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發京政發〔2025〕25號文件,對2015年印發的《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實施意見》(京政發〔2015〕7號,以下簡稱《配置指標》和《實施意見》)進行了全面修訂,將於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為保障新建居住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置齊全,自1985年起,市政府陸續印發了5版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近年來,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居民生活呈現新的特點:如:汽車、電動自行車停車及充電需求不斷增長,自行車保有量快速下降。快遞物流發展迅猛,相關設施需要補充。居民文化活動、體育健身需求不斷增長,老年人口逐步增加,鼓勵生育政策陸續出臺,相關設施有待加強。
針對這些新情況,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會同相關部門聚焦居民生活新需求,按照加強規劃統籌、合理配置規模、優化空間佈局的原則,通過用地功能混合和空間複合利用,兼顧各方空間需求,對《配置指標》和《實施意見》進行了全面修訂。修訂後的《配置指標》結合國家5、10、15分鐘社區生活圈服務要求,按項目、社區、街道三個層級,將原6大類52項設施調整為綜合服務、基礎教育、醫療衛生、社會福利、文化、體育、便民商業、郵政物流、交通出行、市政保障、公園綠地、公共安全,12大類66項指標。修訂後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居住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建設、驗收、移交、接收、登記全流程各環節工作要求,強化了規劃統籌引領、空間複合利用、管控剛彈結合、指標動態調整的配置原則,以及政府組織、企業實施、社會監督的組織保障機制和政策鼓勵措施。
《配置指標》修訂的主要內容:
增設綜合性設施,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務。將文體活動、黨群服務設施指標統籌使用,增設綜合服務設施,由社區統籌安排文體活動、社區管理、黨群服務等綜合服務,通過空間複合利用、分時共用,統籌各方空間需求,打造社區活力中心。在社區附近結合城市綠地設置可適應多種球類運動的社區室外綜合活動場地,形成社區室外文體活動中心。
調整停車指標,引導規劃設計。增設電動自行車停車及充電設施指標。對居住項目分區域、分類型調整機動車停車指標。降低自行車停車指標。增設小區入口廣場,對小區出入口共用單車及臨時車輛停放提出解決措施。對中小學出入口臨時停車需求提出佈局引導要求。
增設托育設施和老幼服務用房,明確規劃建設要求,強化“一老一小”服務功能。在幼兒園增設托班形成托幼設施,招收6歲以下幼兒,同時在綜合服務設施預留設置滿足就近入托需求的托育設施空間。明確綜合服務用房可用於老幼服務功能,明確無障礙設計及活動場地設置要求。
分區域、分類型細化配套指標,為不同居住項目提供個性化指標服務。分區域調整優化基礎教育指標。結合地鐵站服務半徑,明確機動車、電動自行車停車指標。設置專篇對不同類型保障性住房明確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
前瞻預防風險,提升社區應對突發災害韌性水準。提高社區衛生服務設施配置標準,增加防疫隔離篩查空間。鼓勵結合水體景觀設置下沉式雨水收集系統,增強防澇能力。明確公共服務設施空間、綠地及室外場地平戰兩用功能,為突發自然災害預留應急空間。
增設相關設施,調整管理規定,解決困擾居民生活和企業運營的具體問題。增加末端物流設施。增加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明確密閉式垃圾站原則上在小區外結合公共綠化建設。增設社區級商業設施,將群眾日常生活常用內容由街道級調整為社區級。
《實施意見》修訂的主要內容:
明確投資建設責任。居住項目用地以外建設街道級、社區級設施原則上由政府投資建設(供地條件約定由建設單位代建的除外)。居住項目原則上只配置項目級設施,由建設單位投資建設,除商業設施外,建成後應無償移交給政府相關單位。居住人口規模達到社區級、街道級或上位規劃要求增配更高層級設施的,應增配相應級別設施。
加強基層政府統籌作用。考慮各區情況不同,不再具體規定居住公共服務設施接收單位,由區政府結合實際明確接收單位,並採取措施鼓勵市場主體參與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運營,同時加強監管。綜合服務設施由街道社區統一接收管理,將社區綜合服務與加強基層治理有機結合。
明確接收標準穩定市場預期。居住項目供地前應公示居住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裝修、移交要求,給建設單位提供公開、透明的成本預期。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竣工時應滿足基本使用需求,竣工驗收後即達到接收標準(建設單位與接收單位有特殊裝修約定的除外)。無償移交的居住公共服務設施,接收單位可直接申請辦理不動産首次登記。
鼓勵空間複合利用。為保證安全,電動自行車原則在地上停放,為解決地面用地緊張及佔用容積率問題,在高大喬木樹冠覆蓋範圍內建設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停車棚等小型設施,相關建築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相關用地總面積不超過綠地總面積30%的,可納入綠地率核算。為解決地下車庫設計難點,覆土綠地滿足排水要求後可不受與實土連接邊長限制,覆土綠地深度滿足國家埋深要求後可適當減少。
建立評估更新制度。為及時適應城市發展變化需求,《配置指標》每五年進行一次修訂,每年結合規劃實施體檢定期動態評估。日常工作中,根據城市發展變化需要局部調整的,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組織研究,報市政府同意後進行動態維護。
明確工作銜接要求。與歷次《配置指標》修訂類似,修訂後的《配置指標》適用新建城鎮居住項目(不含歷史文化街區),已建成城鎮居住項目全部拆除重建及新建樓房的村民集中住宅項目等可參照執行,歷史上已按當時配置指標建成的居住項目,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需要局部調整改造的,可參照修訂後的《配置指標》,結合實際確定改造標準。修訂後的《配置指標》實施之前已取得規劃條件或相關文件的在途項目,按是否取得工程規劃許可證分情況處理。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介紹,在途項目已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應按修訂前的《配置指標》執行,未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可選擇完全按修訂前的《配置指標》執行,也可選擇完全按修訂後的《配置指標》執行。已建成居住項目需要調整改造公共服務設施的,因建成年代、所在地區、居民需求、改建條件等情況各不相同,無法編制統一的改造更新配置指標,實際工作中可由街道、社區組織相關部門共同研究,結合居民實際需求,參照修訂後的《配置指標》,因地制宜調整改造。修訂後的《配置指標》有關覆土綠地計算規則,以及配電室等供電設施在地下設置需進行評估審查等內容,相關部門正在研究起草配套文件明確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