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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土地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1-05-12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21〕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5-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22期(總第706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北京市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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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21〕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新《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本市結合實際制定了《北京市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現予公佈,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不包括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以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比例,由各區政府參照近年徵地補償費用在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之間的實際支付比例合理確定,原則上一個區行政區域內執行一個比例,並於本標準公佈後三個月內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備案,同時向社會公佈。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集體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參照本標準執行。

  二、本標準公佈後,徵收集體土地應嚴格按照本標準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落實徵地補償費用。

  2020年1月1日至本標準公佈前已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補償標準按照協議約定執行,低於本標準的補齊差額。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補償標準按照協議約定執行。

  三、各區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在執行區片綜合地價保證原有徵地補償水準不降低的前提下,可採取多元化的補償方式,妥善安排好被徵地農民的生産生活。已完成整建制農轉非的,徵地時應合理安排好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四、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各區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區片綜合地價實施工作,確保新舊政策平穩有序過渡;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要嚴格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履行徵收集體土地的法定程式,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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