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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1-01
  5. [成文日期] 2018-12-21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8〕3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12-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1期(總第589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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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8〕3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維護國有企業職工權益,促進國有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國發〔2018〕16號),結合本市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按照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和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完善按要素分配體制機制的要求,以增強國有企業活力、提升國有企業效率為中心,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國有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産率掛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完善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監管體制,充分調動國有企業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進一步激發國有企業創造力,提高市場競爭力,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促進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改革工資總額決定機制

  (一)改革工資總額確定辦法。按照國家及本市工資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産經營目標和經濟效益,綜合考慮企業勞動生産率、人工成本投入産出率,以及不同職級、崗位職工工資水準市場對標情況、職工增減計劃,合理確定年度工資總額。

  (二)完善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按照“效益增工資增、效益降工資降”的原則,根據企業年度經濟效益情況,合理確定企業年度工資總額增長或下降幅度。

  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可在不超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範圍內確定。對於當年勞動生産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産出率低於行業平均水準,或者競爭類、特殊功能類企業上年職工平均工資達到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以上,城市公共服務類企業達到2.5倍以上的,當年工資總額增幅應不超過同期經濟效益增幅的70%;其中,特殊功能類和城市公共服務類企業當年職工平均工資增幅不得超過本市工資增長調控目標。

  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調整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外,當年工資總額原則上相應下降。對於當年勞動生産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産出率明顯優於行業平均水準,或者上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未達到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當年工資總額降幅在同期經濟效益降幅的40%範圍內確定。

  企業未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的,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者適度下降,具體降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確定。

  企業按照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確定工資總額,原則上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但發生兼併重組、關閉退出、新設企業或機構等情況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減少工資總額。

  (三)分類確定工資效益聯動指標。根據企業功能性質定位和行業特點,科學設置經濟效益、勞動生産率和人工成本投入産出率的聯動指標,每類聯動指標原則上選取2-3個。

  1.經濟效益聯動指標。對於競爭類企業,主要選取利潤總額(或凈利潤)、經濟增加值、凈資産收益率等反映經濟效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市場競爭能力的指標。對於特殊功能類企業,在主要選取利潤總額、營業收入等反映經濟效益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指標的同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任務完成率、融資成本節約率等指標。對於城市公共服務類企業,主要選取反映成本控制、産品服務品質、營運效率、保障能力和生産安全等情況的指標,兼顧體現經濟效益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指標。

  2.勞動生産率聯動指標。一般以每人平均增加值、每人平均利潤為主,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可選取每人平均營業收入、每人平均工作量等指標。

  3.人工成本投入産出率聯動指標。根據企業性質和經營實際,可選取人工成本利潤率、人事費用率、勞動分配率等指標。

  (四)科學調整聯動指標。對於承擔疏解非首都功能、籌辦冬奧會和冬殘奧會、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發展高精尖産業等方面重點任務的企業,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後,可將相關指標作為經濟效益聯動指標。

  三、改革工資總額管理方式

  (五)全面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由國有企業自主編制,按規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後,根據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並結合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程度,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備案或核準後執行。企業應依據國有資産産權隸屬關係,按照分級編制、逐級匯總的原則,做好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編制工作。

  對競爭類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實行備案制,但未建立規範董事會、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內控機制不健全的企業,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認定,其工資總額預算應實行核準制。對其他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實行核準制,但已建立規範董事會、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控機制健全的企業,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同意,其工資總額預算可實行備案制。

  (六)合理確定工資總額預算週期。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一般按年度進行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對行業週期性特徵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企業,探索工資總額預算按週期進行管理,週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國有企業要統籌安排週期內各年度工資總額支出,週期內的工資總額增長應符合工資與效益聯動的要求。

  (七)強化工資總額預算執行。國有企業應嚴格執行經備案或核準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執行過程中,因企業外部環境或自身生産經營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的,應按規定程式及時進行調整。

  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應加強對所監管企業執行工資總額預算情況的動態監控和指導,並對預算執行結果進行清算。

  四、完善企業內部工資分配管理

  (八)完善企業內部工資總額管理制度。國有企業在經備案或核準的工資總額預算內,依法依規自主決定內部工資分配。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工資總額預算管理辦法,根據所屬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和生産經營等情況,指導所屬企業科學編制工資總額預算方案,逐級落實預算執行責任,建立預算執行情況的動態監控和預警機制,確保實現工資總額預算目標。國有企業集團應合理確定總部工資總額預算,其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原則上應低於本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

  (九)深化企業內部分配製度改革。國有企業要統籌考慮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勞動生産率和人工成本投入産出率、提升職工滿意度等因素,科學制定與企業發展戰略相適應的薪酬策略。

  國有企業應建立健全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以崗位價值為依據,以業績為導向,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並結合企業經濟效益、發展戰略和薪酬策略,通過集體協商等形式合理確定不同職級、崗位的工資水準,向科技創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傾斜,合理拉開工資分配差距,調整不合理過高收入。國有企業可對關鍵技術崗位的優秀人才實行年薪制並設立企業年金。加強全員績效考核,使職工工資收入與其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緊密掛鉤,切實做到考核科學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資收入能增能減。

  (十)規範企業工資列支渠道。國有企業應調整優化工資收入結構,逐步實現職工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發放透明化。嚴格清理規範工資外收入,將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資性支出,不得違規設立福利性項目。

  五、健全工資分配監管體制機制

  (十一)加強和改進政府對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的指導和調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資訊發佈制度,定期發佈不同職業的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和行業人工成本資訊;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制定和發佈工資指導線以及特殊功能類、城市公共服務類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調控水準和工資增長調控目標,及時認定國有企業工資效益聯動指標和工資總額預算週期。

  (十二)落實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監管職責。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負責分類指導所監管企業編制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做好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的備案或核準工作,加強對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的動態監控和執行結果的清算,並按年度將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其匯總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十三)完善國有企業工資分配內部監督機制。國有企業董事會應依照法定程式決定工資分配事項,加強對工資分配決議執行情況的監督。落實企業監事會對工資分配的監督責任。將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情況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定期向職工公開,接受監督。

  (十四)建立國有企業工資分配信息公開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國有企業每年定期將企業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準等相關資訊向社會披露,接受公眾監督。

  (十五)健全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國資監管等部門,定期對國有企業執行國家和本市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規發放工資、濫發工資外收入等行為。加強與出資人監管和審計、稅務、紀檢監察、巡視等監督協同,建立工作會商和資源共用機制,提高監督效能,形成監督合力。

  對企業存在超提、超發工資總額及其他違規行為的,扣回違規發放的工資總額,並視違規情形對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政務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六、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十六)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區、市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切實加強對改革工作的領導,做好統籌協調,細化目標任務,明確責任分工,強化指導檢查,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問題,推動改革順利進行。

  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要根據本意見,抓緊制定所監管企業的具體改革實施辦法,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實施。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國資監管等部門和工會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改革工作。國有企業要樹立大局觀念,認真執行國家及本市有關改革規定,確保改革政策落實到位。要加強輿論宣傳和政策解讀,引導社會各界正確理解、積極支援改革,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十七)本意見適用於由本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參照執行。

  對金融企業按照本意見中關於競爭類企業的要求執行。文化企業根據功能定位,分別按照本意見中關於競爭類、特殊功能類和城市公共服務類企業的要求執行。未分類企業按照競爭類企業的要求執行。

  本意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由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直接支付給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十八)本意見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本市現行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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