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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5-12-01
  5. [成文日期] 2025-09-12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25〕2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9-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實施意見》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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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25〕2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新的《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15〕7號)同時廢止。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做好相關政策的銜接工作,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負責協調解決。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2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實施意見

  為滿足人民群眾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服務新需求,本市對《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以下簡稱《配置指標》)進行了全面修訂,現針對指標落實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各部門、各單位和各區政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緊扣“七有”要求和“五性”需求,聚焦人民群眾關心問題,推動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高水準配置、高品質發展。要堅持集約節約、系統整合,分類施策、剛彈結合,定期評估、動態維護,加強對設施標準和空間佈局的規劃統籌,合理控制用地和建築規模,強化用地相容和空間複合利用,鼓勵分時共用,兼顧各方需求,不斷提升民生保障、公共服務和基層治理空間供給水準,為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撐。

  二、工作要求

  (一)分級配置

  按街道、社區、項目三個層級配置居住公共服務設施,街道級設施對應服務街道辦事處轄區,社區級設施對應服務1000戶—3000戶居住項目,項目級設施對應服務1000戶以下居住項目。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中明確街道級和社區級設施類型、等級、規模總量和佈局引導。在居住項目規劃綜合實施方案或設計方案編制中明確項目級(含需要隨居住項目同步實施的社區級、街道級)設施的類型、規模和詳細佈局。

  (二)合理佈局

  街道級、社區級設施應儘量避免跨越城市主幹路和快速路,街道級設施應儘量不跨越街道轄區,若干社區共用相關設施的,要兼顧資源情況和實施條件均衡佈局。堅持集約用地,按照自然資源部《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 1062-2021)建設5分鐘、10分鐘、15分鐘社區生活圈有關要求,採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方式,合理佈局項目級、社區級、街道級設施,方便居民按需使用。鼓勵空間集約複合利用,空間規劃功能可相容的設施,可統籌使用配置指標建設綜合性服務設施,採用大開間設計佈局,為功能優化和複合利用預留條件,提高空間資源利用的靈活性、綜合性、集約性。

  (三)結合實際增減配置

  編制居住項目規劃綜合實施方案時,應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結合擬建項目規劃人口數量,按照《配置指標》配置各層級設施。項目級設施原則上應配盡配。街道級、社區級設施可結合周邊設施規劃建設時序及建成情況,就相關指標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增配或減配申請。周邊有更高層級同類設施,滿足擬建項目服務半徑和服務規模要求的,可減少或取消本應配置的同類設施;周邊欠缺同類設施的,應提高層級配置相應設施。設施配置指標經屬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研究同意後納入項目規劃條件或相關文件。保障性住房可結合保障對象的不同需求,對相關配置指標進行適當調整。

  (四)提前明確配置要求

  原則上項目級設施由居住項目建設單位投資建設,街道級、社區級設施由政府投資建設,其中商業設施由建設單位建設並辦理産權,非營利性設施按劃撥方式供地、建成後應無償移交接收單位,具體要求以居住項目供地文件為準。居住項目供地前,各區政府(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應確定各類設施接收單位(項目級社區綜合服務用房和社區級及街道級綜合服務設施由街道統一接收),結合實際提出相關設施建設需求(有特殊裝修需求、需建設單位同步實施的,應參照政府投資同類項目建設標準提出),在組織相關部門研究後,由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在招拍挂條件等前期供地文件中明確相關設施規劃建設指標、土地供應方式和移交接收條件。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在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或核發劃撥決定書等用地批准文件時,與建設單位約定嚴格執行前期供地文件確定的配置要求。

  (五)落實審查審批工作

  建設單位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按前期供地和用地批准文件規定內容,明確相關設施的名稱、用地面積、建築規模、建築高度、建築層數、建設位置及一體化建設方案等規劃設計內容(不含內部裝修)。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對相關設施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含內部裝修)。建設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和商品房銷售現場公示相關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接收單位與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按前期供地文件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內容簽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協議(含特殊內部裝修要求)。

  (六)嚴格建設驗收工作

  市、區有關部門要按照居住公共服務設施與住宅同步建設原則進行審批和驗收,其中社區綜合服務類、教育類、醫療衛生類設施應在住宅總規模完成50%前完成建設,其他設施應在住宅總規模完成80%前完成建設。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進行規劃核驗。居住公共服務設施按照規定應當移交未移交的,按照《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有關規定依法處理。未取得規劃核驗的住宅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七)做好移交接收登記

  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竣工備案時應具備直接使用條件,建設單位應在竣工備案後一個月內移交,接收單位應主動接收,並及時與建設單位簽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移交接收協議(已經簽訂的建設協議對設施內部裝修有特殊約定的,按建設協議執行)。各區政府要建立對接機制,規範協議文本,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協調落實居住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移交、接收工作。因特殊原因接收單位不能及時接收的,由各區政府指定的單位先行代為接收。居住公共服務設施接收後,接收單位可持與建設單位簽訂的移交接收協議等材料,直接向不動産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産首次登記,並承擔相關設施專項維修資金繳納義務。轉讓居住公共服務設施應經區級主管部門批准,且不得改變規劃使用性質。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政府管理職能

  各區政府及市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加大公共財政投入,擔負起“保基本、兜底線”的責任。各區政府要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居住公共服務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並落實監管責任;要及時統計和掌握本區居住項目建設、人口動態和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整體情況,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綜合實施方案中統籌核算、綜合考慮,組織好街道級、社區級設施投資、建設、接收和使用工作。市規劃自然資源、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加強對居住公共服務設施規劃佈局、項目投資、建設時序、驗收交用、權屬登記等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市教育、衛生健康、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文化和旅游、體育、公安、交通、城市管理、郵政、殘聯等部門要制定居住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驗收標準,明確接收方式,配合做好相關設施建設、驗收、接收使用和日常運營監管。

  (二)鼓勵空間複合利用

  在高大喬木樹冠覆蓋範圍內建設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停車棚(含充電設施)和垃圾分類收集等小型居住公共服務設施,在地上建設配電室以及將底層架空空間作為居民活動空間、快遞存放等居住公共服務設施功能使用的,相關建築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在高大喬木樹冠覆蓋範圍內設置垃圾分類收集等小型市政設施,停放機動車,建設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停車設施和乒乓球、健身器材等小型體育健身設施,以及結合綠化設置的水面、人行步道、面積小於200平方米的室外活動場地等,總面積不超過綠地總面積30%的,可納入綠地率核算。居住項目周邊學校運動場、體育館在放學及節假日期間提供周邊居民使用,可相應折減居住項目應配置的運動場地用地面積。

  (三)建立評估修訂制度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要結合規劃實施體檢對《配置指標》組織定期評估,每五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報請市政府批准後執行。《配置指標》實施過程中,根據國家新出臺政策或本市發展實際需要,確需調整個別配置指標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對有關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現狀用地及建築面積、管理人員及服務對象數量、運營情況、存在問題、擬修訂內容及上位依據等進行全面論證,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組織市有關部門和各區政府統籌研究,報請市政府同意後,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對《配置指標》進行局部修訂並印發執行。

  (四)明確工作銜接要求

  本市新建城鎮居住項目(不含歷史文化街區)適用本《配置指標》。已建成城鎮居住項目拆除重建、新建樓房的村民集中住宅項目及其他類型居住項目可參照執行。在本《配置指標》實施前已取得規劃條件或相關文件的居住項目中,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應按照原《配置指標》執行;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可按照本《配置指標》執行,如本《配置指標》實施後2年內仍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須按照本《配置指標》執行。歷史上已按當時配置指標建成的居住項目,相關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需調整改造的,可參照本《配置指標》,結合居民實際需求及項目自身建設條件確定建設標準,按城市更新有關政策相容使用、改造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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