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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減災救災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07-31
  5. [成文日期] 2012-07-31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2〕2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7-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城鄉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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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2〕2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加強城鄉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是針對近年國際、國內地質和氣象等大災、巨災事件頻發,適應全球氣候變化、減少災害風險、減輕災害損失的迫切需要;是積極應對北京位於地震帶及地下水位下降造成災害發生系數增加等實際問題的必要措施;是強化基層應急管理、建設安全和諧社區,提升政府公共服務水準、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舉措。各級政府、各部門及相關單位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切實解決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中的實際問題,不斷增強社區綜合防災減災能力。

  本市城鄉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從本市實際情況出發,立足當前,著眼中國特色世界城市建設,構建處置有力、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綜合防災減災工作體系,創建與首都國際化大都市相適應的、高標準的綜合防災減災社區,以滿足本市及時應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促進應急管理體系的不斷完善與發展。

  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最大程度減少國家和個人財産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加強本市綜合防災減災體系建設,提高城鄉社區綜合防災減災的整體水準,促進城市有序運作和首都安全穩定。

  (一)堅持政府領導、部門指導,充分調動和發揮社區居民、企事業單位在防災減災工作中的積極性,整合資源,形成合力;

  (二)堅持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全面推進社區綜合防災減災組織體系、工作機制、隊伍建設、預案制度、物質裝備、宣傳教育等各項能力建設,推進城鄉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的不斷發展;

  (三)堅持因地制宜、政策引導、分類管理,重點加大對經濟欠發達、災害易發及多發地區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的支援力度。

  二、主要目標

  經過努力,確保“十二五”及其後一段時期內本市城鄉社區綜合防災減災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一)全市各社區綜合防災減災預案編制率達到100%。

  (二)統籌現有資訊資源,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防空警報、手機短信等資訊平臺,實現社區預警資訊系統與本市突發事件預警資訊發佈系統的有效對接。在各區縣試點安裝社區綜合防災減災預警及通訊傳播系統,並逐步推廣應用;50%以上的社區達到氣象災害防禦應急準備認證標準,社區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預警預報及時。

  (三)每個社區配備1名以上從事防災減災及救災工作的專職或兼職資訊報告員,明確其在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的資訊報告任務,同時鼓勵群眾及時報告資訊,使災害及突發事件的資訊上報能力大幅度提高。

  (四)每個社區每年至少開展4次以上的社區居民綜合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培訓,社區居民防災避災、自救互救知識普及率達80%以上;轄區內學校定期開展相關工作。

  (五)每個社區每年要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使轄區居民在突發事件發生時能夠應對自如;轄區內學校每年要組織開展2次以上的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六)社區綜合防災減災設施、裝備基本具備,每個社區設置2至3處防災減災電子地圖公示欄,因地制宜,合理設置、佈局應急避難場所,基本滿足應急避險需要。

  (七)社區自治組織、志願者隊伍和其他社區組織共同參與綜合防災減災工作的制度和機制完善,保證在第一時間組織應急避險救援、臨時安置等行動。

  (八)結合“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平安社區”、“安全社區”、“城市氣象安全社區”、“地震安全示範社區”等社區建設工作,在全市建成1000個以上的“全國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和“北京市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其中農村社區不少於300個;在此基礎上,實現50個以上的街道(鄉鎮)創建“北京市綜合減災示範街鄉”、2至3個以上區縣創建“北京市綜合減災示範區縣”。

  三、主要任務

  本市城鄉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實行區縣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的工作負責制。各區縣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充分發揮民政及各相關部門職責,指導轄區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加強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認真組織落實完成以下任務:

  (一)建立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領導協調機制。本市各社區要儘快建立健全綜合防災減災工作領導協調小組,明確領導協調小組召集人和成員職責,並根據工作分工紮實開展日常綜合防災減災相關工作,在災害及突發事件發生時及時到位,真正發揮作用。

  (二)編制社區綜合防災減災應急救助預案。根據《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城市、農村社區的區域空間差異、易發災害種類等特點,有針對性地制定社區綜合防災減災應急救助預案,在本市應急預案體系現有市、區(縣)、街道(鄉鎮)三級管理的基礎上,向基層社區拓展,實現應急預案管理全覆蓋。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協調配合,因地制宜,明確基層社區應急管理組織和工作人員職責,規範突發事件預警防範、應急處置、避災安置、生活救助、資訊傳遞等工作,細化突發事件防範措施和程式,實現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各項工作與《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無縫銜接,確保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落到實處。

  (三)開展社區災害隱患排查評估和治理。各社區要組織全面排查轄區內公共基礎設施、公共設備、企事業單位和居民住房等存在的災害隱患,在本區縣專業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對社區可能存在的災害風險做出科學、系統的評估,及時落實相關預防治理措施。社區要制止違章建築,提高公共基礎設施抗震能力。在災害隱患未消除前,編制社區災害隱患分佈圖,並告知社區居民和單位。要掌握社區老年人、兒童、孕婦、病患和傷殘人員等群體的情況,為有效保護和轉移安置社區居民提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四)加強社區綜合防災減災隊伍建設。整合民政、公安、氣象、地震、水務等部門在基層社區的防災減災工作職責,依託本市社區專職工作者隊伍建設,配備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建設以社區工作人員、災害資訊員、安保人員為主體的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隊伍,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職責。支援和鼓勵社區內的公務員、醫生、教師、學生、離退休幹部、退伍軍人、民兵等人員成立形式多樣的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志願者隊伍,廣泛開展社區綜合防災減災服務工作。同時,注重協調、吸收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含物業公司)參與,充分調動和發揮他們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優勢,共同做好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

  (五)加強災害及突發事件的監測和資訊報告。建立健全社區災害日常監測預警制度,社區工作人員和災害資訊員要及時報告災害隱患和相關災害資訊。建立完善社區災害預警資訊通報與發佈制度,充分利用社區應急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手機短信等手段,相互補充、支援,做好與北京市突發事件預警資訊平臺等各方面的技術銜接,及時準確地向社區居民發佈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預警資訊。

  (六)開展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培訓和應急演練。社區應結合實際需要,充分利用民政、衛生、消防和紅十字會等資源,定期組織(或委託專業部門和社會組織)安排有關專家和專業人員,對社區管理人員和居民進行避災自救技能培訓,傳授逃生技巧、醫療救護知識等。定期組織社區居民、志願者隊伍以及社會組織、學校、醫院等,開展防災減災演練及應對不同種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演練活動。通過演練及時發現問題,不斷修訂和完善社區綜合防災減災應急救助預案,提高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切實增強應急反應能力。

  (七)加強社區災害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在本市城鄉各社區,充分考慮城市、農村區域空間差異因素,通過確認、改建、新建等方式,將社區內的學校、體育場、公園綠地和廣場等場所設定為社區災害應急避難場所。避難場所應當符合《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GB50413-2007)、《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場址及配套設施》(GB21734-2008)、《公園綠地應急避難功能設計規範》(DB11-794-2011)等專業標準、設計規範和安全指標要求,具備供水、供電、公廁等基本生活保障功能。要明確避難場所位置、可安置人數、管理人員等資訊,標明救助、安置和醫療等功能分區,在避難場所、關鍵路口等位置設置醒目的安全應急標誌或指示牌,引導社區居民能夠在災害及突發事件發生時快速到達社區災害應急避難場所。

  (八)做好社區綜合防災減災裝備配備和應急救災物資儲備。各社區要採取多種形式,儲備、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如:水泵、鐵鍬、擔架、滅火器等救援工具;應急廣播、喇叭、對講機等通訊設備;手電筒、應急燈等照明工具;應急藥品和棉衣被、食品、飲用水等基本生活用品。具體儲備規模和標準由區縣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救災儲備物資標準等研究制定。倡導社區居民家庭針對社區易發生災害和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特點,配備逃生繩、收音機、手電筒、哨子、滅火器和常用藥品等減災器材和救生防護用品。

  (九)強化社區綜合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普及。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宣傳媒體,開展面向大眾的綜合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普及活動。社區要開展經常性的綜合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活動,利用社區現有圖書館、文化站、學校、宣傳欄、櫥窗、安全提示牌等公共活動場所或設施,設置綜合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專欄、張貼有關宣傳教育材料。在每年“防災減災日”和“國際減災日”期間,社區要開展豐富多彩的綜合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活動。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組織體系和工作機制。市及區(縣)儘快建立綜合防災減災社區建設工作領導機構,強化民政災害救助、防災減災工作職能,健全、充實區(縣)、街道(鄉鎮)民政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保證綜合防災減災社區建設工作的落實。要健全工作體系,明確工作職責,強化責任落實,將綜合防災減災社區建設工作作為履行創新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要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民政部門牽頭,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社保、國土、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市容、水務、商務、文化、衛生、安監、廣電、民防、地震、氣象、消防、紅十字等部門和單位參與的聯席會議等協調機制,及時解決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促進綜合防災減災社區工作科學、有序開展,儘快提升社區綜合防災減災的工作能力和水準。

  市民政局要充分發揮牽頭指導作用,搞好協調服務,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結合本市綜合防災減災、應急管理等工作實際,不斷促進本市綜合防災減災與應急管理工作的同步發展,同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會同市編制部門加強對綜合防災減災機構設置的研究。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配合做好社區災害資訊員的培訓及人員配備等工作;教育、公安、國土、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市容、水務、商務、文化、衛生、信息化、安監、廣電、民防、地震、氣象、消防、紅十字等部門和單位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加強對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的支援和指導。

  (二)加大社區綜合防災減災經費投入。本市各級發展改革、財政等相關部門以及區縣、鄉鎮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0〕27號)和本市關於全面加強城鄉社區居委會建設工作有關文件精神,加大對社區建設的資金投入,建立健全社區綜合防災減災投入機制,將社區綜合防災減災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市級財政根據民政部門開展綜合防災減災工作的實際需要,安排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各區縣財政、民政部門要按照當地常住人口、城鄉區域特點,結合開展綜合防災減災工作客觀需求,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並制定相關文件,加強對社區綜合防災減災相關資金使用的規範管理。對社區綜合防災減災預警及通訊傳播系統建設、社區應急避難場所的完善與規範、社區綜合防災減災裝備配備、應急救災物資儲備、基層災害資訊員的職業資質培訓鑒定及應急隊伍的建設等方面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援和政策扶持,重點加大對財政相對困難區縣的支援力度。

  (三)科學規劃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建設。區縣、鄉鎮政府要組織編制加強城鄉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實施方案,落實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要將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建設納入本地城鄉基本服務體系,納入創新社會管理和城鄉社區建設內容。要突出抓好社區綜合防災減災設施的規劃建設,按照“全面覆蓋、安全便捷、整合資源、強化功能”的要求,統籌規劃社區災害應急避難場所、社區應急救災裝備停放地、社區救災物資儲備點。新建和改擴建的社區,要配套建設社區綜合防災減災設施。

  (四)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全局意識,充分履職,加強對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的專項業務指導;密切配合,以整合社區綜合防災減災資源、加強城鄉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為首要任務,在綜合防災減災宣傳教育、災害預防及應對、後期處置等環節中,進一步建立健全相關部門協調配合與社區居民聯動的工作機制,同時落實督導檢查工作,進一步完善社區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及配備標準體系,保證和提高建築物等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

  (五)強化統籌協調和管理工作。要將社區綜合防災減災裝備物資、社區災害應急避難場所及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志願者等納入全市應急物資、應急避難場所及應急志願者的管理體系。

  (六)加強對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的考評。各區縣要把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作為政府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區縣政府每年重點工作的考核體系。積極爭取把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納入創新社會管理、創建文明城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諧社區等考評範圍,嚴格考核督查。對社區綜合防災減災中貢獻突出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全面加強城鄉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的重大意義,立足於增強社區居民乃至全民防災減災意識和提高應對突發事件能力,按照本指導意見精神和《北京市綜合防災減災社區標準(試行)》(附後),加強領導、完善制度、強化保障、通力合作、落實責任,多措並舉,逐步建立完善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民政部門統籌協調、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全社會大力支援、社區居民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形成本市城鄉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建設工作的整體合力。各區縣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貫徹意見和措施。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結合各自職責,研究具體的相關配套措施。市民政局要加強對本意見貫徹實施工作的指導和檢查,並將貫徹落實情況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附件:北京市綜合防災減災社區標準(試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31日  


附件

北京市綜合防災減災社區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總體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政府領導、部門指導、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全面推進社區綜合防災減災組織體系、工作機制、隊伍建設、預案制度、物質裝備、宣傳教育等各項能力建設,充分調動和發揮各部門、各單位和社區居民在防災減災工作中的積極性,整合資源,形成合力,全面提高各區(縣)和街道(鄉鎮)所屬社區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工作效率,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國家和個人財産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切實加強本市綜合防災減災體系建設,提高城鄉社區綜合防災減災的整體水準,促進城市有序運作和首都安全穩定。

  第二條 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有關規定,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指示精神和《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0〕27號),結合國家減災委《關於加強城鄉社區綜合減災工作的指導意見》(國減發〔2011〕3號)和民政部關於防災減災工作的相關要求,落實好本市加強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標準。

  第三條 總體要求 立足當前,著眼于中國特色世界城市建設,構建處置有力、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綜合防災減災工作體系,創建與首都國際化大都市相適應、高標準的綜合防災減災社區,滿足本市及時應對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建設工作納入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社會基本服務體系,量力而行,統籌發展。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建設工作納入區縣政府議事日程,加大資金投入,為推動本市綜合防災減災社區建設工作的可持續發展提供資金保證。

  第四條 工作原則 堅持統一領導與分級負責相結合、應急救助與生活保障相結合、政府救助與社會互助相結合、應急響應與長期準備相結合、城鄉統籌與協調發展相結合的原則;

  堅持部門配合,整合和調動社區防災減災資源的原則;

  堅持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作用的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産安全的原則,尤其要切實增強高層住宅密集社區應對突發事件的救助能力,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第五條 有關定義 本標準涉及的社區是指居住在一定地域範圍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共同體。綜合防災減災社區是指通過長期以社區為主體開展綜合防災減災工作,能有效降低轄區居民及財産遭受突發災害的威脅,並能隨著災害發生及時做出恰當應變,迅速採取正確應對措施的社區。社區居民是指有固定居所、長期(或定期)居住在轄區內的居民,包括領取居住證的外來人口。對因城市建設和改造等特殊原因而未及時成立居(村)委會的社區,其所屬的街道(鄉鎮)要做好綜合防災減災工作的指導和管理,確保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此類“臨時社區”能夠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第六條 標準使用 本標準是促進首都綜合防災減災社區規範化管理、合理確定綜合防災減災社區的工作規範,是衡量有關必備的綜合防災減災設備和設施建設水準的全市性標準,也是創建“全國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地震安全示範社區”、“平安社區”、“安全社區”等社區建設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資金管理 綜合防災減災社區建設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政府針對社區特定項目所投資金,要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挪用。社區要制定政府撥款使用計劃,通過預算、決算表、社區募集資金年度審計表、專項投入資金年度審計表的形式,加強對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建設專款的嚴格管理,規範使用。對於政府撥款使用情況,社區應當在年初做出工作計劃以及預算,年底做出決算,並在社區宣傳欄中公示;對於社區單位的捐贈、社會福利基金捐贈、公民個人捐贈等社區募集的資金,同樣要設立專門賬戶,公開使用情況,每會計年度進行專項審計。

  第八條 制度建設 建立健全基層綜合防災減災工作組織、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切實做到領導者明確到位、制度完備、運轉有效,確保在關鍵時刻發揮重要作用。

  第九條 組織領導 各區(縣)和街道(鄉鎮)所屬的社區要儘快成立綜合防災減災工作領導協調小組,明確召集人和成員職責,根據分工在日常工作中開展綜合防災減災相關工作。領導協調小組組長要明確到位,權責明確,具有完備領導者工作制度;小組成員具體包括:社區基層黨組織書記和社區主任、社區民警以及轄區內有關單位負責人等;小組成員各司其職,確保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落到實處。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在上級領導或專業部門工作人員尚未到達事發現場之前,由綜合防災減災領導小組組長負責現場的臨時指揮,組織小組成員根據具體分工開展相應工作。

  各社區要根據本社區特點、綜合防災減災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性質,設立各種應急工作執行小組。具體要求是:在執行小組成員配備上,廣泛吸收社區居(村)委會成員、轄區企事業單位代表和物業公司(或管理企業)工作人員參加;明確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各項工作負責人,建立完備的執行小組工作制度,實行分工負責制,切實做到責任到人、廣泛覆蓋、高效執行,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一)治安交通小組。由社區民警和治安員組成,主要職責是實施安全警戒,維持現場秩序;治安員配合交通管理部門疏導周邊交通,開闢應急通道,保障應急處置人員、車輛和物資裝備應急通行需要。

  (二)醫療救護小組。由社區衛生部門有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開展傷員救護和衛生防疫等工作。

  (三)宣傳資訊小組。由社區負責宣傳工作的有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收集、整理突發公共事件相關資訊,適時上報,協助上級宣傳部門制定新聞發佈方案,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四)綜合保障小組。由社區居(村)委會、轄區企事業單位和物業公司(或管理企業)的有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負責為現場指揮部提供場地、辦公設備和後勤服務保障;協助疏散人員,安置受災群眾,引導居民開展自救互救。

  (五)其他工作小組。根據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實際情況,需要對轄區內居住的外籍人員等提供相關服務時,可組建外事工作組等。

  第十條 志願幫扶 積極發展社區志願者服務隊伍。由社區根據轄區居民資源和組成的狀況,確定老人、兒童、殘疾人及長期患病者等人群為具體幫扶對象,並通過結對幫扶的形式由志願者組成幫扶小組,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按照事先制定的疏散路徑,及時將幫扶對象從事發現場撤離到避難場所或安全的臨時安置位置。

  (一)社區志願者服務隊伍的基本要求是廣泛參與,職責明確,制定志願者組織工作制度,簽訂志願服務協議等。

  (二)發展社區志願者服務隊伍,應吸收一切能夠自願、義務、無償地參與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的社區人員,有明確的分工、明確的自身定位、明確的志願者身份,能夠充分調動志願者的服務積極性。志願者也可以成立服務組織,制定完備的志願者工作制度,努力提高服務水準。

第三章 應急準備

  第十一條 工作目標 在本市綜合防災減災社區建設工作中,社區要積極開展有關綜合防災減災的各項應急準備工作,在面對突發事件時真正做到心中有數,應對及時,有備無患。

  第十二條 風險處置 社區災害風險排查及評估是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的基礎,社區應當定期或根據轄區實際情況變化及自查報告、專家評估報告,及時召開社區聯席會議制定方案並組織落實。

  (一)社區災害風險評估。具體包括季節性評估、應急性評估和日常性評估,社區應當借助於本市有關災害風險評估系統,在本區縣專業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對社區可能存在的災害風險做出科學、系統的評估。

  (二)社區災害風險排查。社區災害隱患排查規則包括:組織機構到位、排查事項完備、排查記錄詳盡。即有專門的災害隱患排查、巡視隊伍(由社區工作人員和志願者參與定期輪崗的社區巡查小組),能與居民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調查問卷、意見箱、便民熱線、深入居民家庭等),詳細記錄有關情況和問題、對獲得的資訊進行及時匯總並製作工作日誌。排查事項具體包括:自然災害安全隱患;公共衛生安全隱患;社會安全,如社區內地下空間、工地、高空廣告牌、空調架、窨井蓋等各種建築設施,道路、廣場、幼兒園、中小學、老年人活動室等公共設施的安全隱患;老年人、兒童、孕婦、病患者、傷殘人員等弱勢人員基本情況;城市生命線系統如供電、水、氣、熱等方面的排查等。

  (三)社區災害風險隱患處置。具體包括自行處置、與專業部門有效聯合處置和及時詳盡上報資訊。即巡查人員可以即時解決、簡單細小的災害隱患當場進行處置;對於排查中發現的專業、複雜的災害隱患,及時聯繫公安、消防、醫療衛生等專業部門協同解決;對排查中出現的大範圍的、社區無法控制解決的災害隱患要在第一時間內向所在地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當社區周邊公安交通、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及大型群眾集會等發生突發事件時,按照所在地區政府及相關部門統一安排、指揮調度,積極參與相關保障和處置工作等。

  第十三條 預案制定 根據社區實際情況,制定綜合防災減災應急救助預案,明確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領導協調小組和應急小組責任人、聯繫方式,設立應急響應啟動條件,針對社區弱勢群體制定先期處置應對救助措施;確定社區災害資訊員,開展社區災害風險隱患日常監測工作,建立健全監測制度,做到災害風險早發現、早預防、早治理;及時準確向社區居民發佈災害預警資訊。

  第十四條 預案內容 社區綜合防災減災應急救助預案內容應包括有效的組織保障、科學的預警響應(專業部門發佈預警後)、充分的物質保障和合理的專業分工。具體涵蓋明確的領導機構、協調的指揮系統、通暢的資訊聯絡、全員的社會力量參與;災害預警的科學分類、啟動標準的簡單明瞭、預警資訊的有效傳遞、規範合理的經費預算與審批、統一有效的物資儲備與調配、基本生活需求的滿足與保障;醫療衛生、交通運輸、治安維持、網路通信、給水排水、供電、天然氣各專業工程搶險救援隊伍分工明確具體。

  第十五條 預案評估 綜合防災減災應急救助預案評估具體包括自我評估與修正、專家評估與網路交流。社區制定的綜合防災減災應急救助預案,應當堅持每季度、每年度分別進行自我評估。社區根據自我評估的結果制定相應對策,修正預案。社區應當加強與各領域專家的聯繫,從不同專業角度對自評的綜合防災減災應急救助預案進行評估,記錄修改建議和意見,充實到本社區預案中。通過網際網路等媒體,加強與國內外社區的交流,探討現代社區綜合防災減災應急救助預案的更新與完善。

  第十六條 應急演練 社區應當結合自身實際需要,充分利用民政、衛生、民防、地震、消防和紅十字等部門和單位的資源,發揮社區自治組織、志願者服務隊伍、專業救助隊伍的作用,定期組織(或委託專業部門和社會組織)開展應對不同種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演練,增強應急反應能力。演練具體包括組織指揮、災害隱患排查、災害預警及資訊傳遞、災害自救和互救逃生、轉移安置、災情上報等內容。要及時分析總結演練經驗和問題,不斷完善社區綜合防災減災應急救助預案,提升社區的應對能力。

  (一)每年在“國際減災日”、國家“防災減災日”,積極開展社區綜合防災減災應急救助預案演練等活動。

  (二)社區應將綜合防災減災應急救助預案的制定與實際演練緊密結合,在演練時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保障涉險人員安全;高效、有序地實施應急響應措施,組織現場及周圍相關人員疏散;組織現場急救和醫療救援等演練活動。

  第十七條 宣傳培訓 要通過定期邀請有關專家、專業人員或志願者,靈活多樣地對社區管理人員和居民進行綜合防災減災培訓,使其掌握防災減災自救互救基本方法與技能,包括在不同場合(家裏、室外、學校等)發生不同災害(地震等地質災害、洪水等氣象災害、火災等)後的逃生自救、互幫互救等基本技能。適時開展社區間綜合防災減災工作經驗交流。

  (一)社區應當根據各自的特點及可能面臨的災害風險,有側重點地進行交通安全、醫療救生救護、消防安全、工作場所安全、家居安全、老年人安全、兒童安全、學校安全、公共場所安全、體育運動安全、涉水安全、社會治安、環境安全與防雷安全等綜合防災減災方面的宣傳教育與培訓。

  (二)充分利用社區內現有公共活動場所或設施(圖書館、學校、宣傳欄、櫥窗、安全提示牌等),設置綜合防災減災知識專欄、製作張貼國家和本市有關綜合防災減災政策、措施等各種宣傳材料。

  (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電影、網路、手機短信和電子顯示屏等多種途徑,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教育,進一步擴大社區綜合防災減災知識和避災自救技能的覆蓋面。

  (四)開展日常性的居民綜合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印製符合本社區特點的、針對性強、切實可行的各類綜合防災減災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宣傳材料,分發到每戶家庭,做到家喻戶曉。

  (五)認真組織社區內每個家庭,結合本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建設實際,制定家庭災害風險應對計劃,掌握必要的居家安全應對措施、程式及必要的自救技巧等。社區居民積極響應,努力提高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積極配合政府和社區開展綜合防災減災工作。

  (六)定期組織社區管理人員參加綜合防災減災培訓,同時採取知識競賽、趣味問答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向社區工作人員和居民進行綜合防災減災培訓。

第四章 設備設施

  第十八條 避險措施 社區應當充分利用轄區內的學校、體育場館、公園及廣場等資源,規劃和設定轉移安置場所、疏散轉移路線。要在明顯位置設立方向指示牌、繪製社區綜合避難圖,明確災害風險隱患點(帶)、應急避難場所分佈、安全疏散路徑、弱勢人群臨時安置避險位置、消防和醫療設施及社區指揮中心位置等資訊。同時,配備必要的綜合防災減災設備。

  第十九條 安置場所 主要指社區應急疏散避險場所(過渡性避險安置場所)。針對社區內平房區域、樓房區域、平房與樓房混建區域和農村區域等房屋建築種類不同、空間區域面積不同等現有條件,社區盡最大可能地設置符合相關專業標準、設計規範(《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GB50413-2007)、《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場址及配套設施》(GB21734-2008)、《公園綠地應急避難功能設計規範》(DB11-794-2011)等)並能夠確保安全的應急疏散避險場所。要考慮到殘疾人的特殊需求,開闢殘疾人輪椅專用通道;配備男女專用房間(帳篷)、應急食品、水、電、通信、衛生間等生活基本設施;要配備心理諮詢室,災害發生時由志願者或心理醫生及時疏導受災人員的心理問題,穩定受災人群的情緒。

  設置社區應急疏散避險場所參照的基本標準為:

  室內安置場所每人平均有效面積不低於2平方米;

  室外安置場所每人平均有效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

  有效面積=總面積-道路面積-不宜人員活動安置面積-其他不可利用面積。

  社區的室內應急疏散避險場所包括:學校教室、體育館、影劇院、人防設施等公共室內空間;民政系統的區縣級和街道(鄉鎮)級的敬老院、福利院、光榮院;區縣級的救助站、社區服務中心等設施。

  社區的室外應急疏散避險場所包括: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學校操場等室外空間。

  第二十條 疏散轉移 社區內應急疏散避險場所、關鍵路口、危險源等處應當設置醒目的安全應急標記;社區應當在轄區居民住房附近,利用標牌明確指示疏散轉移方向和疏散路線,保證居民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迅速、及時地到達應急疏散避險場所。

  第二十一條 資源共用 要建立社區之間的聯動機制,詳細掌握周邊社區應急疏散避險場所的設置情況,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本社區不能滿足疏散人口安置時及時安排使用,切實做到合理調度,資源共用。

  第二十二條 避險示警 公佈社區防災減災電子地圖。社區防災減災電子地圖的繪製依託北京市政務地理空間資訊資源共用平臺,由北京市資訊資源管理中心提供基礎底圖(包括向量圖、向量影像圖等)以及平臺已有相關數據和標注。各社區負責基本情況和數據的填報,各街道(鄉鎮)負責組織轄區內各社區有關數據、標誌點的錄入和繪製工作,最終形成全市的防災減災電子地圖。社區防災減災電子地圖應當標明比例尺。社區要在醒目位置設置專欄,公開社區防災減災電子地圖,便於居民查看,達到提示公眾的目的。以上相關數據發生變化後,要及時統計並逐級上報到區縣民政局統一匯總,由市民政局及時更改升級,保證各項數據準確。

  第二十三條 標注製作 社區防災減災電子地圖包括過渡性避險安置場所的區域標點、應急疏散路線的繪製、社區風險源的標注、消防和醫療設施及社區指揮中心位置標注和社區基礎數據的錄入。

  (一)政府機構等辦公地的區域標注。社區防災減災電子地圖中要對轄區內市、區(縣)、街道(鄉鎮)政府、承擔災害救助職責的市、區(縣)民政局和承擔綜合防災減災工作任務職責的各專業部門以及居(村)委會辦公地點進行標注,同時,標注轄區內消防和醫療設施及社區指揮中心等位置。標注地址要詳實、具體,不得使用簡稱,地址應填報具體的門牌號碼。

  (二)社區應急疏散避險場所的區域標注。社區應急疏散避險場所是用於政府發出突發公共事件預警或災害發生後需緊急轉移安置且符合有關安全標準、適合居住的場所。安置場所要求遠離危險源和其他不安全隱患,適於搭建帳篷和臨時居住生活。社區可根據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本社區應急疏散避險場所的位置。

  (三)社區應急疏散避險場所的標注。應提供社區應急疏散避險場所的名稱、總面積、有效利用面積。

  (四)疏散避險路線的繪製。疏散避險路線要求繪製從起點到安置場所的全程路線,路線選擇要遵循道路安全暢通、快捷高效、合理分散的原則。樓房區線路要求起點具體到每個小區中每棟樓房;平房區路線要求具體到每條巷道。要根據安置場所可安置人口數量合理安排疏散人員。同時,要標注出每個住宅小區的居住人口數量。

  (五)風險源的標注。區(縣)、街道(鄉鎮)應按照自然災害、安全生産事故等劃分確定風險源。如地質災害中的山體滑坡、泥石流、洪澇易發區、採空區、有居民居住的泄洪區等區域,易發生爆炸、化學毒氣泄漏等安全生産事故的廠礦企業、商業網點等,並標明各種災害危險強度或等級、災害易發時間和範圍。社區內的風險源現場應當設置醒目標記。

  本市山區縣農村社區風險源標注確定的險村、險戶以及採空區區域,要提供和標注戶數、人口數、危險源(山體滑坡、泥石流、洪澇易發區、採空區等區域)的性質情況。

  第二十四條 物資儲備 社區應當備有必要的應急物資,包括救援工具(如水泵、鐵鍬、擔架、滅火器等)、通訊工具(如喇叭、對講機等)、照明工具(如應急燈等),應急藥品和生活類物資(如棉衣被、食品、飲用水等)。同時,居民家庭應配有針對社區特點的減災器材和救生工具(如逃生繩、收音機、手電筒、哨子、滅火器、常用藥品)等。

第五章 評估完善

  第二十五條 檔案建立 綜合防災減災檔案包括整個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建設的各個部分,包含組織管理機制、災害風險辨別與評估、災害應急救助預案、宣傳教育與培訓演練、災害隱患排查與處置、基礎設施及資金投入、評估與改進系統等內容。

  (一)社區綜合防災減災檔案的具體形式有:政策法規、制度、文件、工作日誌、應急預案、活動記錄、評估報告等。

  (二)社區災害記錄應進行科學分類,具體是指社區在《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所劃分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4大類、13分類、34種不同災害類型的基礎上,對本社區可能面臨的災害風險進行分類記錄,並將災害發生的原因、種類、頻率、造成的損失等細節記錄存檔。

  (三)整個社區綜合防災減災系統中的工作人員應當製作工作日誌,詳細記錄每日的工作計劃、完成情況、效果評價、改進措施等內容。應當將防災減災活動中産生的文字、照片、音頻、視頻等資料詳細分類歸檔。

  第二十六條 認證工作 選擇有代表性的社區、重點單位或防災減災設備齊全的場所,開展氣象災害防禦應急準備認證工作,並通過基層認證推動本市街道(鄉鎮)氣象災害防禦應急準備認證達標工作的開展。有關認證標準依據市氣象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效果評估 通過對災害資訊的記錄、統計和通報,對基礎設施建設的落實,對居民的問卷調查,以及對社區居民應急逃生能力的測評等,評價本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的效果,針對工作中暴露出的問題制定相應的對策。社區要不斷總結以往的工作經驗,為將來應急預案的完善和演練提供參考。

  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效果評估可參考的基本條件:

  (一)社區居民(戶)對社區綜合防災減災狀況滿意率大於70%;

  (二)社區近三年沒有發生因災造成的較大事故;

  (三)具有符合社區特點的綜合防災減災應急救助預案;

  (四)經常開展綜合防災減災知識宣傳和技能培訓;

  (五)經常開展綜合防災減災應急演練活動。

  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且負有管理責任的社區,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八條 經驗交流 通過社區間交流,相互取長補短,促進本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的長期發展。交流應多渠道、多方面,包括: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經驗總結;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問題匯總;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溝通交流(經驗座談會、實地考察學習、網路通訊交流);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改進措施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標準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條 本標準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會同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全文結束)


  (2022年11月7日京政發〔2022〕32號對本文件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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