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11-07
  5. [成文日期] 2022-11-05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22〕3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11-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7期(總第787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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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22〕3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政府決定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市政府文件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不符的部分內容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發〔2011〕3號)

  將第四部分第(三)項中“存在文物安全隱患不自覺整改,或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監管部門通知後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修改為“存在文物安全隱患不自覺整改,或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監管部門通知後逾期未改正的,進行約談”。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城鄉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工作的指導意見(京政發〔2012〕24號)

  刪去附件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且負有管理責任的社區,給予通報批評。”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15〕7號)

  將《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實施意見》第三部分第(三)項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暫停商品房預售和現房合同網上簽約”修改為“未取得規劃核驗的住宅建設工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積極推進勞動預備制度加快提高勞動者素質意見文件的通知(京政辦發〔2000〕5號)

  刪去第四部分中“對未參加勞動預備制度培訓的屬於勞動預備制度實施對象的人員,或雖然經勞動預備制度培訓學習但未取得就業資格的人員,職業介紹機構、人才交流機構不得予以求職登記、推薦就業,用人單位不得招收錄用。勞動保障、人事等部門對違反就業準入要求的單位或個人,不予辦理錄用、勞動合同鑒證、社會保險等手續。”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本市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0〕23號)

  刪去第五部分第(一)項中“但凡發現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堅決予以吊銷。”

  六、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14〕8號)

  1.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對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區、鄉(鎮)政府或者企事業單位,上級政府或者有管轄權的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約談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處理。”

  2.將第二十三條中“專職消防隊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依規處理”修改為“專職消防隊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約談主要負責人,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3.將文件中“公安消防隊”修改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七、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意見(京政辦發〔2015〕51號)

  刪去第二部分第(六)項中“拆除主體設備,使其不能恢復生産”。

  八、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建設進一步促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6〕34號)

  將第三部分第(四)項第2點中“對不按規定公開開放與利用資訊、開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單位,由科技、財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並限期整改”修改為“對不按規定公開開放與利用資訊、開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單位,由科技、財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九、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意見(京政辦發〔2017〕44號)

  將附件第二部分第(三)項第8點修改為“加強對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履職情況的日常監管。建立日常執法檢查制度,暢通公眾監督渠道,對拒不履職的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視情節予以曝光、依法處罰。”

  十、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改革試點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2019〕3號)

  將第三部分第(七)項中“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違法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情節特別嚴重或項目開工後三年內未竣工投産的,按照承諾約定依法落實土地使用權退出機制,切實防止土地閒置”修改為“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違法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十一、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北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三年行動計劃(2020-2022年)》的通知(京政辦發〔2020〕27號)

  刪去第二部分第(四)項第12點中“對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直接相關的重點領域實施嚴格監管,視情節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並相應刪去附件中第19項任務。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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