據本預案,各區縣人民政府要相應制定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8.1.2預案審核

  本預案由市應急辦組織審核。

  8.1.3預案修訂

  本預案原則上每3年至少修訂1次,預案修訂情況記錄並歸檔。

  隨着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要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

  8.1.4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原《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京應急委發〔2007〕13號)同時廢止。

  8.2名詞術語説明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本預案所指危險化學品不包括放射性物品。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産、加工、使用或儲存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相關部門:是指與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監測、預警、處置、善後、保障等各環節有關的市委、市政府各相關工作部門,即市屬相關部、委、辦、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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