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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8-01
  5. [成文日期] 2019-07-25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9〕10號
  7. [廢止日期] 2021-12-01
  8. [發佈日期] 2019-07-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32期(總第620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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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9〕10號

  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持續改善本市空氣品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在本市部分區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中Ⅲ類限值標準規定的挖掘機、裝載機、挖掘裝載機、叉車等四類機械為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自2019年8月1日起,本市五環路(不含)以內區域、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區域、通州區部分行政區域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其中,通州區部分行政區域是指西起通州區行政區域西邊界,東至任港路、京榆舊線、白師路、右堤路、堡東路、潞城中路、武興路、京濱線(以上道路均不含)組成的邊界,北起潞苑北大街(不含),南至京哈高速公路(不含)的區域。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本市海澱區、豐台區、大興區行政區域五環路(含)以外部分,房山區行政區域,以及門頭溝區、順義區、昌平區、平谷區、懷柔區、密雲區和延慶區部分行政區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其中,門頭溝區部分行政區域是指西起增峪路、大峪南路、高家園路、新橋大街組成的邊界,東至石擔路,北起門頭溝路,南至葡山路的區域。

  順義區部分行政區域是指西起西環路、順白路組成的邊界,東至右堤路,北起白馬路,南至順平路的區域。

  昌平區部分行政區域包括,一是西起京藏高速公路,東至朝辛路(東段)、昌金路組成的邊界,北起西關路、西環路、北環路、朝鳳庵路、水庫路、朝辛路(北段)組成的邊界,南至懷昌路的區域;二是西起昌平區與海澱區交界,東至昌平區與順義區交界,北起北清路,南至昌平區與朝陽區交界的區域。

  平谷區部分行政區域包括,一是西起洳河,東至平樂街、向陽南街組成的邊界,北起北環路,南至新平南路、海關南街組成的區域;二是西起體育中心西路,東至洳河,北起平谷大街西延線,南至魯各莊南一路的區域。

  懷柔區部分行政區域包括,一是西起龍山路、環湖路、京密引水渠組成的邊界,東至開放路,北起富樂大街,南至南華大街的區域;二是西起范崎路,東至111國道,北起雁棲湖北路,南至雁棲湖南路的區域;三是西起111國道,東至沙河,北起京密引水渠,南至101國道的區域。

  密雲區部分行政區域是指西起京沈線(不含),東至檀西路,北起京沈線(不含),南至水源路的區域。

  延慶區部分行政區域是指西起京禮高速公路,東至媯川路,北起團結路,南至百康路、百泉路組成的區域。

  四、應急搶險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六、自2019年8月1日起,《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京政發〔2017〕30號)廢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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