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1-06-15
  5. [成文日期] 2011-05-16
  6. [發文字號] 2011年第〔〕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05-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完善拆遷補償減免稅管理工作的公告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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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7號

  按照《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契稅政策和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4〕16號),被拆遷人不能提供拆遷補償協議原件,持加蓋拆遷人公章的拆遷補償協議複印件及《證明函》回執,辦理有關減免稅審批(核)手續。現就相關補充規定公告如下:

  一、凡被拆遷人不能提供拆遷補償協議原件,持加蓋拆遷人公章的拆遷補償協議複印件及《證明函》回執辦理有關減免稅審批(核)手續的,被拆遷人須填寫《拆遷補償協議使用情況承諾書》,交主管稅務機關留存查驗。

  二、主管稅務機關憑加蓋拆遷人公章的拆遷補償協議複印件、《證明函》回執、《拆遷補償協議使用情況承諾書》及相關材料,辦理有關減免稅審批(核)手續。

  三、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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