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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07-01
  5. [成文日期] 2012-03-19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2〕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3-1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安全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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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2〕4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安全使用管理,經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安全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安全使用管理,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和《建築施工附着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建建〔2000〕230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裝、使用和拆除各類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附着式升降腳手架的安裝、使用和拆除必須遵守《建築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202-2010)以及相關國家、行業的規程、規範、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第四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全市的附着式升降腳手架的安裝、使用和拆除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附着式升降腳手架的安裝、使用和拆除實施具體監督工作。

第二章 附着式升降腳手架的安裝、拆除管理

  第五條 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必須經過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鑒定(評估)或者委託具有資格的單位進行認證後,方可進入施工現場使用。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附着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的專業承包單位,並簽訂專業承包合同,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産責任。未取得“附着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的施工單位不得從事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專業工程的施工。嚴禁僅出租附着式升降腳手架的行為。

  第七條 從事附着式升降腳手架的安裝、拆除以及進行升降操作的人員應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第八條 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安裝、拆除前,專業承包單位應根據工程結構特點、施工環境、條件及施工要求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加蓋公章,報施工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施工總承包單位必須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論證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九條 附着式升降腳手架每次安裝、拆除以及升降前,專業承包單位應對有關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安排專業技術人員現場指導。投入使用前,專業承包單位應對使用單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條 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安裝完畢後,專業承包單位應首先組織自檢並出具自檢報告。自檢合格後,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組織專業承包單位對附着式升降腳手架的安裝進行驗收,監理單位進行驗收監督。驗收應按照《建築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中的表8.1.3的檢查項目和標準進行,各相關單位應在表格上簽字。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附着式升降腳手架每次升降、使用前,專業承包單位應按照《建築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的有關要求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資料到工程所在地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使用登記備案:

  (一)北京市附着式升降腳手架使用登記備案表(見附件);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出具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評估)證書、附着式升降腳手架産品合格證;

  (三)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産許可證;

  (四)附着式升降腳手架的安裝、拆除以及進行升降操作人員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五)檢驗檢測報告;

  (六)安裝驗收資料;

  (七)北京市建築業企業檔案管理手冊(外地進京企業需提供)。

  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應當核對原件,留存複印件,複印件應加蓋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章,符合條件的應予以備案,並頒發北京市附着式升降腳手架使用登記標誌。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單位應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做好使用登記備案工作。

第三章 附着式升降腳手架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單位應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制定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制定安裝、升降、使用、拆除和日常維護保養等管理制度,編制安裝、拆除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本單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並配備有效的安全防護用品;

  (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員及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並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三)附着式升降腳手架使用期間,專職安全員應當進行巡查,並填寫檢查記錄,發現安全隱患立即進行整改或責令相關單位進行整改;

  (四)配備齊全有效的安全設施和裝置,確保安全性能符合國家、行業及本市標準規範的要求;

  (五)按有關要求對附着式升降腳手架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安全技術狀況完好。合同對檢查和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標準、規範及相關文件要求安全使用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嚴禁違規、違章操作和使用;

  (二)督促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單位對其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升降、使用、拆除等作業前,對有關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對附着式升降腳手架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並在合同中明確每月檢查和維護保養時間;

  (三)在附着式升降腳手架作業區下方(或周邊)做好安全防護,並設專人負責看護;

  (四)組織附着式升降腳手架的安裝檢查驗收和使用登記備案工作。審查附着式升降腳手架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評估)證書、産品合格證,審查特種作業人員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審查專業承包單位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産許可證等相關資料;

  (五)附着式升降腳手架使用期間,應當安排專職安全員定期進行巡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進行整改或責令相關單位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附着式升降腳手架的使用狀況進行安全監理並做好工作記錄,並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附着式升降腳手架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評估)證書、産品合格證,審查特種作業人員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審查專業承包單位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産許可證等相關資料;

  (二)參加附着式升降腳手架的檢查驗收。定期對附着式升降腳手架的使用情況進行安全巡檢;

  (三)發現安全隱患時,應要求責任單位進行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審查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專項施工方案及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五條 附着式升降腳手架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設計指標規定,嚴禁超載、堆物及運送物料,嚴禁放置影響局部桿件安全的集中荷載。

  第十六條 附着式升降腳手架所使用的電氣設施和線路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2005)的要求。

  第十七條 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升降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操作,及時清理架體,架體上嚴禁站人,架體作業層應滿鋪腳手板,並設擋腳板,下方挂設水準安全網,架體外立面用密目網封閉嚴密。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在進行升降操作時,下方應設警示區域並嚴禁有人進入,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設專人負責看護。

  第十八條 遇5級及以上大風和大雨、大雪、濃霧和雷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進行附着式升降腳手架的安裝、拆除作業及升降作業。

  第十九條 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依法處罰:

  (一)未編制安裝和拆除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附着式升降腳手架進行安裝、升降、拆除時,沒有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第二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五條依法處罰:

  (一)委託不具有“附着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除等施工作業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附着式升降腳手架的;

  (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驗收合格後的附着式升降腳手架進行使用登記備案的。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依法處罰: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附着式升降腳手架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罰,並按照《北京市建築業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07〕825號)將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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