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園發〔2012〕31號
各有關單位: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産業技術研究院支援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2年第10次主任專題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産業技術研究院支援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援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産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産業技術研究院)發展,推進中關村科學城項目建設單位的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提升區域創新能力,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設中關村科學城的若干意見》(京政發〔2011〕14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京財文〔2011〕2858號)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市級統籌部分)使用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1〕2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産業技術研究院支援資金從中關村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預算進行安排,並實行總額控制。
第二章 支援對象及條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與北京市政府簽約或北京市政府授牌的中關村科學城項目建設單位建立的産業技術研究院。
第四條 申請支援資金的産業技術研究院應符合以下條件:
(1)建立新型運作機制;
(2)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3)配備專職的工作人員及相應的辦公場所;
(4)內部部門分工明確,工作職責清晰;
(5)建立了産業化項目收集、評價和遴選機制以及內部績效考核機制。
第三章 支援方向
第五條 支援産業技術研究院依託高校的學科優勢和科研資源,持續引進高端領軍人才及團隊,承擔國家科研條件平臺建設、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相關部委的科技及産業化項目等,圍繞戰略性新興産業領域,聚集資源並組織科研項目進行研發和攻關。
第六條 支援産業技術研究院與企業聯合共建技術研發中心、聯合實驗室、中試基地等合作研發機構。
第七條 支援産業技術研究院引入社會資本,設立專門服務於早期項目的科技成果轉化投資基金,並通過技術轉讓(含專利實施許可)、校企互動等方式,與企業及其他産業技術研究院等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産學研合作,在創新成果中遴選和評估適合在京落地的産業化項目進行中試,推動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
第八條 支援産業技術研究院推動高端人才研發團隊攜帶技術和項目創辦新的企業。
第四章 支援措施
第九條 根據産業技術研究院的工作開展情況,按相關程式評估後,原則上每年度給予每家不超過200萬元的工作支援經費。
第十條 將符合條件的産業技術研究院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項目,優先納入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項目統籌資金支援。
第十一條 對於産業技術研究院推薦的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項目,通過合作開發、共有知識産權或股權投資這兩種投資方式獲得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項目統籌資金支援的,在政府股權退出時,根據不同情況,政府股權代持機構按約定方式向項目公司的科技骨幹和經營人員轉讓部分股權,剩餘股權由政府股權代持機構按相同的條件轉讓給産業技術研究院。
第十二條 關於産業技術研究院在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股權投資、吸引高端創業類領軍人才及團隊、建立中試基地等方面的支援措施按相應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資金申請和受理
第十三條 中關村管委會負責受理産業技術研究院支援資金的申報,根據産業技術研究院工作運作狀況、吸引高端領軍人才及團隊、組織重大科技成果中試轉化、推動創辦新企業等情況,依據有關程式確定並撥付年度支援資金。
第六章 資金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産業技術研究院支援資金應當專款專用。産業技術研究院應接受中關村管委會、市審計局、市財政局的審計檢查和財政監督,並於工作完成後或於年底前提交書面的資金使用效益分析報告。
第十五條 中關村管委會每年與産業技術研究院簽訂合作協議,制定年度工作評價考核指標,對産業技術研究院的工作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下年度資金撥付的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 對産業技術研究院支援資金使用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處分。
第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産業技術研究院支援資金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的單位,除按上述第十六條處罰外,中關村管委會將取消該單位産業技術研究院支援資金的申請資格及合作關係。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